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5-8期)

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五期)

1.公司組織員工向公益性社會組織捐款用於疫情防控,公益性社會組織沒有為每個人開具捐贈票據,而是統一為公司開具了捐贈票據,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進行個稅稅前扣除嗎?

答:可以,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2.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疫情防控的地區進行了捐贈,由於公益性社會組織因故無法及時開具票據,但承諾過一段時間再給我開具票據,這樣情況我還能個稅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如果個人在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憑捐贈銀行支付憑證享受扣除政策,並在捐贈之日起的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即可。

3.我購買並捐贈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物資,按照什麼金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答: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捐贈口罩、防護服等物資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享受稅前扣除政策。同時,根據公益捐贈的有關制度要求,接受物資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相應的辦法確認捐贈物資的市場價格。如,在個人購買物資的時間與實際捐贈的時間很接近的情況下,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購買價格確定物資市場價格。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市場價格會取得捐贈者的確認。因此,捐贈者可以按照與公益性社會組織確認的物資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

4.我企業屬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中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主要生產保障物資同時也生產與疫情無關的一些其他物資,是否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疫情期間,我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的費用,能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貴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發放現金補貼,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6.我是一家餐飲企業,受疫情影響,部分年前預定的酒席被退訂,已經採購的食材無法售出並已經變質,請問能否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食材屬於餐飲企業的存貨,發生變質的情況,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並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7.疫情期間,為了保證工作場所安全乾淨衛生,我公司在網上購買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稅發票,這種情況還能以什麼作為憑證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8.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問題,涉及的徵管、政策問題是否可以參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如:單位員工把捐款給公司,由公司統一捐贈,個人怎麼在計算個稅時候稅前扣除?個人捐贈的口罩等物資如何確認金額?

答:可以參照,本次疫情個人捐贈全額扣除政策的具體操作辦法,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9.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請問這個文件裡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都包含什麼內容?

答:考慮到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種類很多,政策上難以將他們一一正列舉,因此原則上,只要是與預防新冠肺炎直接相關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物資,如口罩、護目鏡、消毒液、手套、防護服等,都可以享受財稅2020年10號公告有關免稅的規定。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三條中提到的物品和貨物是否有具體範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條涉及所得稅捐贈什麼物品可以享受全額扣除政策的問題。根據2020年9號文件規定,企業和個人只要通過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捐贈,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並且這些捐贈的用途是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額扣除政策。即稅收政策只強調捐贈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贈了什麼物品和貨物。

11.我單位和員工個人發生符合條件的捐贈,全額扣除時,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超過部分是否可以結轉?

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全額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問題。如果出現虧損的,可以按照規定虧損正常結轉。個人所得稅方面,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政策體系框架下,尚無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相關規定。因此,個人捐贈是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

12.保險公司直接捐贈給疫情防治任務醫院的團體醫療傷害保險(保險是給醫護人員的),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的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屬於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保險公司向承擔疫情防治的醫院無償提供保險服務,不屬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的貨物捐贈範疇,但可以按照36號文件有關規定,對其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償提供服務,不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13.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在文件下發前,納稅人已經就相關業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部分難以追回作廢或者開具紅字發票,請問能否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繳納增值稅,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稅優惠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餘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公告下發之後,納稅人應按照8號、9號公告等規定適用徵免稅政策並開具和使用發票。

14.納稅人1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暫時不能作廢以及開具紅字發票,準備按照文件要求在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請問在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稅申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因此,納稅人可以在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先按照免稅進行申報。

15.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的免稅政策,1月份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將發票收回或者開具紅字才可以享受優惠?是否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4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先享受免稅,在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再開具紅字發票?後續享受優惠如何開具普通發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按照上述規定,需要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僅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後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公告下發之後,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免稅優惠時,如果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者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16.我公司買來發給員工用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買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部分進項是否適用“用於集體福利”而無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用於本企業復工復產的,屬於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中規定,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請問這裡的必需生活物資具體範圍如何確定?我公司應當如何判斷是否免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

18.2020年2月份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進一步延長到28號之後,增值稅專用發票勾選確認的期限是否也會延期?

