“個人破產”試水?“老賴”可以不還錢了嗎?

“個人破產”試水?“老賴”可以不還錢了嗎?


“個人破產”試水?“老賴”可以不還錢了嗎?

一、事件回顧

10月9日上午浙江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

蔡某是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欠款214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蔡某承諾除法院清查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確無其它財產,若有虛假不誠信,願意承擔一切法律的後果,最終蔡某提出按照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並且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

有人認為這是個人破產製度的“試水”,欠錢真的可以不還了嗎?

二、律師點評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只規定了企業可以破產,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所謂的“個人破產”制度。

上述事件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確有規定,即“執行和解”制度。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和解的內容,可以是一方自願放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也可以是一方滿足另一方的要求,還可以是雙方都作一些讓步。和解雖然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雙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這種和解必須基於雙方當事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名或蓋章。

蔡某也承諾了從方案履行完畢起6年內,倘若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的部分50%,將用於償還債權人未償還的債務。

債權人也充分了解債務人目前經濟狀況,以及確認債權人誠信的前提下,也表決通過該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基本的生活和醫療費用,自願放棄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法院也同意債務人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後起滿3年後,恢復債務人個人信用,同時在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起,六年內,若債務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資產或其它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償還債務額清償。


總結: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或許以後會有更好的制度破解當今“執行難”的問題,但這些制度絕對不可能幫助“老賴”們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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