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華重大事故案!未設安全機構、未配注安師,處理結果已出

河北盛華重大事故案!未設安全機構、未配注安師,處理結果已出

11月25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就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爆燃責任事故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判決認定,12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各被告人的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案發後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情況及認罪態度,對其中11人分別判處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於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燃責任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失職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河北盛華重大事故案!未設安全機構、未配注安師,處理結果已出

事件回顧

2018年11月28日凌晨,位於河北省張家口市望山循環經濟示範園區的中國化工集團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洩漏擴散至廠外區域,遇火源發生爆燃,致24人死亡,21人受傷。

今年2月份,河北省應急管理廳發佈了該起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直接原因為:

盛華化工公司違反《氣櫃維護檢修規程》(SHS01036-2004)第2.1條和《盛華化工公司低壓溼式氣櫃維護檢修規程》的規定,聚氯乙烯車間的1#氯乙烯氣櫃長期未按規定檢修,事發前氯乙烯氣櫃卡頓、傾斜,開始洩漏,壓縮機入口壓力降低,操作人員沒有及時發現氣櫃卡頓,仍然按照常規操作方式調大壓縮機迴流,進入氣櫃的氣量加大,加之調大過快,氯乙烯衝破環形水封洩漏,向廠區外擴散,遇火源發生爆燃。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

公安機關對12名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他們分別為:

(1)江政輝,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顏景河,盛華化工公司總經理。

(3)柴亞洲,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副總經理。

(4)郭朋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生產運營總監。

(5)孫風瑞,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物資管理處處長。

(6)田武,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書記,主任。

(7)沈自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設備管理副主任。

(8)付樹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物資管理處副處長。

(9)王曉峰,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氯乙烯工段工段長。

(10)袁秀霞,女,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聚氯乙烯工段DCS 主控操作員。

(11)馮濤,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生產運行處副調度員。

(12)李永軍,男,群眾,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氯乙烯工段班長。

早在2015年8月份,河北省安監局組織對盛華公司等多家重點危化企業進行了觀摩式執法檢查活動,其間發現盛華公司存在71項隱患和問題。

每一起安全事故的教訓都是慘痛的,每一個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別人的事故就是我們的教訓,同樣的問題我們是不是同樣存在?同樣的事故我們會不會發生,從事故汲取經驗教訓,就是不讓悲劇重演。以下為本次觀摩式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標準,有依據,謹此分享給大家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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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華公司被檢查發現的71項問題

檢查盛華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

1、企業未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足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2%,部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專業不符合相關要求。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專職安全管理員盛琳為中央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張科為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畢業,專業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2) 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河盛化【2015】9號》文中,明確“質量安環處”為公司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質量安環處工作職責中既有安全生產工作的相應職責,也有公司質量、環保的工作職責,不屬於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

(3)企業提供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臺賬中,包括車間安全員在內共22名專職安全員(全員1297人),不符合《關於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第一項第3條規定“企業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具備相對獨立職能。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於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要具備化工或安全管理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4)企業未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管理工作,不符合《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2、公司文件“河盛華(2014)60號文”中,質量安全環保處為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鄭福、鄭利東、盛林為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不符合《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3、企業安全培訓教育檔案不完善,提供的張春雷、鄭利東2人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中,兩人2014、2015年度安全培訓時間僅為一次,未體現20學時滿足要求。不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15條第2款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提供的張春雷、鄭利東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中,未明確培訓日期,未提供培訓簽到表。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第25條第4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4、企業提供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圖僅到車間層次,未提供車間層次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管理網絡圖,安全管理網絡尚未能從領導小組直接聯繫到基層班組,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 3013–2008)第5.1.3.3條要求“企業應建立、健全從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的要求。

5、企業提供的安全生產會議紀要,

未明確哪次是安委會會議紀要;未提供由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的會議紀要;提供的2015年6月19日《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協調會》會議紀要中,熱電車間提出3項、機電車間提出3項、基建提出2項需協調解決的問題,會議上未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和解決方案。不符合《氯鹼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AQ/T3016-2008 )第5.1.1.2條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並主持1次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會議,總結本季度安全工作,研究、決策下一季度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並制訂相應的實施方案,保存會議記錄”。

6、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不完善。如提供的《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SHE責任制》中第2項,總經理的SHE職責中缺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等兩項職責內容;黨委書記、紀委書記的職責中,未明確對所負責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職責;提供的質量安環處職責中,缺少組織或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職責,缺少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職責;提供的財務處SHE職責中,缺少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職責,缺少保證應急資金使用職責;提供的“物資管理處職責”中第6條“負責各類個體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保管工作”,未明確要求採購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和《關於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第一項第1條的要求。

