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幫頂替人王麗繳納了22年社保,是否應該取消?

這個問題問的太好了,山東聊城第2起冒名頂替事件,王麗冒名頂替了王麗麗上大學,被查出後已經開除公職,但是她在冒名頂替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怎麼辦呢?

從上學到參加工作,冒名頂替之後她獲得了就業的機會,這期間不但得到了崗位工資,還有與工資對應的相關福利,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等。

單位對她開除公職之後,她原來獲得的待遇和福利如何處理呢?

已經幫頂替人王麗繳納了22年社保,是否應該取消?


這個問題確實比較複雜,因為,雖然這個崗位工作是她竊取的,但是她確實在這個崗位上付出了勞動,甚至她的工作還得到了單位的認可,否則也不會提升為副科級,如果把她期間獲得的勞動報酬作為違法所得全部沒收,這可能也缺乏法律依據。

但是,如果按照正常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兌現,甚至連這20多年的社保也歸她本人享用,這顯然就太便宜她了,好比一個偷竊的人,把偷來的東西都據為己有。

所以這種情況下,適用什麼樣的法律為依據是最關鍵的,魯迅的小說《孔乙己》裡說“竊書不能算偷,讀書人的事,怎麼算偷呢?”

當然,這是一個笑話,冒名頂替別人讀大學,這算不算“偷”呢?如果算偷也說得過去,但是在她竊取完學籍之後,接下來的過程又很難算是偷了,即便王麗麗真的去上了學,最終也不一定能獲得現在王麗的工作,所以這其中存在個人命運的成分。

我認為應該按非法獲利對王麗進行處罰,之前的社保福利應該取消,所有罰沒款項收繳國庫,而被害人王麗麗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和民事賠償,一是向冒名頂替參與者申請民事賠償,二是向教育部門申請國家賠償。

有網友提出,王麗名下的社保福利歸被頂替者所有,這樣也算對王麗麗的一種補償,但是這好像缺乏相關法律依據,不知道讀者們是如何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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