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還未過戶就被徵收方賣給了第三人,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導讀:發現自己的拆遷安置房被賣給別人了,打官司還能要回來嗎?不想要的話能解除補償安置協議嗎?文本以一個真實案例為您解析,遇到這種情況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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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陳福文 王金龍律師事務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安置房還未過戶就被徵收方賣給了第三人,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安置房還未過戶就被徵收方賣給了第三人,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案情簡介】

周某家住某市老城區,2017年周某家所在的區域被政府納入舊城改造範圍。由於補償政策還不錯,周某一家很快就與徵收部門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協議約定用產權置換的方式給周某一家安置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具體單元、樓層、都在合同裡做了約定,2019年5月安置房可以交付。房子拆了之後周某一家一直在外租房,心想等到安置房建好了就可以搬進去了。

然而,2019年5月安置房建好後,周某去領取房屋鑰匙時卻被告知自己早先選定的房子已經被賣給了其他人了,而且已經辦了房產證了。周某一下傻眼了。周某隨後委託了律師向法院起訴,試圖要回自己的房子。


【法律規定是否能夠支持周某要回自己房子的訴求?】

1.周某可以要求獲得該安置房的所有權

很多人可能會擔心第三人已經辦理了房產證,那麼就能善意取得該房屋了。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根據這一規定,被徵收人與徵收方簽訂的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完全可以對抗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被徵收人對協議中確定的安置房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雖然第三人已經支付了購房款,並已經辦理了房產登記,對安置房擁有所有權。一般情況下第三人是可以善意取得該安置房的。但是周某與徵收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周某依然可以起訴要求取得該安置房的所有權!


2.周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徵收方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規定:“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也就是說周某也可以要求與徵收方解除補償安置協議,同時按照上述規定的第八條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徵收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

如果在徵收中遇到像周某一樣的情況,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要回房屋,或解除補償協議同時要求徵收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安置房還未過戶就被徵收方賣給了第三人,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安置房還未過戶就被徵收方賣給了第三人,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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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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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政府徵收程序違法,堅持維權最終獲滿意補償

湖南湘潭蘇先生,不服縣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委託律師團隊堅持維權,甚至在被下達強制執行後依然不放棄,申請檢查建議、提出控告、申請質詢,最終獲得有力談判籌碼,順利簽訂協議取得滿意補償。


3.不服《違建處罰決定書》,律師介入起訴撤銷

湖南湘潭張先生,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和《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委託律師團隊起訴撤銷,將案件主動權掌握在手,兩個訴訟首次庭審後,徵拆辦立即找到委託人要求重新協商補償,最終順利簽訂協議。


4.收到《限期拆除》後被強拆,律師助力蒐集證據起訴撤銷

四川成都唐女士租賃集體土地修建廠房,且有各項合法手續,卻收到《限期拆除違建決定書》,起訴撤銷後,依然遭遇強拆,律師助力指導,提前主動蒐集證據,庭審後達成和解,委託人取得滿意補償。


5.國土局《責令書》被撤銷後上訴,據理力爭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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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強拆找律師起訴,獲賠強拆損失64萬餘元及安置房235㎡

河南駐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託王律師起訴區政府違法強拆,履行拆遷行政賠償義務,最終獲賠因違法強拆造成原告財產損失647048元,並賠償原告戶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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