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员签字而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及盖章的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监理员签字而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及盖章的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现场签证的效力问题。要判断签证是否有效,要看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是如何约定的,通常情形下,施工合同中会约定现场签证除了要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还应当有建设单位的盖章或者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的签字。如果没有建设单位的盖章或者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的签字,就要看建设单位是否授权给监理单位,即建设单位是否授权给监理单位在工程签证上签字即可生效。而现实情况是,建设单位一般不会授权监理单位对签证进行签字即生效。因此,仅有监理人员签证的签证,一般不能直接作为结算的依据。

但是,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即使未经建设单位盖章、签字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但该签证也能够辅助证明部分事实,再结合其他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然后实际做了该项工程,承包人也可据此向建设单位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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