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是否聘請律師

刑事案件從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到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再到法院的審判階段,涉及程序多、時間長,往往幾個月、一年,甚至更長時間無法結案。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都沒有充分的精力和專業的知識審視每一個階段中權利是否得到保護。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有權利聘請律師或者他人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或者根據法定情形,辦案機關會通過法律援助中心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就在上個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給我擔任涉嫌猥褻兒童罪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原因是該名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必須要有辯護律師。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也可以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偵查階段中辯護人的身份只能是律師,不能是其他人。這一限制在《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明確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上述法律條文第二款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結合辦理指派案件的過程,在此重點陳述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否應當聘請律師,在這個階段內,律師能起多大的作用。

在這個階段中,辯護律師介入案件後,辯護律師就已經知道犯罪嫌疑人被採取了哪種強制措施。辯護律師首先做的就是及時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聯繫或者前往看守所會見。除特類案件外,亦或者是辦案機關認定是敏感案件外,辯護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徵得檢察機關的同意,可以隨時會見。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瞭解有關案情的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以及是否、如何參與所涉嫌的案件,這些情況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急需知道的情況。

《刑法》第三十八條講,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在審查起訴階段內,只有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才能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其他身份的辯護人只有在辦案機關的同意下,才能瞭解案卷材料,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便捷程度會讓委託人省去太多的麻煩事。

通過閱卷辯護人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如何向辦案機關陳述的案情內容,知道其他犯罪嫌疑人、證人如何向辦案機關陳述的內容。

但是,根據2017年9月20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的案卷材料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並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佈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於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辯護人不能將案卷材料交由委託人,已不能將案卷內容披露給委託人。

根據卷宗材料加載的內容,參照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的會見筆錄,辯護律師對案件事實和犯罪情節有一定的料解,依據法律規定向辦案機關表述辯護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意見需要重點在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紮實、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屬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的陳述。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辯護律師可以書面申請和見面溝通的方式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刑法》規定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情形有:(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還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需要在審查起訴的期限內,盡最大能力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了一般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雖然時間較短,但是能做的事是很重要,也很有必要的,辯護律師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對自己權利的保護者。如果用法得當,辯護意見得到採納,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被提起公訴。

審查起訴階段是否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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