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圈,幣圈被凍結銀行卡的主要原因之 電信網絡詐騙發展與防範

一、電信網絡詐騙概述

(一)電信網絡詐騙的起因與發展

1.電信網絡詐騙的興起

電信詐騙於1997年興起於我國臺灣,2010年之後逐步向我國沿海城市如廣東、福建、浙江、江蘇蔓延,並逐漸形成本土籍詐騙集團。涉及徵婚交友騙(以愛情為幌子,騙錢財),投資騙(以投資獲得高收益為誘餌,騙錢財),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威騙,冒充公司老闆等多種詐騙形式。

2.電信網絡詐騙的發展歷程

早期迫於銀行間辦理信用卡的競爭壓力,各大銀行間相互競爭讓人辦理信用卡,並不惜以高額獎品誘惑,身份各異的人在各大人群聚集的地方協助辦理信用卡。由於信用卡辦理過程中需要向協助辦卡者提供很明確的家人信息,工作單位信息,收入信息等,再由這些身份各異的人把辦卡過程中收集的個人信息提供給銀行,有的甚至賣給其他個人或者單位,導致大量的個人信息洩露,電信詐騙分子很準確的利用這些信息,一般都能詐騙到資金。加上銀行業辦卡業務的壓力,對於個人辦理銀行卡業務沒有任何門檻,也沒有任何監管,詐騙犯分子通常以比較低廉的價格購買這些銀行卡進行資金移轉,無形間給電信詐騙犯又提供了資金移轉通道,導致了公安機關很難追蹤真正的詐騙犯分子。

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的深入發展,電信詐騙網絡化逐漸成為常態,形成電信網絡詐騙。2015-2019年互聯網飛速發展的幾年也是電信網絡詐騙蓬勃發展的幾年。截至2020年9月,我國以“電信詐騙”審結的刑事案件已經達到8409件,其中藉助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的電信網絡詐騙達到6612件。下面一組數據可以反映出我國電信網絡詐騙的發展趨勢。

自2016年起,電信網絡詐騙發生率迅速攀升,2019年案件發生率大約是2015年案件發生率的6.2倍。隨著兩高司法解釋的出臺、兩高一部《意見》的貫徹落實,以及公安部專項整治活動的開展,到2020年案件發生率有所下降,但仍然沒有從根本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的發生。

(2) 電信網絡詐騙的上下游犯罪形式

電信網絡詐騙將傳統詐騙手段與互聯網、大數據相結合,既吸收了傳統電信詐騙組織化、集團化、職業化的特徵,又具備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時代特徵,並依託新興領域的發展不斷翻新上下游犯罪的形式。

例如,所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都依賴的上游犯罪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沒有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上游犯罪就沒有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基礎條件。

電信詐騙後的資金需要洗白後才能使用,傳統的洗白通道是取現、去賭場賭博(通過犯罪所得資金購買賭碼,然後再以賣碼的形式來洗白資金)、買玉、翡翠等大額物件,然後拿著現金或者大物件,導致公安機關很難追蹤到真正的詐騙犯分子。

隨著近兩年數字貨幣行業的發展,電信詐騙犯開始使用數字貨幣行業進行洗錢。由於數字貨幣行業的匿名性,不可篡改性,傳輸過程中的點對點功能以及傳輸的便捷性,天然成為了洗錢的通道,更加加大了公安機關查處的難度。

由於電信網絡詐騙的幕後主使很難通過自己個人的銀行卡或網銀將全部資金洗白,往往需要藉助他人的銀行卡或者網銀使詐騙資金進入資金池後再回到自己的賬戶。因此,幫助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取現或者轉移資金的人又會因其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參與程度不同而分別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共犯或者《刑法》第312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電信網絡詐騙的特性

電信網絡詐騙以通訊設備和互聯網為媒介實施犯罪活動,因此具有極強的非接觸性和隱匿性。從鎖定詐騙目標,

實施詐騙活動,被害人處分財產,資金移轉整個犯罪活動都可以藉助互聯網移動終端進行操作,無需面對面接觸。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人善於藉助各種社會熱點以分散目標群體的注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並藉助新興領域拓展下游犯罪形式移轉資金,逃避公安司法機關的視線。

2、 電信網絡詐騙上下游犯罪的識別

準確、高效識別電信網絡詐騙上下游犯罪可以從源頭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削弱其賴以依存的基礎,阻斷其資金移轉的道路,處於孤立無援的電信網絡詐騙自然會因為沒有依託的基礎而逐漸消失。