答:是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規定,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將進一步延長至2月28日,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用途確認的期限也相應延長至2月28日。

19.因為疫情原因,我公司給長期承租我方廠房的企業減免了三個月的租金,這三個月對應的租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由於租金已經提前預收並開發票給對方,我退還三個月租金後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你公司可以通過簽訂租賃補充協議適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稅政策。由於你公司已提前預收租金並開票,因此退還的三個月租金,應開具紅字發票,衝減對應的租金金額。

20.我工廠是製作無紡布的,因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漲,特以平時5倍工資召回員工並積極聯繫離職員工開工,區政府給我工廠發放了一筆開工補貼,請問這筆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區政府給你工廠發放的開工補貼,與你工廠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等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不需要就此筆補貼計算繳納增值稅。

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六期)

1.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這種個人所得稅免徵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考慮到目前相關人員正在疫情防治一線,其單位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切實減輕有關人員及其單位負擔,此次對上述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時,支付單位無需申報,僅將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2. 個人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請問是否可以免做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答:可以。考慮到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線,其單位也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最大限度減輕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及其單位負擔,對這些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及獎金,單位免於辦理申報,僅需將支付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3. 請問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需要企業提供什麼證明材料,以證明受到疫情的較大影響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應自行判斷是否屬於困難行業企業,且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發生虧損享受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政策的,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納稅人應在《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的具體行業三項信息,並對其符合政策規定、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4. 我公司是一家藥化設備製造安裝公司,專門製造藥物提取、濃縮設備,如果我公司現在能夠申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的話,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疫情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如你公司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業是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設備,這個是否能適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購置”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與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口徑保持統一。融資租賃不屬於上述兩種形式,因此不能適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6. 請問定點醫院為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一些特定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

答:目前尚未針對定點醫院為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支出出臺特殊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定點醫院等單位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研發費用等支出,符合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7. 請問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購置設備的扣除金額受500萬元限制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而新購置的相關設備,無論單位價值是否超過500萬元,均能在稅前一次扣除。

8. 請問企業購買的防護物資如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無法取得發票的,能在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9. 請問這次疫情定點醫院發生的與新冠肺炎有關的支出,如:人工費、消毒費、新建專門通道、隔斷CT室等支出是否可以可單獨立項,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按研究開發費用加計75%扣除?

答:定點醫院發生的與疫情相關的支出,如屬於研發費用範疇的,可以按相關規定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如不屬於現行規定可加計扣除的費用範圍(研發費用、殘疾人員工資)的,暫不能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因此,就目前政策而言,定點醫院發生的人工費、消毒費、新建專門通道、隔斷CT室等支出,可以作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進行稅前扣除,但不能實行加計扣除。

10. 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怎麼理解?向政府哪個部門捐贈都可以嗎?

答: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因此,不論哪個政府部門(如民政局、衛生局等),只要符合縣級及以上的條件且屬於國家機關範圍,捐贈者通過他們捐贈就可以享受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11. 我作為一家企業,如何知曉自己是否屬於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是否需要申請?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目前稅務總局與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名單一事正在對接,將盡快明確相關事宜。

1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那麼在第一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就可以申報享受該政策嗎?

答:企業可在第一季度申報享受,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有關要求,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3. 個人直接捐贈給抗擊疫情定點防治醫院的醫療用品,醫院需要給個人開具接收函。接收函除了註明姓名、身份證號、物品名稱和數量等,還需要註明捐贈物資的價值嗎?如果醫院接收函未寫明金額,那麼個人所得稅扣除時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才能夠全額扣除?

答:可留存購買醫療防護物資時的發票、購物小票等購買憑證。

14.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那麼,政府規定標準是否可以是鄉(鎮)級政府出臺的標準?對於其他人員必須是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才能比照執行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答:按照《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其中,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的確定的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出臺的標準。對於上述以外的其他參與疫情防控人員,應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有關標準執行。

15. 請問個人捐款給協會再給當地醫院來支持防疫工作,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嗎?

答:只要協會符合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條件,那麼個人通過該協會給當地醫院開展防治防疫工作的捐贈,可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6. 因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納稅人確有困難的企業,對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什麼減免政策?怎麼申請?

答: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受疫情影響發生重大虧損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當地有關規定申請房土兩稅困難減免,具體辦理建議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17. 請問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重大損失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企業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嗎?企業的申請流程是什麼?

