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有了明確界定

“碰瓷”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但長期以來,如何辦理“碰瓷”犯罪卻存在不小的分歧。

“碰瓷”有了明確界定

今天,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兩高一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界定何為“碰瓷”,並進一步明晰其定性量刑的法律適用問題。

據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介紹,“碰瓷”是群眾對這一類社會醜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據悉,此次《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進行準確界定,“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長期以來,“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的多項罪名,具體性質和危害程度存在差異,各地法律適用存在分歧。此次《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以統一司法標準和尺度。將“碰瓷”的常見情形分為兩類:

  • 一類是詐騙類。即製造假象,採取欺騙、矇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

  • 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另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如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實施盜竊罪、搶奪罪;毀壞他人財物、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或者過失致人傷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等。

《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伙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

《指導意見》特別明確,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有利於剷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淨化社會環境。

此外,《指導意見》還對公檢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出明確工作要求。要求公檢法機關嚴格履職,依法及時開展對此類案件的現場處置、偵查取證,起訴、審判工作,並明確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共同解決案件定性、管轄、證據標準等問題,確保案件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

《指導意見》還明確,要嚴格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公檢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依法給予從嚴或者從寬處罰。注意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等問題。

來源/南方都市報 人民網

審核/志飛

“碰瓷”有了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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