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元 欣泰電氣退市給A股市場留下什麼

8月25日是欣泰電氣在A股市場的最後一個交易日,作為創業板首家因為欺詐發行而被強制退市的公司,根據規定,該公司不得重新上市。所以,欣泰電氣最後這一天走得很悲壯,最後將收盤價定格在每股1.48元(諧音“要死吧”),這是一個讓投資者倍感沉重的股價。

作為一家欺詐上市公司,在東窗事發後被強制退市,這是欣泰電氣的咎由自取。當然,該公司是不是真的與A股不再相見?目前下結論還為時尚早。比如,該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購,以其他公司的名義上市;或者,該公司度過難關後,企業發展狀況良好,再選擇IPO上市(不屬於“重新上市”範疇),至少目前的A股制度是沒有加以禁止的。所以筆者還是祝福欣泰電氣退市後能有一個好的發展。

1.48元 欣泰電氣退市給A股市場留下什麼

當然,企業退市後要有一個好的發展實在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情,不排除欣泰電氣從此真的與A股市場永不相見了。就管理層來說,“眼不見心不煩”倒也省心,但問題是,股市少了欣泰電氣這樣一家問題公司,就沒有別的問題公司了嗎?尤其重要的是,欣泰電氣雖然退市了,但欣泰電氣強制退市所暴露出來的對投資者權益保護不力的問題,還遠遠沒有得到解決,A股市場不能因為欣泰電氣已經退市了,就把這個問題也隨著欣泰電氣的退市而一退了之。

欣泰電氣告別A股市場之所以留下“1.48元”這樣一個沉重的股價,它所反映出來的是投資者心中的“苦”。從發展的角度來看,股市從不成熟走向成熟,總是需要投資者付出代價的。但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來說,目前股市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確實存在嚴重的制度性缺陷需要予以解決,而不能讓“1.48元”這樣一個沉重的股價在一家又一家退市公司中傳遞下去。

應該說,保護投資者利益是管理層多年來一直都在強調的一件事情,年年講、月月講、大會小會都在講。而且為此管理層也相繼出臺了不少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措施。但經過欣泰電氣強制退市這件事情的實踐檢驗,這其中的很多“保護措施”原來是“紙糊的”,一捅就破,完全起不到保護投資者的效果。

比如,新股發行上市時的股份回購承諾制度。根據2013年11月30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且發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這種股份回購方式是在上市公司欺詐發行情況下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最好方式。但面對這一制度設計,欣泰電氣只需一紙公告,表示沒有能力進行股份回購就能不了了之。

又比如,先行賠付制度,由保薦機構先行給予投資者以賠償,該項制度自然是基於保護投資者提出來的。但從欣泰電氣強制退市一案來看,先行賠付制度明顯對投資者保護不力。根據興業證券最終確定的賠付方案,從更正日(2015年12月10)之後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投資者不屬於先行賠付的範圍。而從2015年12月11日到2016年5月23日股票停牌,這中間股票交易了半年多的時間,股票交易的換手率達到了N個100%,2015年12月10日之前買進並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已經是寥寥無幾了。這就意味著最大多數的投資者被擋在了先行賠付的大門之外。

再比如,停復牌制度的不合理,明顯讓投資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承接上一條,先行賠付制度規定更正日之後買進股票的投資者不屬於賠付對象範圍,那麼,欣泰電氣股票就應該從更正日起進行長期停牌,直到退市,讓投資者靜候保薦機構的先行賠付,賠償投資者的損失。但股市偏偏對此不作停牌,讓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買進欣泰電氣股票,併為此蒙受損失,這顯然是股市制度本身的缺陷,是停復牌制度與先行賠付制度不銜接的表現。

而與停復牌制度密切相關的是復牌交易期規定與退市整理期的設置,不論是復牌交易期還是退市整理期,交易所都給予了30天的交易期限。雖然說這兩個交易時間段的設置,其初衷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實際上,這兩個交易時間段的設置,除了蒸發股票市值外,並不能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如欣泰電氣的流通股本是9873萬股,經過了兩個交易時間段的蒸發之後,除了股票市值大幅縮水之外,該公司的流通股本仍然是9873萬股,仍然還是在公眾投資者的手上,一股也沒有減少。兩個交易時間段的設置,無非是流通股在公眾投資者之間進行轉移,絲毫無助於保護投資者權益。如此一來,這9873萬股流通股最終還是砸在了公眾投資者的手上。於是這就有了“1.48元”這樣一個沉重股價的出現。

欣泰電氣終於退市了,但它最終卻給股市留下了“1.48元”這樣一個沉重的話題。它提醒A股市場的每一位參與者:欣泰電氣可以退市,但欣泰電氣退市所暴露出來的投資者保護不力的問題不能隨著欣泰電氣的退市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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