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律师

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再到法院的审判阶段,涉及程序多、时间长,往往几个月、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无法结案。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都没有充分的精力和专业的知识审视每一个阶段中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权利聘请律师或者他人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或者根据法定情形,办案机关会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就在上个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我担任涉嫌猥亵儿童罪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原因是该名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要有辩护律师。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侦查阶段中辩护人的身份只能是律师,不能是其他人。这一限制在《刑法》第三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上述法律条文第二款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结合办理指派案件的过程,在此重点陈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应当聘请律师,在这个阶段内,律师能起多大的作用。

在这个阶段中,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辩护律师就已经知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哪种强制措施。辩护律师首先做的就是及时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或者前往看守所会见。除特类案件外,亦或者是办案机关认定是敏感案件外,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可以随时会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了解有关案情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以及是否、如何参与所涉嫌的案件,这些情况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急需知道的情况。

《刑法》第三十八条讲,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内,只有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才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身份的辩护人只有在办案机关的同意下,才能了解案卷材料,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便捷程度会让委托人省去太多的麻烦事。

通过阅卷辩护人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如何向办案机关陈述的案情内容,知道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如何向办案机关陈述的内容。

但是,根据2017年9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辩护人不能将案卷材料交由委托人,已不能将案卷内容披露给委托人。

根据卷宗材料加载的内容,参照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会见笔录,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有一定的料解,依据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表述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需要重点在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扎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的陈述。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辩护律师可以书面申请和见面沟通的方式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有:(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还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需要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尽最大能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一般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时间较短,但是能做的事是很重要,也很有必要的,辩护律师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者。如果用法得当,辩护意见得到采纳,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被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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