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後的良心譴責

犯罪後的良心譴責

今天講述一起二十多年的搶劫案。

1995年,廣州番禺市,七名同夥搶劫了一輛運鈔車,持槍搶劫並致一名押運員死亡,搶劫人民幣1320多萬、港幣210多萬,後其中五人被繩之以法,執行死刑。

2016年,潛逃21年之久的一名逃犯自首;2017年,最後一名主犯被抓。

最近,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刑事裁定書,2017年被抓的主犯被判死緩。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1.七名罪犯搶劫運鈔車,符合搶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2. 搶劫人民幣1320多萬、港幣210多萬,符合搶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且屬於搶劫數額特別巨大;

3.搶劫致一名押運員死亡,符合搶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4.使用槍支搶劫,符合搶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七)持槍搶劫的;

故根據以上判斷,無人被執行死刑並無不當。

但今天討論的重點的:譴責論。

關於人們選擇不違法的原因,其中有一種學說是:良心譴責論。本案2016年自首的罪犯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一點。

關於此罪犯的自首原因,據罪犯自己講述,罪犯犯罪後,一直處於逃避中,終日擔驚受怕,21年內並未再成家,有家不敢回,有孩子不敢見,平日猶如驚弓之鳥,在種種壓力之下,最後選擇走出黑暗,面對自己的罪惡。

這就是譴責論的一種表現,法律不可能懲罰每一個犯罪的人,但法律未懲罰的人,犯罪的人的良心會譴責他,如果他失去了良心,那他距離犯罪事實暴露也就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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