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熱評 | 信用違約衝擊下,“子債母償”仍是剛性兌付思維

鄧海清

2020年11月,信用違約潮出現,華晨、永煤、紫光接連“暴雷”。2014年3月“超日債”實質性違約以來,債券市場違約已經屢見不鮮。此次債券違約潮之所以引起高度關注,是因為此次違約的是真國企、真校企。

我們在2014年提出中國債券市場違約路徑:“從民企到國企,從中小企業到大企業,從產業到城投”,目前信用債市場中,僅剩城投債尚無實質性違約。

預期“子債母償”本質仍是剛性兌付思維

2019年中民投、北大方正債券違約引起廣泛關注,當時市場總結的一個重要經驗是:要審慎識別股東背景,對於打著國企、校企背景幌子的企業要非常謹慎,要投資真國企、真校企。

今年這次違約潮則再一次顛覆市場認知:真國企、真校企同樣可以違約。

我們認為,區分是否真國企、真校企,本質上還是在“剛性兌付”的怪圈打轉——不是放棄剛性兌付,而是尋找剛性兌付的邊界。

母公司一直是市場衡量債券違約可能性的重要參考,而此次事件表明,母公司和子公司確實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指望“子債母償”實際仍然是剛性兌付的思維方式。

評價違約可能性,一方面要看償債能力,一方面要看償債意願。本次違約潮,普遍認為是償債意願的問題,因此導致信用評級無效,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其實並不嚴謹。

事實上,無論是華晨、永煤,還是紫光,發債主體資質都很明顯是不好的,也就是償債能力本來就存在問題,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償債意願其實是母公司的償債意願,也就是期望能夠“子債母償”。

期望“子債母償”本質上還是剛性兌付的思維方式。從法律層面講,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兩個法律主體,除非債券發行由母公司擔保,否則本來就不應當指望母公司償還子公司債務。

子公司經營不善,母公司放棄子公司,子公司違約乃至破產,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問題出在,市場認為,如果母公司是國資、高校,那麼就一定會兜底,這很難說不是市場自身的問題。

此次違約潮之後,市場的反思是什麼呢?部分機構一刀切不投河南國企,部分機構一刀切不投產能過剩國企,甚至還有不投曾在某特定省份任職的官員管轄的國企。這種一刀切,本質上還是剛性兌付的思維,即只要不是河南、不是產能過剩、沒在某特定省份任職,就仍然會剛性兌付。

這與上一輪中民投、北大方正違約潮總結的不投假國企、假校企相比,實際沒有任何的根本性變化,只是在繼續尋找剛性兌付的邊界,本質上仍然是“信仰投資”。

債券投資應當由“信仰投資”轉變為“專業投資”

剛兌信仰投資是讓投資者曾經著迷的戀人“綠蒂”,現在要失去了,到底投資人是該“自殺”還是“自救”?

“自殺”就是沿著剛兌老路走下去,越走越窄,最後走到絕路。另一種就是“自救”,真正按照大資管新規的精神,走專業投資人新路。當然,這意味著巨大的辛苦和投入,不再是閉著眼睛都能做投資的時代。

第一,要徹底拋棄剛性兌付思維方式,信用債之所以被稱為信用債,是因為信用分析是其中的關鍵,違約是一定可能出現的,不違約的是利率債。一方面吃著信用債的高票息,一方面指望其像利率債一樣永不違約,不想承擔高風險,只想獲得高收益,哪裡有這種好事可以長期存在?

第二,要回歸判斷髮債主體的違約風險和債項違約風險。當前的信評中,總有一項是分析股東背景,並給予相當的權重,而按照法律合同關係,股東背景實際跟債券是否違約沒有必然關係。事實上,擔保都是可能違約的,更何況沒有擔保的股東。未來應當更關注發債主體的償債資質,這意味著國企分化將顯著加劇。

第三,對於惡意逃廢債、財務造假等應當堅決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在打破剛兌的大背景中,不排除部分發行人利用這一大環境,故意逃脫償債責任,甚至使用財務造假等方式,虛假抬高自身財務資質,投資者應當利用法律武器,堅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信用違約潮下的政策建議

第一,應當堅持市場化的原則。市場化必然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因此監管可以組織協調債券違約後的相關事項,以維護市場秩序、避免市場情緒失控,但是不應要求違約企業特別是母公司剛性兌付,不能以保護投資者損失為第一原則,否則無疑將進一步強化剛性兌付信仰,對於打破剛性兌付的大方向不利。

第二,應當從信息披露的角度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監管的重心應當是確保發行方和投資方的公平交易,其核心就是要求發行方充分披露真實信息,同時對財務造假等行為作出嚴厲處罰,這種處罰不僅針對發行主體,還應當針對具體的責任人。

第三,應當尊重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的客觀現實,避免出現惡性循環。國企分化已成必然,未來城投平臺分化也將加劇,甚至地方政府分化也難以避免,地方財力弱的地區無疑將承擔更高的融資成本。地方財力弱是由於很多歷史和國家發展戰略原因導致的,如果由於市場化導致地方財力弱的地區發展更困難,並不符合公平原則,與共同富裕目標相悖。

(作者為中航基金首席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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