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青松律師談《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及成為經驗豐富律師的方法

張青松律師談《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條文以及“成為經驗豐富老律師的一個建議與方法”

《規定》在起草的時候有一種特別明確的指導思想,就是要給律師一個刑事辯護的寶典。你就按照這個條文去操作一個案件,至少是不會有錯。如果說嚴格按照這個條文去走的話,你這個案子基本上就會辦得比較精彩。關鍵是你要把它看完。

張青松律師談《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及成為經驗豐富律師的方法

我有一個建議,你把它掌握熟練了之後,你完全有可能實現刑事辯護的標準化,甚至流程化,這種標準化流程化怎麼去實現?你比如說關於質證問題,你完全就是把你的工作表格化。質證20多種情況,你把它列出來之後,你對著重要的劃勾。然後會見和司法機關打交道也如此,你比如會見,一二十個問題你把它列出來,表格化,和當事人一邊聊,一邊畫勾,你就不會落下問題,這樣做,你很快就成了一個經驗豐富的老律師。我覺得這樣可以使得辯護工作變得機械化,不用很動腦子的,就展示了自己的豐富的經驗,這是一種建議。

張青松律師談《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及成為經驗豐富律師的方法

那麼還有一種工作方法,我覺得可以充分地利用這樣一個規範,就是你修改它。你的實踐當中,你遇到一個新的問題,這個規範應該再增加一項或增加一款,你就把它修改了,用這樣一種方法,在積累自己的經驗,把實踐當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各種問題,以及自己所取得的小小成就,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你把它實際上順著這個就把它列進去了,使得自己的這樣的一種辯護和代理的工作就覺得特別容易。長此以往,你就是很牛的律師了。

張青松律師談《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及成為經驗豐富律師的方法

關於《規範》第二十五條,案件進入審查起訴之後,律師可以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這也是我們刑事訴訟法的原文。那麼到底怎麼核實證據?我們律師已經被嚇怕了,會不會帶來所謂串供之類的這樣的一些東西?而這也是司法機關特別擔心的,我們的律師也特別擔心,我們不擔心串供,我們擔心他們認為串供,那就很麻煩。

那我們怎麼去核實?我個人的觀點是沒有哪個證據是不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核實的。所謂核實你當然可以給他看,如果看守所那邊允許的話,或者條件允許的,當然可以給他看,包括他的供述,包括同案的證人,包括同案犯的供述以及證人等其他的所有的證據都要給他看。但是小心起見,我的建議是第一,材料不要給他,這樣可能還是有問題,雖然說不清。第二就是有些書證,物證給他看看,這些都沒有問題,言辭證據一般來講,也不要讓他去看,為什麼呢?這是一個工作技巧問題,我們不說是風險,噹噹事人把卷宗研究透了的時候,律師就快死掉了,因為他是最關心案件的,把每一個字都會印在腦海裡,因為關注的重點不一樣,他完全用這種非法律的一種邏輯,摻雜了各種情感。看完之後他真的有可能通過各種途徑,讓家裡去搞點那些動作,當然這些跟你沒有關係。一般來講,對於案卷當中的這種證據,應當是以口頭交流的方式。你認為是有必要和當事人再確認一下,口頭溝通。

張青松律師談《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及成為經驗豐富律師的方法

有關於《規範》第八十條,庭前會議這一條我個人認為非常重要,人民法院沒有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如何申請。還有最重要的是第三款,我希望大家能夠重視這一個條款,現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一項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繁簡分流。尤其是最高法院有一種強烈的主導意識,就是要把大量的案件要簡化程序。即使普通程序的案件要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作用,將大多數程序問題消滅在庭前會議上使庭審順利進行。但這些東西很危險,在實踐當中很容易稍微地跨上一步庭審就沒用了,在庭前會議裡邊把很多包括質證、辯護觀點等等這些實體上的東西全都能結束了。而這個時候,被告人不在場,即使被告人在場了,處理的這些實體的問題實際上也違反了公開審判的原則。所以說律師要堅持底線,不能夠再往前推了。所以說咬著牙的寫著這一條要就是告訴律師,要頂住,別配合過了。

來源:尚權刑辯網,尚權推薦 | 張青松:《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的效力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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