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网络诈骗概述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起因与发展
1.电信网络诈骗的兴起
电信诈骗于1997年兴起于我国台湾,2010年之后逐步向我国沿海城市如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蔓延,并逐渐形成本土籍诈骗集团。涉及征婚交友骗(以爱情为幌子,骗钱财),投资骗(以投资获得高收益为诱饵,骗钱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威骗,冒充公司老板等多种诈骗形式。
2.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历程
早期迫于银行间办理信用卡的竞争压力,各大银行间相互竞争让人办理信用卡,并不惜以高额奖品诱惑,身份各异的人在各大人群聚集的地方协助办理信用卡。由于信用卡办理过程中需要向协助办卡者提供很明确的家人信息,工作单位信息,收入信息等,再由这些身份各异的人把办卡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银行,有的甚至卖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导致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电信诈骗分子很准确的利用这些信息,一般都能诈骗到资金。加上银行业办卡业务的压力,对于个人办理银行卡业务没有任何门槛,也没有任何监管,诈骗犯分子通常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购买这些银行卡进行资金移转,无形间给电信诈骗犯又提供了资金移转通道,导致了公安机关很难追踪真正的诈骗犯分子。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深入发展,电信诈骗网络化逐渐成为常态,形成电信网络诈骗。2015-2019年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几年也是电信网络诈骗蓬勃发展的几年。截至2020年9月,我国以“电信诈骗”审结的刑事案件已经达到8409件,其中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电信网络诈骗达到6612件。下面一组数据可以反映出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趋势。
自2016年起,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率迅速攀升,2019年案件发生率大约是2015年案件发生率的6.2倍。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两高一部《意见》的贯彻落实,以及公安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到2020年案件发生率有所下降,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
(2) 电信网络诈骗的上下游犯罪形式
电信网络诈骗将传统诈骗手段与互联网、大数据相结合,既吸收了传统电信诈骗组织化、集团化、职业化的特征,又具备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时代特征,并依托新兴领域的发展不断翻新上下游犯罪的形式。
例如,所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都依赖的上游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上游犯罪就没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条件。
电信诈骗后的资金需要洗白后才能使用,传统的洗白通道是取现、去赌场赌博(通过犯罪所得资金购买赌码,然后再以卖码的形式来洗白资金)、买玉、翡翠等大额物件,然后拿着现金或者大物件,导致公安机关很难追踪到真正的诈骗犯分子。
随着近两年数字货币行业的发展,电信诈骗犯开始使用数字货币行业进行洗钱。由于数字货币行业的匿名性,不可篡改性,传输过程中的点对点功能以及传输的便捷性,天然成为了洗钱的通道,更加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的难度。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幕后主使很难通过自己个人的银行卡或网银将全部资金洗白,往往需要借助他人的银行卡或者网银使诈骗资金进入资金池后再回到自己的账户。因此,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取现或者转移资金的人又会因其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参与程度不同而分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或者《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性
电信网络诈骗以通讯设备和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犯罪活动,因此具有极强的非接触性和隐匿性。从锁定诈骗目标,
实施诈骗活动,被害人处分财产,资金移转整个犯罪活动都可以借助互联网移动终端进行操作,无需面对面接触。且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人善于借助各种社会热点以分散目标群体的注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借助新兴领域拓展下游犯罪形式移转资金,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视线。
2、 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的识别
准确、高效识别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可以从源头上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削弱其赖以依存的基础,阻断其资金移转的道路,处于孤立无援的电信网络诈骗自然会因为没有依托的基础而逐渐消失。
电信网络诈骗对上下游犯罪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可以从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性、法益保护的一致性以及不同犯罪行为的制约性识别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上下游犯罪行为。
(1) 上下游犯罪行为具有牵连性
刑法上的牵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两个行为之间形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另一方面是两个犯罪行为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而电信网络诈骗的本质仍然是诈骗犯罪,其保护的法益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所有权。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两者者之间似乎没有关联,但是从目的与手段的角度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手段,事实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是目的,两个犯罪行为形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
(2) 上下游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一致性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后,两个犯罪行为在虽然时间上具有先后顺序,但是在侵犯的法益上却具有一致性,即都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
及收益的活动,但总体而言并不影响两个犯罪行为存在上下游关系的认定。
(3) 上下游犯罪行为具有制约性
上下游犯罪的制约性主要体现在上游犯罪的性质会制约下游犯罪的认定。以电信网络诈骗为典型的传统犯罪网络化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不同犯罪行为的边界,增加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难度,但将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不是洗钱罪是由电信网络诈骗的性质决定的,即其本质仍然是诈骗犯罪,而《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并不包含诈骗罪。因此,也可以认为上下游犯罪的制约性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
通常电信诈骗发生后再报案,很难通过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追回损失,因为电信诈骗犯中的被害人基本都是被骗几周后,甚至几个月后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而电信诈骗犯分子只需要一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已经把资金洗白打散了,公安机关很难再追踪到这笔资金。被害人直接打入的被害资金所到的账户,通常都是电信诈骗犯在农村偏远地方买到的卡,资金再往下,相对较大的资金流过的地方又通常是正规的各种物品交易。
所以,预防电信诈骗的的首要任务是宣传和教育。事实上,目前公安机关在这一块做的相当到位,各大公共场合,饭店,商场,甚至很多公共厕所的门上都贴着防电信诈骗的提示,但是全国仍然每天有很多人会被反复骗。当然,在公安机关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已经避免了很多受害人受电信诈骗之害。
除了宣传教育以外,我们也要从源头上进行防范,公安机关加大对上游犯罪的打击,也就是加强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对于侵犯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犯罪坚决予以打击。另外银行应该对开卡的单位和个人加大监管,加
强风控,禁止个人买卖银行卡的行为,一旦发现有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立刻放入黑名单,强制注销该人的所有银行卡,甚至不惜加大立法,对个人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这样就能从源头上杜绝电信诈骗的发生。
对于下游洗钱通道,对大额为别人取现的行为,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可以考虑在立法层面禁止大额持有现金;对于短时间内大量频繁取现的行为,银行及时对其作出风控,要求本人给出合理解释,没有合理解释的,做报警处理,交由公安机关查处;对于大额物品买卖,比如一万元以上的买卖,要求卖家对买家做身份证登记并实名付款。如果不能给出相应的身份信息,坚决不允许买卖;对于地下钱庄、赌博场所等坚决予以打击,一旦发现地下钱庄和赌场等违法场所,资金一律没收,收归国库;对于数字货币等新兴行业,国家要求该行业一律实行T+N(N大于等于1)的提取数字货币的策略。这样电信诈骗犯分子无法及时取出犯罪赃物,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资金。
四、结语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屡禁不止,屡打不退,除了公民防骗意识淡薄外,还和过去的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够重视有关。因此,要根治电信网络诈骗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立法、司法、教育三管齐下,加快重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公民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老百姓的防骗宣传教育。净化网络空间、归还网络净土任重道远,但也之日可待。
本文作者简介:孙俊,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香港大学财务管理学硕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主攻方向:电信诈骗领域的刑事案件,公司领域的民商事,非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