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種種違法婚姻!

在農村有些地方農民群眾不顧《婚姻法》的規定,違法結婚,五花八門,愈演愈烈,其主要有以下7種表現:

一、事實婚姻。一些偏僻山區農村青年,採取大辦酒席、送親迎嫁、拜天地、拜祖宗方式結婚,婚前不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就以夫妻關係同居,讓群眾予以承認,形成事實。

農村的種種違法婚姻!


二、“鞭炮夫妻”。農村早婚現象比較突出,甚至有的青年男女,不到結婚年齡,放串鞭炮掩人耳目,一過門便成了“夫妻”。

三、非法登記婚姻。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青年男女和一些法律上規定不能結婚的人,採取非法手段,開假證明、改戶口、隱瞞年齡、託關係、說情走後門,騙取結婚證,變非法為“合法”。

四、包辦婚姻。在父母和媒婆等其他人的強行做主下,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的心願,使其結婚、同居。

五、換親。一些農村特別是山區,男女雙方由父母做主,不徵得男女雙方的同意,父母親商量後便進行互換。

六、娃娃親。經雙方父母商定,從小就給兒女定下親事,一旦他們長大成人,不管是否願意強迫其結婚。

農村的種種違法婚姻!


七、重婚。近年來在農村,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別人結婚,或與其他人非法同居的現象時有發生。

摘自1993年《銀川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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