答: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重大損失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企業,如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和稅務部門出臺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可申請享受房土兩稅減免。申請流程建議向當地稅務機關諮詢。

18. 我公司是一家綜合型酒店,兼營住宿和餐飲業務。關注到國家出臺了疫情期間生活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考慮到我公司的實際經營模式,可以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稅政策,只享受餐飲服務免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住宿服務和餐飲服務這兩項應稅行為,均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選擇享受餐飲服務免徵增值稅優惠,同時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徵增值稅,一經放棄,36個月內不得再就住宿服務申請免徵增值稅。

19. 我看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第十八項規定:“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請問這個文件裡面規定的“逾期申報”是指按徵管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並且核准後的逾期申報,還是指未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導致的逾期申報?

答:稅總髮〔2020〕14號中的“逾期申報”是指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導致的逾期申報。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當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20.如果企業本身是批發醫療用品的,如進價10萬,售價是15萬,現在將這批外購的商品作為捐贈給定點醫院了,現視同銷售在所得稅上稅前扣除按10萬還是15萬呢?

答: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對外捐贈,因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確定收入。具體操作上,按照被移動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銷售確定,捐贈扣除金額按公允價值確定。

21.疫情防控期間,為進一步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支持保障,國家發佈了《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明確提出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員薪酬待遇,請問這些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答: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醫務人員等疫情防治防控人員投身救治防護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件),明確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按照《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疫情防治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衛生防疫津貼和核增的一次性績效工資,可以按照10號文件規定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七期)

1.我公司是一家小型製造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個體工商戶,但是因為經營規模小,年銷售額低於500萬元,所以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文件規定,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2.我是湖北省黃岡市一家從事醫療防護用品零售的個體工商戶,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目前銷售情況預計,我2020年3月份銷售額可能達到15萬元,全部是醫療防護用品銷售的收入,相關業務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請問我3月份銷售額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您屬於湖北省內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間,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均可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3.我公司是湖北省十堰市一家從事一次性手套等衛生用品零售的公司,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由於疫情原因,我公司一次性手套銷量激增,2020年1月和2月含稅銷售額分別為8萬元、15萬元,預計3月份銷售額將突破20萬元,全部是衛生用品銷售的收入,相關業務不開具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如何計算繳納一季度的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你公司是湖北省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3月取得的銷售收入合計超過30萬元,則1-2月銷售額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需要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稅款;但2020年3月份取得的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享受免稅優惠。即你公司1季度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為:(80000+150000)÷(1+3%)×3%=6699.03元。

4.我是江蘇省從事服裝零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月份銷售貨物20萬元,2月份因疫情停業未銷售貨物,預計3月份銷售貨物5萬元,同時銷售不動產50萬元,相關業務均未開具專用發票,請問一季度我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您一季度銷售額合計75萬元,但扣除5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額後,貨物銷售額為25萬元,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免稅銷售額標準,因此,銷售貨物的25萬元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徵收率,不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因此,您一季度銷售不動產取得的50萬元,需要按照現行銷售不動產的政策計算繳納增值稅。

5.我公司是一家湖南嶽陽的小型建築企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在湖南、湖北兩地開展建築施工業務,我公司可以享受國家新出臺的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徵收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如果發生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建築服務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稅款。

6.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小型勞務派遣公司,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此前我公司選擇了5%差額繳納增值稅,請問,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後對我公司適用嗎?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減按1%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7.我是一名貨車司機,已在江蘇徐州辦理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由於我是全國接單跑業務,需要在不同地方(包括湖北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繳稅。請問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後,對我申請代開發票和繳稅有什麼影響嗎?

答:《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正)第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按照代開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向該稅務機關全額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您提供原適用3%徵收率的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您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需要代開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1%徵收率的專用發票,並按照代開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向該稅務機關全額繳納增值稅。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您的稅務登記地在江蘇徐州,不屬於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您向湖北省有關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時,也只能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

8.我是遼寧省從事化妝品批發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假設2020年3月份銷售貨物取得收入20萬元,按照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我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後,應該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由於您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您3月份銷售額超過1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您3月份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可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並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9.我公司是湖北省武漢市一家制造業小企業,屬於按季度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通常在100萬左右,可以享受這次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中對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但是因為我們大多是給一些大企業做配套生產,下游企業因為抵扣的需求,會要求我們開具專用發票。請問,我們可不可以放棄免稅,開具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放棄免稅、減稅,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可以按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享受免稅優惠;也可以放棄免稅,按照3%徵收率申報納稅並開具專用發票。