7、企業提供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中,重大危險源檔案缺少“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區域位置圖、平面佈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內容。不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40號令)第22條規定“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一)辨識、分級記錄;(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徵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四)區域位置圖、平面佈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情況;(十一)其他文件、資料”。

8、企業崗位操作規程不完善。缺少廢氣處理崗位或次氯酸鈉崗位操作規程、液氯充裝崗位操作規程、中央控制室崗位操作規程;提供的《罐區崗位工藝技術操作規程》中,未明確工藝參數(液位)的正常控制範圍,也沒有規定工藝參數(液位指示)異常時的應急操作內容。不符合《氯鹼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AQ/T3016-2008)第5.3.4.1條和5.3.4.2條要求。

9、企業安全費用臺賬不符合相關要求。如提供的2015年安全費用使用臺賬中,2月15日、3月25日、4月24日的賬務記錄中,將工傷保險列入,不符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20條和第31條的相關規定。

10、企業外來人員安全培訓記錄中未明確外來人員作業內容,培訓內容不能與作業內容相結合。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3013-2008)第5.4.5.3條規定“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11、企業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的作業票證管理不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1)制定的作業空間的氯乙烯氣體含量檢測合格數據有誤。如作業票證上規定,作業空間的氯乙烯氣體含量應﹤0.4%。因為氯乙烯氣體的爆炸下限為3.6%,企業制定的作業空間的氯乙烯檢測合格數據不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QB30871-2014)第5.4.2條規定的“當被測氣體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分數)”的要求;

(2)部分作業票證上沒有現場可燃氣體檢測數據。如抽查的2015年6月30日合成2#、5#爐動火作業票證,2015年6月30日電石庫取破碎機動火作業票證,均無現場可燃氣體檢測分析數據;

(3)部分作業票證上安全措施一欄無確認人簽字;完工驗收無驗收人簽字;

(4)部分作業票證上無作業區域的相關風險辨識;

(5)部分作業票證上格式上不符合不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附錄票證樣式的規定;

(6)企業未制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目前已經制定的《設備內作業許可證》的作業範圍不能代替《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作業範圍,應儘快制定;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QB30871-2014)第3.4條規定“受限空間指進出口受限制,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7)受限空間作業有毒有害介質、可燃氣、氧含量的監測及取樣分析頻次不符合要求。如2015年6月30日聚氯乙烯車間【回收單體儲槽】的設備內作業中,作業時間為8:00--12:00,無有毒有害介質、可燃氣、氧含量的取樣分析時間,無第二次監測取樣分析記錄。不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第6.4條規定的進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時,“作業中應定時檢測,至少每2小時檢測一次”;

(8)安全作業人員未持特種作業證,如2015年6月10日合成南管廊高處安全作業證,未提供作業人員欒忠衛的登高作業證;不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第4.5條第2款規定的“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9)安全作業證填寫不規範,如2015年6月29日1#爐爐膛搭架子拆架子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的作業人員為“王金全等”,未明確除“王金全”外的其他作業人員。

12、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無洩漏管理制度。不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化工企業洩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號)的第五項“建立健全洩漏管理制度”。

13、企業安全設施、安全附件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如氯乙烯球罐頂部安全閥的檢測報告已超期,未及時檢測,不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制氮機A28H-16型號的安全閥的檢測報告於2015年4月22日到期,,直至2015年6月送檢,過期兩個月運行,至今沒有取得檢測合格報告。

14、企業應急通訊網絡的聯絡人職責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符,未對通訊網絡中變化的聯繫人進行及時更新。如,抽查過程中,企業指揮部成員孫倩回答的應急工作職責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不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規定孫倩的工作內容是指揮,孫倩回答的是負責宣傳;劉志強、陳彥偉、張蘭平等人已經調走,企業的應急通訊網絡未及時更新信息,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3013-2008)第5.9.5.2款規定的“企業應建立應急通訊網絡,保證應急通訊網絡的暢通”。

