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中的法理情——對於歡案的再思考(下篇)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張龍

下篇

五、於歡案的深度解讀

(一)社會輿論與司法獨立的互動

於歡案件被公眾知曉和關注,始於2017年3月23日《南方週末》以“刺死辱母者”為題,對案件進行的報道。之後,多家媒體跟進,各種自媒體也開始密切關注該案。不少情緒色彩濃厚的標題黨文章也開始在網上流傳,於歡案遂成了沸沸揚揚的輿論焦點。一審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這一裁判引發了普遍的質疑。關於於歡案內幕、黑幕的“新聞”甚囂塵上,聊城法院、檢察院和山東省法院、檢察院都承受了巨大的輿論壓力。本案二審改判於歡五年有期徒刑後,部分自媒體又盛讚其為“民意的勝利”。事實果真如此嗎?社會輿論對司法獨立不當影響的老問題再次被提上臺面。


正當防衛中的法理情——對於歡案的再思考(下篇)

(上圖為《南方週末》對於歡案的有關報道)


我國省級及最高司法機關的法官、檢察官是具備相當經驗與水準的專業司法人士,他們不會單單因為輿論壓力,而無視事實與法律,做出迎合“民意”的起訴與裁判。恰恰相反,上述機關為了準備於歡案的二審,紮紮實實的開展了多項活動。

201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先後赴冠縣、聊城、濟南等地,重點開展了一系列調查工作:(1)聽取了山東省檢察院和聊城市檢察院工作彙報,審閱了全部卷宗材料。(2)實地查看案發現場。通過測量現場距離、繪製現場示意圖、訪問在場人員等方式,儘可能還原案發時當事人所處位置,為準確認定事實、界定責任奠定基礎。(3)複核主要證據。圍繞案件事實和輿論關注焦點,提審上訴人於歡2次、複核主要證人19人、調取重要書證50餘份,進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實。(4)核查關聯案件。對輿論同時關注的吳學佔等人涉黑、蘇銀霞等人涉嫌集資詐騙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工作組聽取了辦案單位的彙報,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並已責成山東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認真調查,依法處理。(5)組織專家論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兩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於歡案涉及的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論證,聽取意見和建議。

上述舉措,體現了司法機關“以事實為依據”的嚴謹細緻,與網絡上不加調查、以訛傳訛的情緒宣洩和博眼球、賺流量的恣意“審判”,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為改進一審判決、改善司法形象和重塑司法權威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於此同時,對案件廣泛與強烈的關注,也使得越來越多的民眾開始深入學習法律。繼2009年湖北巴東鄧玉嬌案之後,於歡案在很大程度上普及了關於正當防衛的法律知識與理論,併為2018年江蘇崑山劉海龍被反殺事件的不捕不訴奠定了堅實的司法基礎。

(二)正當防衛認定標準的釐清

於歡案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當時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況下,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從不法侵害行為看,雖然加害人人數眾多但未使用工具,未進行嚴重暴力攻擊,於歡身上傷情甚至未達到輕微傷程度;從防衛緊迫性看,出警民警已到場,雖然離開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院內尋找報警人、瞭解情況,從接待室可以清晰看到門前警車及警燈閃爍;從防衛行為保護的法益與造成結果體現的法益衡量看,要保護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造成結果體現的法益是生命健康,兩者相比不相適應。

二審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認為,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對於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討債人員的具體侵害行為,一審認定有遺漏;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應當通過第二審程序依法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寫到:首先,本案中於歡在認識到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為,正是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為了保護合法的權益,這是正當防衛的目的性條件。其次,從防衛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續性、複合性、嚴重性的現實不法侵害。討債三個階段的多種不法侵害行為,具有持續性且不斷升級,已經涉嫌非法拘禁違法犯罪和對人身的侵害行為。面對這些嚴重的不法侵害行為,於歡為了制止這些不法侵害,反擊圍在其身邊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衛的前提。第三,從防衛時間看,於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於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時,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不僅存在,而且不斷累積升高,於歡面對的境況更加危險。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為將會更加嚴重。於歡在持刀發出警告無效後,捅刺了圍在身邊的人。但是,從防衛結果看,於歡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本案中,於歡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擺脫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兩重傷、一輕傷的後果,其行為結果明顯屬於“重大損害”。

山東高院二審的判決表明,他們基本採納了山東省檢察院的起訴意見。


正當防衛中的法理情——對於歡案的再思考(下篇)

(上圖為於歡少年時與母親蘇銀霞的合影)


一審與二審的爭論焦點在於本案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適用正當防衛理論及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強調了杜志浩等討債人當時並未持有兇器也未直接實施毆打,即不構成“現實的緊迫的危險”,認為於歡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不能適用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而二審法院從構成要件入手,分條縷析的論證了於歡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標準。正是基於正當防衛的基礎,於歡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為導致死亡重傷的行為才構成了防衛過當的故意傷害。二審不同於一審的判決結論與理由,表面上看來是對正當防衛基礎條件的理解不同所致,但是其深層原因卻在於二審法院以更加全面、連續和人性化的視角,深度關注了被告的行為基礎和心理狀態。

