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繼子不孝!古稀老人法律維權獲撫卹金16萬

【案情簡介】李某與楊某於2011年9月30日登記結婚。兩人系再婚,婚後李某與楊某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基礎深厚,由於楊某身體不好,雙方結婚以來,楊某的生活起居以及多次生病住院期間均由李某悉心照料。後楊某次子楊某強以李某對楊某照顧不周為由於2018年將楊某接到自己住處,2019年5月,李某通過楊某強得知楊某已經去世,2019年5月31日,李某到衛生健康局詢問時,被告知因楊某去世獲得的一次性撫卹金等16餘萬元已經由衛生健康局支付至楊某生前退休金銀行卡,後李某聯繫楊某次子楊某強,要求平均分割該筆撫卹金,但楊某的次子拒絕李某的合法請求,不同意平均分配給李某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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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昏戀

李某年過70,自己以失去勞動能力,主要靠楊某生前的退休工資生活,現楊某去世後,李某不僅精神上感到痛苦,身體更是越來越不好,萬般無奈之下,李某來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李某的申請後,及時指派了律師擔任了她的援助律師。律師及時和李某取得了聯繫並進行了溝通,並告知李某需要準備的訴訟材料準備立案,同時律師通過去衛生健康局、人社局等單位調查相關證據和詢問與案件有關的事項,為案件的順利解決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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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心欲絕

立案後,被告方提起了管轄權異議,援助律師又及時查找了相關法律規定和相關證據提交了法庭,最終兩級法院均駁回了被告方的異議,使案件得以順利的開庭。法庭上,援助律師就案件爭議焦點,發表瞭如下代理意見: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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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楊某去世前,雙方婚姻關係一直持續,經村民委員會證明,李某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作為死者楊某的合法妻子,應當取得一部分撫卹金,不但是對李某生活的保障,更是對其心靈的安慰。

2019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援助律師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和查閱研究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訴訟請求和分配數額,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最終,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李某不僅獲得了應有的撫卹金,同時在援助律師的努力下,被告方積極配合李某辦理了相關手續,李某每月可以領到一部分救濟費,使李某的晚年有了物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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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點評】家庭糾紛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糾紛等相比有其特殊性,其中夾雜著更多的家庭和人情因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產生隔閡,親情在爭執和猜忌、怨恨中變得淡漠。對此類糾紛,單單以判決的形式並不能從本質上解決問題,尤其是涉及老年人的案件,當事人所追求的往往並非一紙判決,而可能僅僅是一個"說法"而已。 要更多地考慮到受援人的現實情況,用法律規範說服他們,用人情倫理打動他們,從根本上化解家庭矛盾,讓充滿裂痕的家庭重歸圓滿,讓老年人安度幸福安詳的晚年,這才是我們處理涉老年人案件所要達到的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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