10.我公司是江蘇省摩托車配件生產企業,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通常在20萬左右,可以享受這次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中減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但由於我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是長期合同,合同中約定提供3%專用發票供購方抵扣稅款。我們可不可以放棄減稅,仍按3%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放棄免稅、減稅,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可以按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優惠,並按1%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也可以放棄減稅,按照3%徵收率申報納稅並開具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

11.我在湖北省武漢市經營著一家便利店,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月和2月銷售額分別為9萬元、5萬元, 3月份預計銷售額6萬元。請問在一季度應當如何申報?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針對您提供的情況,便利店一季度的總體銷售額預計在20萬元左右,您可以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徵增值稅政策。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若便利店登記註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則應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如果便利店沒有其他免稅項目,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12.我公司是湖北省黃岡市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1-2月份銷售額35萬元,3月份預計銷售額10萬元,準備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請問我公司在一季度應當如何申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相應欄次。

你公司1-3月份銷售額超過3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達30萬元免徵增值稅政策。你公司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1-2月份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或“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徵收率)”相應欄次;3月份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同時在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時,準確選擇免稅項目代碼,準確填寫對應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13.我公司是在北京從事廣告服務業的一家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今年1-2月份未取得銷售收入,3月份預計銷售收入為40.4萬元(含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可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請問我公司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申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你公司應當將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具體來說,你公司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將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40萬元[40.4/(1+1%)=40],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0.8萬元(40×2%=0.8),填寫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欄次。同時,你公司應當將本期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入《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填報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代碼,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

14.我公司是江蘇省南通市一家提供建築服務的企業,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1-2月份未取得收入,3月份預計取得含稅收入45.4萬元,同時我公司一季度期初結轉的扣除項目還有5萬元。請問我公司在辦理一季度納稅申報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應當如何計算填寫?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你公司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1欄至第7欄依次填報5萬元、0萬元、5萬元、0萬元、45.4萬元、5萬元、40.4萬元。由於你公司僅在3月份有收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因此在計算填寫第8欄時,計算公式中的徵收率為1%,所以第8欄應填寫40萬元[40.4÷(1+1%)=40]。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時,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填寫為40萬元,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0.8萬元(40×2%=0.8),填寫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欄次。同時,你公司應當將本期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入《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填報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代碼,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

15.我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家電經銷企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國家新出臺的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該如何開具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你公司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不能開具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你公司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16.我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今年1月從一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了一批地毯出口到泰國,該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了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由於國外客戶反饋良好,我公司3月1日從該小規模納稅人再次購入一批地毯,此時提供的專用發票上的徵收率變成了1%。請問我公司在使用這兩張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該按照哪個退稅率退稅?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你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除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外),其退稅率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即專用發票上“稅率”欄次註明的徵收率。專用發票上“稅率”欄次為3%的,按照3%的退稅率辦理免退稅;專用發票上“稅率”欄次為1%的,按照1%的退稅率辦理免退稅。

17.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在2016年6月放棄適用退(免)稅政策。由於2018年和2019年國家多次調整稅率和退稅率,所以期滿36個月後,我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恢復適用退(免)稅政策。請問,現在我公司還能恢復2019年6月前的退(免)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因此,你公司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出口的全部貨物勞務,可以恢復適用退(免)稅政策;2019年4月1日前的出口貨物勞務,不能恢復適用退(免)稅政策。

18.我公司在2018年3月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到現在還不滿36個月。2018年、2019年,國家多次調整了稅率和退稅率。請問,我公司現在可以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全部貨物勞務,可以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在此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不能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19.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2018年3月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2020年第5號公告,允許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企業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2018年11月國家曾經調整過出口退稅率。我公司能否根據5號公告規定,聲明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並對自2018年11月起出口的貨物勞務申報出口退(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因此,你公司可以提交聲明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但僅能對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貨物勞務申報出口退(免)稅,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出口的貨物勞務不能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20.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2017年12月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5號公告的規定,我公司可聲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請問,我公司應當如何辦理聲明手續?何時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可以自2020年3月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同時一併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無需單獨辦理聲明手續,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一併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即可。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你公司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

21.個人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贈能稅前扣除麼?怎麼扣?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財稅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都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具體扣除辦法,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以下簡稱“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執行。扣除時,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分類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也可以在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年度彙算清繳時辦理扣除。

22.現金捐贈及口罩、防護服等物資捐贈,應該如何確定捐贈金額?

