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重複訴訟,要從訴的主題、客體、內容判斷

案例:

欠光光公司向錢多多銀行申請借款2億元,錢多多銀行同意給其貸款,並分三次分別100萬、1億、9900萬三筆借據辦理放款手續,期限一年。貸款到期後,欠光光公司沒有按時還款。錢多多銀行認為欠光光公司並非沒有能力還款,而是有意拖延還款,因此計劃先起訴其中100萬的借據,以表明清收堅決的態度,想看看欠光光公司的反應,以訴促談。但錢多多銀行的律師提出,如果對100萬的訴訟勝訴後,對剩餘借據貸款再次提起訴訟,法院可能會一事不再理,剩餘債權再次訴訟會有不被法院受理的風險。錢多多銀行該怎麼辦呢?

“一事不再理”原則可以分兩個方面理解,其中“不再理”,是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一般理解為:

  1. 同一案件是否在其他有管轄權法院立案;
  2. 同一案件是否被法院做出有效判決。

具備這兩種情況之一,就可以認為不能“再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訴訟中的重複訴訟,要從訴的主題、客體、內容判斷


“一事不再理”原則中的“一事”應為

  1. 相同當事人
  2. 同一案件事實。同一案件事實,指當事人起訴所涉案件事實關係在前訴與後訴一致;
  3. 同一訴訟標的。同一訴訟標的則指原告前後兩次起訴基於一致的請求權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該條規定了“一事”,即如何判斷重複起訴的判斷標準。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訴訟中的重複訴訟,要從訴的主題、客體、內容判斷

一個訴一般包括以下幾個要素:主體、客體、內容。客體就是雙方所爭議的訴訟標的,內容就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從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可以看出,正是對這三個要素的一個規定,而且是三個條件同時符合才可以認為是重複起訴。就案例,我們逐一分析一下:

第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這個案件中比較好理解,如果錢多多銀行對剩餘借據貸款再次提起訴訟,前訴與後訴的當時任明顯是一致的。

第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訴訟標的就是案件的法律關係,在判斷是否為同一訴訟標的時,不能將案件給予的客觀事實混同於爭議的法律關係,而應該經不同的訴訟標的具體的抽象出來。這個案件中的法律關係很明顯,都是是借貸合同關係。

第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認為,訴訟請求相同可以理解為一下幾種情況:

  • 一是訴訟請求完全相同;
  • 二是表述不同但實質相同;
  • 三是第二次的訴訟請求與前次比較具有補充的性質;
  • 四是第二次訴求具有可以在前次訴訟中提出的情況。

就本案,前兩種情況肯定不是;第三種情況也不適用,錢多多銀行對剩餘貸款提起訴訟,並不是對原訴訟的補充,而是就借貸合同中未主張的權力要求司法認定,是對一未涉及利益的請求;第四種情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理解為,原告在前次訴訟中應當一併提起訴訟而沒有提起,在新提起的訴訟中又重新提起,法院可以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不予受理起訴。明顯錢多多銀行在第一次訴訟中可以對三筆借據同時提起訴訟,但並未提起,現在對剩餘借據貸款提起訴訟,可以被認定為訴訟請求相同。


訴訟中的重複訴訟,要從訴的主題、客體、內容判斷

綜上,錢多多銀行再對剩餘貸款提起訴訟的話,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均相同,法院可以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不予受理起訴。

本文為作者原創,轉載或者引用本文內容請註明來源及原作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