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名譽案敗訴,所以八卦是真了嗎?!


李晨名譽案敗訴,所以八卦是真了嗎?!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法律碩士,民革黨員。湖南都市“都市一時間”“尋情記”,湖南經視“經視說法”等多個法制欄目節目特邀嘉賓律師。長沙市第二屆青年律師辯論賽亞軍,最佳風采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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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娛樂圈明星打名譽權的案件,已經見怪不怪了。一般來說,這類侵犯名譽權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大多都會以勝訴告終。隨著案件的勝訴,不僅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能給自己增加一波熱度,可以說是個兩全其美的事。

然而前幾日,李晨卻維權失敗了。

李晨名譽案敗訴,所以八卦是真了嗎?!


據悉,2018年10月,李晨發現李季委在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運營的新浪微博平臺(備案域名:weibo.com)上,公然發佈了內容為“李晨范冰冰 這是一篇刷屏了的《渣男李晨現形記》,詳述了李晨這些年的經歷,提到了李晨人品 送心形石頭李小璐迪麗娜爾張馨予,還有當年李晨插刀教邊瀟瀟印小天事件。危難時刻見真情,李晨微博已搜不到任何與范冰冰18年有關的了。文章的真假不做評論,無論是不是誰的粉,都來說說你對李晨的印象吧?”的配圖博文。李季委在上述博文及配圖中公然宣稱“渣男李晨”、“背叛”、“那屆網友都記得他的前女友李小璐,天涯盛傳對方曾為他墮胎。”、“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李晨站隊不怎麼熟的邊瀟瀟。插刀印小天,要求印小天公開道歉。”、“但早在6年前,李晨就發明了虛假兄弟情”、“毀了兄弟一生後,連句道歉都沒有,反而理直氣壯得像個被害人”、“插刀青年”、“虛偽”等等。

判決書中提到,原告認為,被告轉載《渣男李晨現形記》並做出了“李晨人品”、“插刀教”、“送心形石頭”等相關評論,屬於“通過道聽途說、以訛傳訛、捏造事實等方式,對李晨進行毫無根據的惡意猜測、揣度,誤導社會公眾認為李晨‘渣男’、‘背叛’、‘插刀印小天’、‘虛偽’,其譁眾取寵、炒作新聞以博取公眾眼球的惡意極度明顯”,要求被告向李晨賠償經濟損失15萬,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等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涉娛樂圈微博大V,“轉發娛樂圈明星相關文章並無明顯不當,亦不存在損害李晨名譽權的主觀惡意,未構成對李晨的侮辱和誹謗。李晨作為娛樂明星,應當對大眾評論具有一定的容忍度”。故本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對李晨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判決,李晨要求被告基於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此,本院不予支持。駁回李晨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25元、公告費,由李晨負擔。

李晨名譽案敗訴,所以八卦是真了嗎?!


律師說法

本案敗訴的原因不在於法院對侵權事實的否認,即八卦內容的真假,法院並沒有去認定。而是認為被告的行為並沒有侵犯李晨名譽權。被告所發表的僅僅是對轉載內容的概述,並沒有捏造損害名譽權的事實,且並不具有主觀惡意。李晨律師團隊隨後發出律師函,認為法院判決未對涉案內容進行認定。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被告李季委在微博上粉絲量高達211萬,涉案內容轉發量、點贊量、評論量共計高達8萬餘次。已經超過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 點擊、瀏覽 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要求。在律師函發佈後,被告方在本網站進行了公開致歉。互聯網非法外之地,任何主體在發佈、轉載言論時均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理性表達,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隨著被告的公開致歉該件事至此也算是有了一個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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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該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罪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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