答:按照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捐贈現金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捐贈額;捐贈口罩、防護服等防疫物資的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其中,市場價格將由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捐贈相關制度規定的辦法評估,並經捐贈人確認同意後確定。通常情況下,如果個人購買口罩、防護服的時間與實際捐贈時間很接近,那麼公益性社會組織一般會按照購買價格確定市場價格。

23.我1月份發生了一筆符合條件的防疫捐贈支出,能在3月份發放工資時能全額扣除嗎?怎麼辦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在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環節享受捐贈扣除政策。為便於個人在領取工資時享受扣除政策,建議捐贈人拿到捐贈票據後,及時將捐贈票據提供給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進行捐贈扣除。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捐贈扣除時,隨扣繳申報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相關捐贈票據由個人留存備查。

24.我捐贈的金額很大,當月未扣完的捐贈額能否在下個月工資繼續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如,黃女士3月份防疫捐贈出1.5萬元,截止3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萬元,那麼黃女士在3月可稅前扣除1萬元捐贈,剩餘0.5萬元可在4月發放工資時繼續扣除。

25.公益社會組織未能及時開具捐贈票據,我還能享受全額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如果個人在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憑捐贈銀行支付憑證享受扣除政策,並在捐贈之日起的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即可。

26.我參與企業統一組織捐款,捐贈票據上只有企業名字沒有我的名字,還能享受政策嗎?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27.我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要員工提供哪些資料?

答:公司員工需區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單位提供捐贈憑證的複印件。一是員工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防疫捐贈的。公司需要其員工提供捐贈票據的複印件辦理扣除,其中捐贈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的印章。對於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捐贈票據的情況,公司可暫以其員工的微信支付記錄、銀行轉賬記錄、捐贈證書等捐贈轉賬記錄的複印件(手機截圖)辦理扣除,同時注意告知其員工需在捐贈的90日內及時補充提供正式的捐贈票據。二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捐贈的。公司憑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開具的彙總票據或者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以及員工明細單辦理扣除。

28.我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能否按照捐贈票據上的金額填寫扣除金額?

答:通常情況下,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金額為捐贈票據上註明的金額。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員工收入來源較多,一筆捐贈支出需在不同所得項目中扣除的,需要員工自己確定在工資薪金中扣除的捐贈額。因此,建議公司為其員工在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捐贈時,及時向員工瞭解其在工資薪金中扣除的捐贈額。

29. 我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如何填報相關表格?

答:扣繳義務人通過紙質申報表辦理扣繳申報的,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填寫本期准予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額,並在《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如實填寫納稅人的捐贈信息和扣除信息。扣繳義務人通過扣繳客戶端辦理扣繳申報的,以正常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為例,在【收入及減除填寫界面】的“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填寫本期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在計算稅款後,在【附表填寫界面】選擇《准予扣除的捐贈附表》,如實填寫納稅人的捐贈信息和扣除信息。

30. 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申報扣除?

答:根據財稅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同時,在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需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31. 疫情防控期間,如果個人所得稅申請了延期申報或延期繳納稅款,在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上會體現延期等字樣嗎?

答:申請延期申報或延期繳納稅款後,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上顯示的是實際申報日期和入(退)庫日期,也就是延期後實際申報和入庫的日期,不顯示延期等字樣。

32. 單位組織員工捐贈資金用來購買捐贈物品,直接捐贈給了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且醫院也開具了捐贈接收函,但是接收函上只註明了企業的名稱,員工是否可以憑藉接收函和員工明細單進行全額扣除?明細表填寫備註是否也需要註明直接捐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因此,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員工可以憑只註明了企業的名稱的接收函和員工明細單扣除。明細表填寫備註需要註明直接捐贈。

33. 某省政府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人員、防疫工作者、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發放補助和獎金標準是300元,按稅法規定是免稅的。但是如果我們單位發給上述三類人員的補助與這個標準不是完全一致(大於或者小於這個標準),例如發放金額為400元或者100元,這種沒有按照政府規定發放的補助,能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因此,對於上述人員實際取得臨時性補貼和獎金,在相應級別政府規定標準的範圍內,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34. 我公司員工為此次疫情進行捐贈可以全額扣除,但是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是否可以結轉下月扣除,還是可以等到彙算清繳時繼續扣除?