15、企業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不完善。盛華公司於2015年5月聘請張家口凱斯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但沒有對檢測出的噪聲超標、粉塵超標等職業病危害,制定對應的控制措施,不符合《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16、企業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完善,部分職工缺少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如,新入廠的職工齊心,已經於2015年7月分配到熱電中控上崗;職工郭曉晨,已經於2014年4月分配到汙水處理上崗,但2人均未接受崗前職業健康檢查;2014年12月入廠的職工鄭博,被分配到熱電車間,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是噪聲,對其進行了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但執行的不嚴格,不符合《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17、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中沒有防止高溫中暑的相關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18、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不完善,未按照《綜合安全檢查表》開展全面檢查,隱患排查整改臺賬與記錄不對應。如, 2015年7月24日檢查發現“乙炔發生門損壞”,向規劃發展處提交了整改報告,申請整改,但目前未反饋是否落實;氯乙烯精餾工段的滅火器箱配備,隱患排查整改臺賬中未記錄是否已配備到位;2015年6月2日檢查發現,12處易燃液體管道法蘭的靜電導除跨接線脫落,需停車修復,未與隱患排查整改臺賬相對應,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3013-2008)第5.10.1.2條規定的“企業安全檢查應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計劃。各種安全檢查均應編制安全檢查表,安全檢查表應包括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標準或依據、檢查結果等內容”。

19、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制度落實不嚴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獎懲,與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不一致,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3013-2008)第5.1.4.3條規定的“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機制,對各級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檢查盛華公司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一、全廠多區域大量存在的共性問題

1、全廠各工段生產設備位號、工藝管道介質名稱、流向標識等未標識或缺失,不符合《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2003)等標準規範的相關規定。

2、廠區內生產裝置區、儲存區跑、冒、滴、漏現象嚴重,不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第6.1.1.2條的相關規定(PVC聚合崗位、氯乙烯氣櫃、鹼蒸發崗位、氯氣處理崗位、氫氣處理崗位、鹽酸罐區、液氯汽車裝車系統等區域的設備和管線多處有跑冒滴漏現象,且鹽酸罐區北側的鹽酸儲罐底板及罐體2處有輕微洩漏現象)。

3、廠區內個別跨越主通道的管廊缺少限高標識,不符合《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2008)第6.1.2條的相關規定。

4、廠區內部分風向標的設置位置不明顯,不能在緊急情況下對所有部位人員起到提示作用,不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第6.1.7條的相關規定。

5、廠區內部分貼近地面且穿越通道的管道缺少跨越踏步,且存在踩踏現象。

6、廠區內部分重要設備、管道的法蘭聯接螺栓的數量不足、長度尺寸不足以及外露絲扣數不足,不符合相關安裝施工規範的要求。

二、各生產、儲存區域存在的相關問題

(一)PVC包裝廠房

7、PVC包裝廠房東西兩側裝車(袋裝、散裝)

平臺未設欄杆或欄杆缺失,不符合《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1999)第2.7.4.2條的相關規定。

8、PVC包裝廠房內部傳送運輸帶缺少急停設施,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9、PVC包裝帶噴碼機電源插座的設置於地面上,未採取相應的固定措施,不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第7.6.8條的相關規定。

10、公司內部PVC儲存管理規定中未明確堆垛高度、堆垛間距等內容,PVC儲存現場的堆垛高度,部分堆垛佔用通道。個別PVC樹脂堆垛處於傾斜狀態。

(二)PVC乾燥車間

11、PVC乾燥廠房檢修用腳手架固定不牢,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相關施工規範要求。

12、PVC乾燥廠房蒸汽排凝水排放管口臨近配電箱

,不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第4.1.3條的相關規定。

13、PVC乾燥廠房樓梯間缺少應急疏散指示標誌和事故應急照明,不符合《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範》(HG20571—2014)第5.5.3條的相關規定。

(三)PVC聚合車間

14、聚合廠房、氯乙烯球罐區域的安全周知卡內容與氯乙烯理化特性不符,不符合《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範》(HG20571—2014)第6.2.8條的相關規定;氯乙烯作業崗位職業危害告知卡內容不符合《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2007)的相關規定。

15、聚合廠房樓梯各層常閉式防火門處於人為開啟狀態,不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的相關規定。

16、聚合廠房氯乙烯氣體檢測器探頭的位置和覆蓋範圍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範》(GB50493—2009)的相關規定,且廠房三層1#、2#聚合釜之間的檢測器探頭未處於工作狀態。

17、聚合廠房部分氯乙烯管道法蘭靜電導除聯接方式不符合《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T20675—1990)的相關規定。

18、聚合廠房二樓、三樓,氯乙烯球罐區,氯乙烯轉化區等爆炸危險區域內均存在使用非防爆的鐵質工具的現象,不符合《電石乙炔法生產氯乙烯安全技術規程》(GB14544—2008)的相關規定。

19、氯乙烯轉化、聚合工序等爆炸危險區域的部分電氣接線盒封堵不嚴或未封堵

20、聚合廠房三層,上聚合釜操作平臺的鋼扶梯單側欄杆高度不足,且部分操作平臺未設置踢腳板,不符合《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GB4053—2009)第2部分、第3部分的相關規定。