電信網絡詐騙對上下游犯罪的高度依賴性決定了可以從不同犯罪行為之間的牽連性、法益保護的一致性以及不同犯罪行為的制約性識別某一行為是否屬於電信網絡詐騙的上下游犯罪行為。

(1) 上下游犯罪行為具有牽連性

刑法上的牽連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兩個行為之間形成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係,另一方面是兩個犯罪行為形成目的與結果的牽連關係。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的法益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而電信網絡詐騙的本質仍然是詐騙犯罪,其保護的法益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物所有權。從法益保護的角度看,兩者者之間似乎沒有關聯,但是從目的與手段的角度來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手段,事實電信網絡詐騙行為是目的,兩個犯罪行為形成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係。

(2) 上下游犯罪行為侵犯的法益具有一致性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在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後,兩個犯罪行為在雖然時間上具有先後順序,但是在侵犯的法益上卻具有一致性,即都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產所有權。此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還侵犯了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

及收益的活動,但總體而言並不影響兩個犯罪行為存在上下游關係的認定。

(3) 上下游犯罪行為具有制約性

上下游犯罪的制約性主要體現在上游犯罪的性質會制約下游犯罪的認定。以電信網絡詐騙為典型的傳統犯罪網絡化雖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不同犯罪行為的邊界,增加公安司法機關認定的難度,但將電信網絡詐騙的下游犯罪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不是洗錢罪是由電信網絡詐騙的性質決定的,即其本質仍然是詐騙犯罪,而《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七種上游犯罪並不包含詐騙罪。因此,也可以認為上下游犯罪的制約性是以法律規定為基礎的。

三、電信網絡詐騙的防範

通常電信詐騙發生後再報案,很難通過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並追回損失,因為電信詐騙犯中的被害人基本都是被騙幾周後,甚至幾個月後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而電信詐騙犯分子只需要一到兩個小時的時間已經把資金洗白打散了,公安機關很難再追蹤到這筆資金。被害人直接打入的被害資金所到的賬戶,通常都是電信詐騙犯在農村偏遠地方買到的卡,資金再往下,相對較大的資金流過的地方又通常是正規的各種物品交易。

所以,預防電信詐騙的的首要任務是宣傳和教育。事實上,目前公安機關在這一塊做的相當到位,各大公共場合,飯店,商場,甚至很多公共廁所的門上都貼著防電信詐騙的提示,但是全國仍然每天有很多人會被反覆騙。當然,在公安機關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共同努力下,已經避免了很多受害人受電信詐騙之害。

除了宣傳教育以外,我們也要從源頭上進行防範,公安機關加大對上游犯罪的打擊,也就是加強對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方面的保護,對於侵犯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的犯罪堅決予以打擊。另外銀行應該對開卡的單位和個人加大監管,加

強風控,禁止個人買賣銀行卡的行為,一旦發現有人出售自己的銀行卡,立刻放入黑名單,強制註銷該人的所有銀行卡,甚至不惜加大立法,對個人買賣銀行卡的行為堅決予以打擊。這樣就能從源頭上杜絕電信詐騙的發生。

對於下游洗錢通道,對大額為別人取現的行為,也要多做說服教育工作。可以考慮在立法層面禁止大額持有現金;對於短時間內大量頻繁取現的行為,銀行及時對其作出風控,要求本人給出合理解釋,沒有合理解釋的,做報警處理,交由公安機關查處;對於大額物品買賣,比如一萬元以上的買賣,要求賣家對買家做身份證登記並實名付款。如果不能給出相應的身份信息,堅決不允許買賣;對於地下錢莊、賭博場所等堅決予以打擊,一旦發現地下錢莊和賭場等違法場所,資金一律沒收,收歸國庫;對於數字貨幣等新興行業,國家要求該行業一律實行T+N(N大於等於1)的提取數字貨幣的策略。這樣電信詐騙犯分子無法及時取出犯罪贓物,有利於公安機關及時追回資金。

四、結語

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電信網絡詐騙之所以屢禁不止,屢打不退,除了公民防騙意識淡薄外,還和過去的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不夠重視有關。因此,要根治電信網絡詐騙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立法、司法、教育三管齊下,加快重視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強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加強對公民尤其是農村地區的老百姓的防騙宣傳教育。淨化網絡空間、歸還網絡淨土任重道遠,但也之日可待。

本文作者簡介:孫俊,上海交通大學法律碩士;香港大學財務管理學碩士;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夥人;主攻方向:電信詐騙領域的刑事案件,公司領域的民商事,非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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