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仅仅忘了填日期,结果付了钱之后,还得赔偿1万多

签合同时仅仅忘了填日期,结果付了钱之后,还得赔偿1万多

大家在需要签合同的时候,其实就是在防御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

那你觉得签完合同就万无一失了吗?

签合同时仅仅忘了填日期,结果付了钱之后,还得赔偿1万多

双哥大学时曾这样问过我的民法老师,“为什么交易需要签合同?”

这位资深的教授是这样回答的,防小人不防君子。

民法的第一原则也就是诚实信用,但你我皆凡人,生在人世间,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

我们不能期待所有人都是温良恭俭让的君子,

所以才要写合同!把双方的约定白纸黑字的明确下来,以免以后出现问题。

但是在这些年的工作中,双哥发现很多人都没有那么重视合同。

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经常看到一些签好的合同没有填日期,其中还有不少几百万的合同。

签合同时仅仅忘了填日期,结果付了钱之后,还得赔偿1万多

很多人觉得,我们明明就是那天签的合同嘛,他肯定承认,这都是小事。但还是那句话,防小人不防君子,你要考虑到,万一他不承认怎么办呢?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许多人把自认为的事实当成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什么?简单说就是法律认可的事实。

那么法律怎么认可事实,答案是看证据!

在法院审判时,如果双方各持一词,那么法院就要看谁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道理很简单,法官又没有参与你们的交易,

现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办?看证据呗。

那么日期是小事吗?有时确实是小事,但有时又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签合同时仅仅忘了填日期,结果付了钱之后,还得赔偿1万多

案例简述

2017年4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收到了一份诉状。原告汪海起诉被告刘辛,原因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刘辛赔偿滞纳金14400元。

但是经调查,法院认定了如下法律事实。

2015年,刘辛与汪海及中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汪海将自己持有的中技公司股权转让给刘辛,股权转让款为4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署当日内支付。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需要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尾部的签章处,刘辛虽然签字了,但未填写签字日期,中技公司也是一样,没填写日期。而汪海签字后,填写的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

2015年6月12日,刘辛向汪海支付了转让款400万元。

看到这里,大家想必发现了,合同约定的是签约当天支付转让款,刘辛和中技公司都没有在合同中填写日期。但汪海填写了,写的是2015年5月31日,而转让款是2015年6月12日支付的。

签合同时仅仅忘了填日期,结果付了钱之后,还得赔偿1万多

所以汪海主张刘辛没有按照约定日期支付转让款,参照银行信用卡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刘辛应赔偿汪海滞纳金14400元。

刘辛解释到,他与汪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间是2015年6月11日,他当时先签字,签完后没有写日期,之后汪海怎么填日期的,他没有看到。

由于刘辛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协议是在2015年6月11日签的,所以法院只能认定合同签订日为2015年5月31日,刘辛没有按照约定日期支付转让款,是需要赔偿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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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哥说法

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八大要素中,只提及了合同履行期限,没有提及合同签定日期。

所以很多经营者,包括部分法律从业者,都没有对合同签订日期予以足够重视。这就导致了上面这个案例的发生。

但这种想法是很危险的,因为如果不写明合同签订日期,那么怎么判断某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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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这个案子一样,刘辛和汪海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时候签的,其实无法考证。也许真如刘辛所说,是6月11日签的,汪海故意让刘辛先签字,然后自己到签时把日期写成5月31日。

但这只是一种推测,真相只有天知地知,刘辛汪海知。

而法院在审判时,判断合同签订日期的方法一般只有三种。

第一种,合同正文部分(一般是在开头)明确写了签约日期。例如,“双方于2019年10月27日签订本合同”这样的字句。

第二种,看合同结尾处双方的签字日期。通常双方的签字日期是事先商量好的,会写成同一天。

第三种,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签约日期。例如,现场的录像和照片,而且必须清晰的拍到合同和签合同的人,否则也很难证明。

现在只有汪海写的日期,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那么也就只能认定刘辛违约。

因此,签合同一定要写明日期。特别是合同中有“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付款、交货”这类的约定时,如果不把签约日期写清楚,最后遇到刘辛这样的情况,可以说是百口莫辩,只能自食苦果。

(文中案例为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参考案例:(2017)京0108民初18620号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十二条

撰文:Lawyer_C

编辑:热水袋

运营:罗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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