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外交部駐港公署網站消息,4月20日和4月21日,《南華早報》網頁版和紙質版先後刊發外交部駐香港公署特派員謝鋒英文署名文章,呼籲國際社會全面準確理解、真心實意支持落實基本法。文章全文如下:
國際社會應該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
謝鋒
“一國兩制”是一項前無古人的制度創新,是中華民族對人類社會的一大貢獻。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具體化和法律化。在香港基本法頒佈三十週年之際,重溫其核心要義,既是不忘初心,更是引領未來。
首先,要正確認識中國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
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特別行政區制度和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淵源。1982年通過的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這是中國政府設立香港特區的法律依據。基本法序言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可見,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基本法從屬於憲法,香港有尊重、遵守國家憲法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基本法》本質上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體現。
“一國兩制”是由中國政府制定並堅定不移執行的一項基本國策,它的提出首先是為了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基本法》序言第一句即開宗明義指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並將“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列為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之首。
這些都表明,“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是根、是本。如果“一國”原則出現動搖,“兩制”就無從談起。“一國”和“兩制”不是平行的,更不能用“兩制”否定和抵制“一國”。香港出現亂象,一個重要原因是反中亂港和外部勢力無視“一國”之本,挑戰“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
“一國兩制”是中國政府根據憲法通過制定基本法賦予特區並實施的。“一國兩制”不是香港與生俱來的,更不是由英國“賜予”。一直到1997年6月30日23時59分59秒,英國女王任命的總督還在香港進行殖民統治,既沒有“港人治港”,更沒有高度自治。
第三,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而是來源於中央授權,香港與中央不是分權關係,中央對“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施有監督權。
中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包括全面管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中央政府對特區擁有的全面管治權包括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特區政府的組織權,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權,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監督權,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決定在特區實施全國性法律等等。
同時,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顯然,那種認為香港在一箇中國的名義下享有完全自治,中央政府只有外交權和防務權,因此應該對香港特區事務不管不問,本身就背離了“一國兩制”原則精神,也不符合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只談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否定中央政府的全面管治權,甚至把中央政府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詆譭為干預香港事務、收緊對港管治、破壞香港法治、侵蝕香港自治,是完全錯誤的。
第四,基本法劃出了一條紅線,即不能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的核心要求,也是特區根據基本法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迴歸已近23年,相關立法仍未完成。反中亂港勢力不僅千方百計反對阻撓23條立法,將其妖魔化,而且勾結外部勢力,挖空心思想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並變成滲透、破壞、分裂、顛覆中國的橋頭堡。去年修例風波中,反中亂港勢力踐踏基本法和特區法治,挑戰中央權力,肆無忌憚地打砸搶燒,“邀請”和乞求外國勢力插手香港事務和制裁特區。還有人企圖通過議會拉布、街頭暴力等推翻特區合法政權。一些極端分子甚至公然打出“港獨”旗幟,呼喊“港獨”口號,發表“港獨”宣言,嚴重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踩踏“一國兩制”原則底線,挑戰基本法權威。
“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已進入了“五十年不變”的中期。23年來香港社會出現各種紛爭,往往與沒有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相關。特別是內外反中亂港勢力揣著明白裝糊塗,刻意歪曲基本法宗旨和內容,阻撓基本法全面準確實施,甚至惡人先告狀,倒打一耙,將違反基本法、破壞“港人治港”、侵蝕高度自治的髒水潑向中央和特區政府。我們必須正本清源、撥亂反正。
作為“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擁護者,香港繁榮穩定的持份者,國際社會應該全面準確理解、真心實意支持落實基本法。只有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與時俱進完善特別行政區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防止“一國兩制”變形走樣,才能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