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鬧脾氣,丈夫離家出走不回來,成年人離家出走警察管嗎?


夫妻鬧脾氣,丈夫離家出走不回來,成年人離家出走警察管嗎?

案例:小紅和小張經過親戚的介紹,沒過多長時間就結婚了,但是結婚之後,兩人忽然發現並不瞭解對方,於是就發生了很多的爭吵,甚至都動手了,小張很是生氣,就離家出走了。這一走還不回來了,無奈之下,小紅只好報警了。

可能大家覺得離家出走這樣的事情,一般成年人都做不出來,都是小孩子一氣之下離家出走了,但是也有這樣的成年人被生活所迫就想離開這個家。

那麼這樣任性的成年人,離家出走,警察叔叔管嗎?

【法智解答】成年人離家出走警察管嗎?

離家出走的,沒有證據證明受到不法侵害同時該人也沒有違法犯罪,就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公安機關是不予受理的,公安機關也沒有義務找人,同時這也屬於個人隱私,公安機關也是不給查詢的。但是失去聯繫超過24小時是可以報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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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失蹤多久才可以報警立案以及宣告失蹤

失去聯繫24小時,可以報案。

一、符合失蹤立案的6個方面的顯著特徵:

1、失蹤現場有明顯被侵害痕跡的。

2、人與機動車同時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3、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4、失蹤人員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5、未滿14週歲失蹤,超過48小時的。

6、失蹤原因不明、超過3個月未歸的。

二、宣告自然人失蹤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自然人失蹤已滿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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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蹤自然人的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後,應發出公告,尋找該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後仍無下落的,判決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法智普法】《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法智小結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因為家庭矛盾,民事糾紛導致的離家出走,一般情況下警察和公安部門並不會受理,但是如果涉及到違法犯罪或者是出現侵害的情況那麼就可以聯繫警察,但是失去聯繫超過24小時是可以報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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