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可作證據!5月起,這些記錄不能丟

4月30日消息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5月1日起實施,據悉,明天起,5大類電子數據均可正式作為法律證據,包括: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除此之外,5月1日起,這些新規也將影響你的生活,包括: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可跨省異地繳納;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徵收增值稅;北京5月1日正式開始垃圾分類等。

聊天記錄可作證據!5月起,這些記錄不能丟


聊天記錄可當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呈堂證供

2019年12月27日消息 先前對於微信微博能否成為案件審理時的證據一直模糊不清,不過據光明日報報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佈的相關修改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聊天記錄可作證據!5月起,這些記錄不能丟

聊天記錄可作證據!5月起,這些記錄不能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顯示,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決定》顯示,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等電子數據都可成為打官司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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