答: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同時,綜合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四、五、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支出可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因此,當月應納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結轉到下月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在上述情況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當年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彙算清繳時扣除。

35. 我捐贈了疫情物資,可以全額扣除,那麼必須在捐贈當月扣除嗎?可不可以在以後月份進行補釦?

答: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同時,綜合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四、五、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支出可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因此,當月應納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結轉到下月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在上述情況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當年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彙算清繳時扣除。


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八期)

1.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有出口退稅業務還沒有申報,疫情期間我們申報出口退稅必須去大廳提交紙質資料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暫時無需前往稅務機關大廳報送紙質資料,待疫情結束後再補報。如果貴公司所在地區已經實現了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貴公司還可以直接按照原來的申請方式提交影像資料,疫情結束後也無需補報紙質資料。

2. 在疫情期間,我們出口企業無法提交紙質出口退稅資料,稅務機關怎麼審核給我們辦出口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無需報送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受理貴公司申報後,僅審核電子數據,經審核電子數據無誤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相關退(免)稅事項。

3. 我們企業有一筆出口業務需要評估,現在公司還沒有復工,這個評估該怎麼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需要評估的出口退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文件規定,通過案頭分析、電話約談、函調等“非接觸式”方式進行調查評估,疑點排除後,即可按規定為貴公司辦理退稅。

4. 在疫情期間,出口企業如果有的業務需要實地核查,為避免接觸和人流聚集,是不是可以推遲實地核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實地核查的出口退稅業務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如果企業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暫不辦理退(免)稅。

需要說明的是,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範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託代辦退稅但未進行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產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後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200萬元;委託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100萬元。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根據變更後的企業類型,按上述標準確定。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限額標準。

二、其他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除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情形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比照第一類執行。

三、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出口退(免)稅申報,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以暫不開展實地核查,相應退(免)稅暫不辦理。

因此,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何處理。

5. 我們是一家出口企業,現在需要開出口轉內銷證明,我們能去辦稅服務廳辦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無需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機關開具證明後,會通過網上反饋的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貴公司。貴公司如需紙質證明,可聯繫稅務機關郵寄送達。

6. 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公司出口業務需要報送的紙質資料暫時沒有報,疫情防控結束後我們應該怎麼補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貴公司應在疫情結束後的第二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按照現行規定補報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

7. 按照稅總函〔2020〕28號文件的規定,在疫情期間我們的出口退稅業務應當實地核查,但是沒有實地核查的,在疫情結束後稅務機關和企業應該怎麼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對因疫情影響未能進行實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實地核查或當面約談等調查評估工作,並根據核查和評估情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按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後辦理的退(免)稅業務,已經按照“容缺辦理”原則先行辦理退(免)稅,但經實地核查後屬於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8. 我公司外購酒精進行分裝,然後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並且製作了宣傳橫幅。請問,酒精分裝費和製作宣傳橫幅的費用能否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答:酒精分裝與宣傳橫幅所發生的費用,凡包含在捐贈物價值內的,可以作為捐贈全額扣除。不能計入捐贈物價值的,則應計入企業相關費用,按照稅法規定處理。但不能重複扣除。

9. 我在當月發生疫情相關的捐贈,可不可以選擇捐贈當月先不扣除,等以後自主選擇相關月份再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的捐贈可以在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以及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捐贈的,可以選擇當年的以後月份扣除。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的,則不可以選擇到以後的月份扣除。

10. 我當月捐贈了疫情物資,可以全額扣除,經過諮詢我明白了,當月應納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結轉到下月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下月還是不足以扣除,可以繼續在以後月份依次扣除直至12月?例如,我3月捐贈,但是3月、4月都不足以扣除,可以繼續依次結轉至5月、6月甚至12月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嗎?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同時,綜合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四、五、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支出可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因此,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一直依次結轉至以後月份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直至彙算清繳扣除。彙算清繳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11. 我是山東一家個體戶,現在想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個人所得稅需要按多少比例預徵?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徵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定,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徵個人所得稅。

為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徵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徵個人所得稅。

12. 我針對此次疫情捐了款,但是我是把錢給了深圳一家公司,該公司直接採購防疫物資捐贈給金銀潭醫院,但是我不是這家公司的員工,那我捐款的金額還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本次防疫捐贈全額扣除範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可以享受防疫捐贈全額扣除政策;二是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享受防疫捐贈全額扣除政策。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個人通過企業進行的捐贈,不能在稅前扣除。

13. 請問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需要申請提交什麼材料嗎?

