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無權對他人施暴

家庭暴力在生活中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丈夫打老婆或老婆打老公、家長打孩子、兒子打老年的爸媽、同居男友打女友等,另外還有諸如禁止出門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等。在家庭暴力中除了身體暴力外,還有一種是精神暴力,主要是通過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謾罵、恐嚇等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方面的傷害。

家庭暴力在我們社會大多被視為是家庭內部問題,是家務事而被以道德化方式對待,而未被採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逐漸意識到家庭暴力會造成身體疼痛、輕傷、重傷乃至死亡或帶來嚴重的精神痛苦,更為重要的是無論在家庭內部還是家庭外部,無論是家庭成員還是非家庭成員,沒有一個人擁有對他人施暴的權力。因此有必要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明確禁止。為此,我國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並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二條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的人員範圍既包括家庭成員之間,也包括家庭成員之外的同居關係、寄養關係、監護關係、扶養關係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家暴的形式既包括毆打等身體暴力,也包括經常性謾罵等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不一定是持續的,一次較為嚴重的暴力一樣可以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一旦發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即使報案有誤,只要是出於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正當目的,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相反,如未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這些單位和人員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有密切的關係,有的工作對象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的在工作中會經常面對或者接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有可能發現他們是否遭受家庭暴力。

對於因家庭瑣事引發的矛盾致使初次家暴,暴力情節較輕,本著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原則,公安機關進行調解解決。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對於多次家暴,進行告誡處置後仍不悔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於嚴重的家庭暴力,在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時按相應的罪行處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李娟(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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