根據2017年新浪網上調查的結果,53%的網友認為於歡屬於正當防衛,應當無罪釋放;34%的網友認為於歡屬於防衛過當的故意傷害行為,可以判幾年有期徒刑;8%的網友認為這屬於故意殺人行為,應該重判;還有5%的網友表示不知道應該如何判決才好。可見,二審判決故意傷害罪處刑五年,既非懶惰討巧,曲迎民意;也非意氣用事,草率行事。相反,最高檢與山東省檢察院深入調查,二審法院認真核實,認真聆聽社會各界的合理意見,充分地研討法條、法理,最終做出了為相關各方以及社會各界普遍認可的判決。這既體現了對司法獨立的堅守,也深入詮釋了追求良好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司法真意。

此外,面對疑難案件和司法困境時,回溯一項法律制度的社會基礎並進行深入的法理反思,尤顯必要。正當防衛制度設定的初衷在於明確保障公眾面對不法侵害時享有防衛權利,以此有效對抗犯罪行為,打擊犯罪分子。唯此,方能涵養、激發公眾內心捍衛法律尊嚴、為權利而鬥爭的勇氣和力量,實現良好的社會治安和法治秩序。如果正當防衛制度的規定與實施,淪落成為對實施合法防衛的無謂限制與無形枷鎖,那既是法律人的恥辱,更是廣大公眾的悲哀!

(三)上帝視角與人類視角的對立

於歡案引發公眾關注的焦點包括高利貸、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當眾裸體羞辱被告母親、警察涉嫌消極瀆職等幾大要素。面對多次、持久的暴力討債,面對針對自己母親的公然侮辱行為,面對到場警察的突然離去,被告於歡是否可以實施正當防衛這一問題,引發了專家觀點與大眾主張的嚴重對立。

一些法學學者尤其是個別刑法“專家”強調,於歡看到自己母親蘇銀霞被討債人杜志浩當眾耍流氓就揮刀相向,這是典型“非理性”的過激反應。他們提出,面對非法拘禁不應適用正當防衛,因為危險達不到現實緊迫的標準。於歡當時應該在原地繼續耐心等待公安機關來化解困境。一死、兩重傷、一輕傷明顯屬於嚴重後果,應予嚴懲。上述“專家”還特別強調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專業視角與標準,不能被“非理性”的“強大”民意綁架,不能被感情用事的道德直覺左右。

這些觀點和姿態引發了公眾的普遍反感和憤怒情緒。一些公眾認為這些“專家”不講人話,自負傲慢。無視具體場景,無視歷史傳統,無視當事人心態,一味地強調被告在當時要冷靜剋制,這完全是在強人所難。同時,上述刑法“專家”的觀點也引發了其他刑法專家和眾多法理學者的強烈反對。

我們認為,上述貌似專業正確的“專家”觀點,無視或者忽視了當事人當時當地的真實感受,將自以為是的“合法”標準強加給廣大公眾和當事人。這種居高臨下的思維方式與價值觀念,充分暴露出無視甚至敵視常人常識、常人邏輯和常人情感的傲慢與冷酷。這種站在上帝視角俯瞰蒼生的所謂“理性”的自信,莫名其妙,令人反感。我們不僅要問這些專家,把您放到於歡當時的境況下,您就會對於自己母親的被侮辱無動於衷、無所作為?您就能念念不忘的提醒自己,絕不逾越防衛的邊界?您就會面對進一步的威脅時,充滿耐心的再次等待警察前來救援?難道多年的法律訓練和學術修為,竟然使得你們忘記了,司法的根本目的在於定分止爭、懲惡揚善、以人為本,在於堅守個體的基本良知和捍衛社會的道德底線嗎?

當然,即便於歡的傷害行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於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尺度,並造成嚴重後果,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定罪處罰。一些輿論認為對於流氓討債人“捅死活該”,應給於歡頒獎表彰,這就過於意氣用事而無視法律公理了。


正當防衛中的法理情——對於歡案的再思考(下篇)

(上圖為於歡出獄後接受採訪)


法律是邏輯和經驗的產物,也蘊含著溫暖的理性和剋制的感情。無視情感的理性是冷酷,不講邏輯的感性是濫情。司法公正決定於對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追求與平衡。合法性要求司法者必須依法裁判,合理性要求司法者也要兼顧情理。中國古代司法強調按照人情、公理和國法的順序進行斷案,其弊端在於過分強調道德風俗而忽視法律規定。我們今天處理案件應該按照法律、公理和人情的順序加以考量和取捨。但我國古代司法力求兼容情理法,對於今天實現案結事了、兩造皆服,仍不乏啟發價值與意義。從傳統的“情理法”向現代“法理情”的轉變,是我們當下法律人尤其是司法界值得努力的重要方向。於歡案引發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恰恰在於其中存在嚴重違背中國傳統倫理道德的“辱母”以及兒子誓死捍衛母親尊嚴的要素。可以說,這些情節重重撞擊了每一位國人的心絃。

道德是法律的基石,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法律和司法如果與社會的底線倫理和公眾的道德直覺頻繁衝突,也許,需要做出更多改變的是法律與司法,而非倫理與道德。

(四)案件的後續影響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為準確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0年9月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其中還特別提出:1.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2.在判斷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於歡案的影響躍然其間。

誠如盧梭所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也許,最大程度的尋求國法、公理和人情的共同基礎,實現法理情的和諧交融,方為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進步的良途善徑!


正當防衛中的法理情——對於歡案的再思考(下篇)

(上圖為法院門外象徵清明公正的獬豸雕塑)


說明:本文關於於歡案的事實描述,主要來源於一審二審的判決書內容;關於於歡心路歷程的內容,主要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室編輯的《記載中國法治進程之於歡案》一書;本文亦從南方週末等報道中獲取相關素材。在此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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