答:企業享受社保費減免優惠政策無需辦理任何手續,無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可直接享受。

14. 企業社保費減免單位繳納部分,是直接減免還是先繳後返?

答:符合此次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的企業,在申報時直接享受減免政策,不需要先繳後返。

15. 我公司在廈門,2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我公司已申報,但未繳款,這個月應如何處理?是否需要作廢申報記錄?

答:對於2月份已申報未繳款的社保費,您無需做任何處理,稅務機關會根據單位享受的減免政策重新生成應繳賬目,您核對無誤後直接申報即可。

16. 社保費減免5個月,是每個月都需要我們提申請嗎?

答:對於減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額外提出減免申請,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請,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實申報繳費基數、適用費率即可。

17. 我們是大型國企,可享受此次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減半徵收優惠,即便如此,受疫情影響,財務壓力依然較大,準備按規定申請緩繳。請問緩繳也僅限於企業繳納部分麼?

答:您所在企業不僅可以申請緩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如果與職工協商一致,也可申請緩繳個人繳納部分。

18. 企業養老、失業、工傷社保費可以緩繳多久?

答: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按規定對應繳的企業基本養老、工傷、失業保險費申請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19.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我們公司所在地區對醫保繳費執行了緩繳政策,還能享受減半徵收政策麼?

答:如果您公司所在地區出臺了職工醫保費減徵政策,而且對醫保繳費執行緩繳政策,減徵政策和緩繳政策可以疊加使用。

20. 退費是退到我們單位繳費賬戶麼?需要提供給稅務局退費賬號麼?

答:各地稅務、人社、醫保等部門採取直接退費的,會將您多繳的費款自動退到單位的原繳費賬戶,不用您再次提供退費賬號。如因賬號原因退費失敗,有關部門會及時和您聯繫,也請您及時反饋新的退費賬號。

21. 我們公司已經繳納了2月份的職工醫保費,如果2月份實施減半徵收,能不能把多繳的費款退還?

答:首先要確定您所在地區是否執行職工醫保減徵政策。如果執行職工醫保減徵政策,相關部門將重新核定您的應繳費額,在準確確定減徵金額後進行退費或者衝抵處理。

22. 國家的政策很給力,2月份已經繳的錢也可以退費,需要什麼手續嗎?如果不選擇退費,能不能抵繳3月份的應繳費款?

答:為了切實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對於已繳納的符合減免條件的費款,相關部門將優先選擇直接退費。

對於多繳的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如果您是中小微企業,各地人社、稅務部門會根據當地實際,直接發起退費,無需您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如果您是大型企業,會根據您的選擇,直接退費或者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

對於多繳的職工醫保費,各地醫保、稅務部門會根據當地實際直接發起退費,或者根據您的意願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

23. 我是外地戶口,孩子入學條件是家長要在工作地連續繳納社保滿3年,這次減免企業社保費,我個人社保繳費會中斷麼?

答: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只針對單位繳納部分,企業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同時,為確保繳費人的社保權益,有關部門也已經明確,實施減免或緩繳政策,不影響繳費人社會保險權益。因此,您的繳費記錄會連續計算,您的權益不受影響。

24. 我們企業怎麼知道自己被劃成什麼類型了?

答:各地會按照規定公開企業的劃型結果,方便您及時知曉。如果您對劃型結果有異議,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變更申請。

25. 公司享受免徵2020年2月至6月工傷保險費政策,而工傷保險不存在個人繳納部分,請問是不是無需申報工傷保險費?

答:您所在公司還是要繼續申報工傷保險的。雖然工傷保險沒有個人繳納部分,但是隻有用人單位辦理了參保登記、增員和申報繳費業務,社保經辦機構才能掌握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明細。因此,為了不影響職工個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單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為員工辦理參保登記、增員,並進行申報繳費操作,符合免徵政策的無需繳納工傷保險費。

26. 武漢哪些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享受階段性免徵工傷保險費?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武漢市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享受階段性免徵工傷保險費。即: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開工日期”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的工程建設項目,均可享受階段性免徵工傷保險費。

27. 靈活就業人員能否享受階段性減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答:此次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針對的是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是以個人身份參保,不屬於此次減免政策的適用對象。

28. 我們是新設立的企業,享受這次社保費減免政策麼?

答:新設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可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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