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疫情防控或觸碰法律底線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期間要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違法犯罪行為。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結合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觸碰法律底線,可能涉嫌的犯罪行為和罪名主要涉及以下類型:

A.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斷路阻斷交通、毀壞交通工具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B.侵犯財產類犯罪

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搶險救災物資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涉嫌犯“搶劫罪”,最高可判死刑。

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聚眾哄搶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涉嫌犯“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乘機入戶盜竊公私財物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犯“盜竊罪”,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C.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涉嫌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信息,在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他人在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D.危害公共衛生類犯罪

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准許或者縱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病擴散的工作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均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涉嫌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刑七年有期徒刑。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對已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或者疑似感染者進行診治,造成貽誤診治、交叉感染或者就診人殘疾、死亡等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犯“非法行醫罪”,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F.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涉嫌犯“虛假廣告罪”,最高可判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G.侵佔、貪汙類犯罪

利用職務便利侵佔、貪汙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死刑。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對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判有期徒刑七年。

H.瀆職類犯罪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最高可判有期徒刑十年。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觸犯了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涉嫌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I.暴力傷醫類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最高可判死刑。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最高要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J.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K.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類犯罪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實施上述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於單位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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