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起,惡意逃離武漢,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最高可判7年


根據官方發佈的消息:截止截至1月23日凌晨1時,全國確診新型肺炎554例,死亡17例。

另外官方在短短几個小時之內連續出了大動作:

首先,是22日晚間,武漢市政府發佈通告,要求全市在公共場合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1月23日凌晨2點左右,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緊急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時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無特殊原因,市民不要離開武漢,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恢復時間另行通告。

那麼,從現在起,如果惡意逃離武漢,造成病毒傳播的,被追究刑事責任,將有法可依。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條件之一的第(四)項

為“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而早在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衛健委2020年1號文的出臺,以及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緊急通告,意味著在這個非常時期,如果武漢市民惡意逃離武漢,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從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故意傳播,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此嚴格的管控措施,歷史罕見,作為武漢市民應該無條件的遵守官方的管控措施,在公共場所必須戴口罩,以及莫要惡意逃離武漢,以避免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向遵守管控措施的武漢市民致敬!!!

2003年非典期間,兩高緊急出臺司法解釋,嚴厲打擊疫情災害期間的16類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9次會議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保障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辦理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條、第 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條、第 一百四十一條、第 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

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⑧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⑪

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條、第 二百三十四條、第 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條、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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