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符任何一條,即屬事故車:
第一、經過撞擊,損傷到發動機艙和駕駛艙的車輛。
第二、車身後翼子板撞擊損傷超過其三分之一的車輛。
第三、縱梁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第四、減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第五、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第六、因撞擊造成汽車安全氣囊彈出的車輛。
第七、其它不可拆卸部份有嚴重的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第八、(泡水車)車身經水浸泡超過車身二分之一,或積水進入駕駛艙的車輛。
第九、(火燒車)車身經火焚燒超過0.5平方米,經修復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