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帮顶替人王丽缴纳了22年社保,是否应该取消?

这个问题问的太好了,山东聊城第2起冒名顶替事件,王丽冒名顶替了王丽丽上大学,被查出后已经开除公职,但是她在冒名顶替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怎么办呢?

从上学到参加工作,冒名顶替之后她获得了就业的机会,这期间不但得到了岗位工资,还有与工资对应的相关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等。

单位对她开除公职之后,她原来获得的待遇和福利如何处理呢?

已经帮顶替人王丽缴纳了22年社保,是否应该取消?


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因为,虽然这个岗位工作是她窃取的,但是她确实在这个岗位上付出了劳动,甚至她的工作还得到了单位的认可,否则也不会提升为副科级,如果把她期间获得的劳动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全部没收,这可能也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按照正常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兑现,甚至连这20多年的社保也归她本人享用,这显然就太便宜她了,好比一个偷窃的人,把偷来的东西都据为己有。

所以这种情况下,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为依据是最关键的,鲁迅的小说《孔乙己》里说“窃书不能算偷,读书人的事,怎么算偷呢?”

当然,这是一个笑话,冒名顶替别人读大学,这算不算“偷”呢?如果算偷也说得过去,但是在她窃取完学籍之后,接下来的过程又很难算是偷了,即便王丽丽真的去上了学,最终也不一定能获得现在王丽的工作,所以这其中存在个人命运的成分。

我认为应该按非法获利对王丽进行处罚,之前的社保福利应该取消,所有罚没款项收缴国库,而被害人王丽丽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一是向冒名顶替参与者申请民事赔偿,二是向教育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有网友提出,王丽名下的社保福利归被顶替者所有,这样也算对王丽丽的一种补偿,但是这好像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不知道读者们是如何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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