21、聚合廠房輔助用料存量超過一晝夜使用量,其中,聚合廠房三層終止劑一晝夜使用2桶,但現場卻存放40桶,不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3.3.6條的相關規定。

22、聚合廠房二層1#聚合釜回水管道的氣動調節閥存在漏氣現象

23、聚合廠房二層1#聚合釜回水管道的支架處於懸空狀態

24、聚合廠房一層部分滅火器失效

25、聚合車間巡檢人員在演練空氣呼吸器佩戴過程中,操作程序錯誤,操作時間較長,缺少系統、正規的訓練

26、聚合車間巡檢室的空氣呼吸器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臺賬,未分別進行記錄

(四)氯乙烯球罐及氣櫃

27、氯乙烯球罐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缺少相關氣象參數檢測設施,不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範》(AQ3035—2010)第4.5.1條的相關規定。

28、氯乙烯氣櫃排水地溝直接與外部聯通,未處於隔斷狀態,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第6.2.17條的相關規定。

29、氯乙烯氣櫃進口排水閥洩漏嚴重,已將地面腐蝕,而未及時維修

30、氯乙烯單體A球罐底部物料出口管道的手動閥手輪處於損壞狀態,而未及時更換、維修。

31、氯乙烯球罐排汙管的排汙現場存在採用鐵棍疏通的跡象,屬於嚴重違規行為。

(五)氯乙烯轉化

32、氯乙烯轉化崗位缺少安全周知卡。

33、氯乙烯轉化器下部粗氯乙烯管道缺少防燙措施

(六)乙炔及電石倉庫

34、乙炔壓縮廠房、乙炔回收崗位可燃氣體檢測器探頭長期持續報警,未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七)蒸發及片鹼崗位

35、片鹼成品庫內南側存放有9個廢棄的液氯鋼瓶及部分木質托架和其他雜物,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儲存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36、片鹼蒸發崗位東側一物料輸送泵電機未採取保護接地措施,不符合《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GB14050-2008第5.1.1條的相關規定。

37、片鹼包裝崗位小包裝機轉動部分未設置防護罩,不符合不符合《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範》(HG20571—2014)第4.6.2條的相關規定。

38、片鹼蒸發工段部分電氣線路敷設不規範,且電纜線與叉車電瓶充電櫃直接連接,未設置控制開關及漏電保護設施,不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第4.4.2條的相關規定。

(八)酸鹼罐區

39、鹽酸儲罐區防護圍堤內地面未做防腐處理,不符合《工業建築防腐蝕設計規範》(GB50046—2008)第6.1.6條的相關規定。

40、鹽酸儲罐區鹽酸儲罐的臨時連接管未及時拆除,不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41、鹽酸儲罐區排水口閥門未處於關閉狀態,且未設置收容處置設施,不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42、鹽酸儲罐、鹼儲罐、車間內物料中間罐等處的高液位檢測報警裝置設置不完善,液氯儲罐入口處未設置緊急切斷裝置,不符合化學品罐區相關安全管理要求。

43、鹽酸、液鹼罐區泵房內廢酸備用泵和氯氣處理崗位包裝備用真空泵均未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不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44、鹽酸罐區未設置噴淋沖洗設施,氯氣處理、片鹼蒸發等崗位的淋洗設施設置數量不足,且部分無淋洗器,不符合《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範》(HG20571—2014)第5.6.5條和相關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九)液氯包裝崗位

45、液氯包裝崗位的液氯槽車裝車平臺均未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不符合《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2008)第3.10條的相關規定。

46、液氯包裝崗位的液氯封閉儲存區南側的兩個出入口門向內開啟,不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6.4.11條的相關規定。

47、液氯包裝崗位的個體防護用品濾毒罐底部封口處於開啟狀態,不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48、液氯包裝崗位放有水杯,有在該區域飲水的跡象

,不符合職業衛生的相關管理規定。

(十)氫氣處理及氯化氫合成崗位

49、氫氣處理崗位北側兩個出入口均未設置人體靜電導除裝置,不符合《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範》(HG20571—2014)第4.2.10條的相關規定。

50、氯化氫合成控制室與裝置區緊鄰,安全距離不足,且該處設有觀察窗,不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3.6.8條的相關規定。

(十一)配電及消防設施

51、廠區10KV配變電所二層的高壓室窗戶未設置防止小動物進入的防護網,且門口未設置擋鼠板、機械通風設施不完善,不符合《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範》(GB50060-2008)第7.1.5條的規定。

52、消防泵房無人值守,且未設置應急照明設施,不符合《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範》(HG20571—2014)第5.5.3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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