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勞動法|主張修改《勞動合同法》的理由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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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勞動法|主張修改《勞動合同法》的理由站得住腳嗎?

配圖:勞動合同法

現目前,《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呼聲很高,作為“資方代表”的董保華教授對此持鮮明觀點“《勞動合同法》整個的指導思想是錯的,如果不做大改是絕對不行的,小修小改不能解決問題,一次修法機會不能隨便浪費。”主張修改者提出的理由主要理由之一是單保護不公平不合理、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因此修改《勞動合同法》刻不容緩。但實際情況真的是這樣嗎?筆者作為一名勞動法律師,對此不持立場,僅總結一些觀點,說一些思路。

首先,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現時將不太可能會大修,接下來將從如下三個方面對此進行探討:

(一)單保護的方式和邏輯起點

(二)現在修改勞動合同法是否合適

(三)《勞動合同法》是否導致企業成本居高不下


一、單保護方式確立及合理邏輯起點

《勞動合同法》被企業詬病(我還沒有聽過勞動者埋怨過)最多處,在於其單保護的邏輯起點,認為是《勞動合同法》改變了以往勞資權益衡平保護的公平原則。

但客觀來說,實際上並非如此,早在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立法宗旨,也是遵循單保護的原則,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而《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兩法均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都沒有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表述。

即便不論單保護是否為《勞動合同法》所的確立規則,在勞動法律領域,主張適用單保護的規定,也有如下兩個主要理由:

(一)資強勞弱、資惡勞善的傳統觀念及部分現實,是單保護的邏輯起點。

尤其是《勞動合同法》出臺前,在2007年4-5月期間山西發生了駭人聽聞的大規模黑磚窯強迫奴役勞工事件,為此保護原則確立的必要性作了極好的註腳。並且,《勞動合同法》的制定也是非常謹慎:立法機關經過多次修改,提交了三審稿,到了2007年6月29日該法四審稿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以全票獲得通過, 才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基於上述觀念及現實,立法上才會採用傾斜性保護原則,以試圖改變雙方力量對比,也希望以此達到利益均衡之目的。

二、現在修改《勞動合同法》是否合適?

要修改《勞動合同法》,必須先了解該法的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自2006 年3月20日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以來, 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各地群眾通過網絡、報刊、書信等多種形式積極提出意見。截至2006年4月20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各地群眾意見191849件, 是歷屆法律草案徵求意見最多的一次”(參見“群眾參與空前社會反響強烈—《勞動合同法(草案)》徵求意見掃描”,載《中國勞動保障》2006年第6期)。

由此可見,該法與大眾權利義務息息相關,其中任一規則的變化,都會牽動全社會每一勞動者及企業權利義務的變化,在沒有修改的極緊迫性及成熟可行的修改方案前,要作修訂並不容易。有觀點認為,即便要修訂,如下兩個原則也不宜變動:

(一)應維護《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規則及立場,規範用工,傾斜對勞動者的保護的原則不可動搖。

誠然,很多企業報怨《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管得過多,條款中太多“應該”“應當”等剛性的條款,讓企業一不小心就會陷入違法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境地。此確為事實,但不可否認的是,經過10多年的實施,該法在規範企業用工、明確勞資權利義務以及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甚至可以說是為中國企業走向世界貢獻了不小的助力。尤其是對於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內容及渠道,某種程度上是勞動者共享經濟增長紅利的法律倚仗。此背景下修改《勞動合同法》,讓法律為低水平的用工管理開道,邏輯上不通、也得不償失;

(二)越是經濟下行越要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現時正處於經濟下行的客觀現實,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語境是該法加大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導致企業經營困難,要修改無疑是要放開管理,減損勞動者的權益。而在中國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高強度加班、工傷頻發、勞動保護不強的情形下,此舉勢必損害勞動者的根本權益,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再者,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如缺乏廣泛而有能力的消費群體,最終損害的是整個社會的經濟,企業也將無法獨善。

作為“勞方代表”的常凱教授認為,越是經濟下行越要保障勞工利益,因為經濟下行,無論就業還是收入,勞動者都是最大的受損者。“現在不是廢除《勞動合同法》的問題,而是如何堅決執行的問題,特別是在經濟下行期,堅持勞動法治和勞工保護,直接涉及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和安全”(《中國經濟週刊》2016年第22期)。

三、《勞動合同法》是否導致企業成本居高不下?

曾經參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起草和論證的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對此持反對意見。在她看來,那些認為《勞動合同法》導致企業用工成本提高、勞動力市場僵化之類的說法,都是“站不住腳”的。“在企業成本方面,現在企業的壓力和負擔更多的是來自於稅負。企業的平均稅負是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60%,而勞動者報酬相較於快速上升的物價、房價等,工資增長的幅度並不大”(《中國經濟週刊》2016年第22期)。

中外企業成本對比·《鳳凰週刊》

“赴美投資的浙江省江南化纖公司給出了個案成本對比。 (1)土地成本:中國是美國的9倍;(2) 物流成本:中國是美國的2倍;(3) 銀行借款成本:中國是美國的 2.4 倍;(4) 電力 / 天然氣成本:中國是美 國的 2倍以上;(5)蒸汽成本:中國是美國的 2.1倍; (6)配件成本:中國是美國的 3.2倍;(7)稅收成本: 美國稅收優惠力度大;(8) 清關成本:美國無需 支付進出口清關成本;(9) 人工成本:美國是中 國的 2.57 倍;(10) 折舊成本:美國是中國的 1.7 倍;(11) 廠房建設成本:美國是中國的 4 倍。可見,中國的土地、物流、貸款等成本均為美國數倍,美國人工成本則是中國的 2.57 倍。”

原創作者簡介

蔡飛

任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訴調對接特約律師、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廣東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等

原創聲明

本文為原創,如其他頭條號或其他媒體需要轉載的,務必保留原文本意,並標註出自“飛勞動法”、本文作者為“蔡飛”,否則視為侵權,本人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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