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10月工資可以9月發

金秋“雙節”要來啦!除了帶來8天長假,還有一個信息要給大家說說,作為一個光榮的勞動者,我們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

明確!10月工資可以9月發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用人單位遇到節假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的,應該在最近的工作日發放工資。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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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不少單位會在每個月的5號前發工資,這就意味著,“十一”假期,有不少單位9月底就會發放10月份的工資。

如果是9月底再發一次工資,那麼9月相當於就實際發放了兩次工資。

先不說其它的,財務人首先想到的是個稅如何扣?

這裡直接給大家說說理論上按照正兒八經的規定,個稅應該怎麼扣。

大家就掌握一個原則,不要去想其他的,就只盯著工資實際發放的時間,工資在那個月實際發放,個稅就在哪個月扣下,然後次月15日之前申報。

比如你9月月初發放了工資,月底又發了一次工資,那麼你在10月申報9月所屬期個稅的時候就應該把這兩次加在一起統一按照9月所屬期來扣個人所得稅。

這種情況下,10月可能就不會發放工資了,那麼很簡單,10月所屬期的個稅就應該是零申報。

其實關於這個個稅什麼時候扣的問題在實操中一直都有人沒搞清楚,也正是因為這種概念性的東西沒搞明白,所以在日常涉及補發工資,月度內發放多次工資時候個稅其實就是迷迷糊糊的。

納稅人工資薪金主要有四個主要關鍵時間點,我們對四個時間點沒有深刻理解,其實只要弄懂了這四個時間點的含義,就可以輕鬆明白上面的問題。

1、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2、工資薪金所得時間(稅款所屬期);

3、個稅代扣(應稅)時間:

4、個稅代繳(申報)時間。

1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的,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

員工大白2020年8月份在該企業就業,通過當月的工作,應取得工資薪金5000元,則企業8月份應付給張某5000元薪水的所屬時間就是2020年8月份。

8月公司會計就應該按照權責發生制記賬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

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工資薪金所得期間即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收入發放的月份。

員工大白9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8月份得工資;則大白的工資薪金所得時間為9月。

而工資薪金支付的當月扣繳義務人應該代扣個稅,所以,工資薪金所得時間就是稅款所屬期。比如9月實際發了8月的工資,那麼這裡稅款所屬期就是9月。

這一點我們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也非常清楚的註明了。

3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這個規定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支付時方產生代扣義務,不支付,不產生代扣義務,遵循現金收付實現制。

企業因為8月份沒有支付大白工資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應代扣其個稅;

9月份支付大白8月份工資,因此9月份應代扣其8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4

個稅代繳(申報)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根據文件規定,個稅代繳(申報)時間為代扣(應稅)時間第次月15號前。

上述案例中,企業8月份只有應發工資,沒有實發工資,因此員工沒有納稅義務產生,企業應代扣的個稅為零,所以在9月份申報時,個稅申報為零;

說了這麼多,其實還是回到文章開頭的關鍵點,大家就認準發放期間,也就是這裡的工資薪金所得期間,這個期間等於工資實際發放期間等於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時間等於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

現實中企業可能存在當月發放當月工資,也可能存在當月發放上月工資。

有時候還有特別不尋常的情況發生,比如補發工資,一個月補發前面N個月的工資,還有像國慶節這種,企業提前發放工資。

不管你怎麼變,我計稅個稅就是按實際發放時間來。

其實這個區分各地稅務局在答疑時候也經常提到的。

比如河北稅務局這個答疑就非常清晰。

所以,10月工資9月發正兒八經該如何扣個稅,現在清楚了嘛,那就是把9月發的兩次工資合併一起在9月所屬期預扣預繳個稅。

但是實操中,很多人不會這麼做,因為9月提前發了工資,也就是9月份發了兩次工資,但是大家還是習慣把後面這次默認為是10月發放的,然後在11月再申報成10月所屬期的個稅。

簡單的說就是9月初發放的,我還是按照9月所屬期在10月申報,而9月末的我默認還是10月發的,是10月所屬期的工資,11月申報。

糾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這個本身就是一個特殊情況,不是經常事項,而且9月發的第二次工資本身其實應該是10月發放的,只是因為節假日提前了而已。

另一方面就是不分開申報可能導致有些員工本身沒有預扣個稅,然後合併一起申報出現預扣個稅情況,雖然個人所得稅目前是累計預扣法,其實整體上對員工個人所得稅不會有影響。但是先預扣出現多扣稅的情況只能彙算才能退,也是個麻煩事。

而且還會導致職工個人所得稅扣繳記錄中途有一個月為0的情況發生。

所以,對於這種特殊的情況,大家不按照正兒八經的這個方法來做大白覺得也並未沒有太大問題。

至少不管怎麼樣,我是肯定不會合並來做。

畢竟

畢竟

我們特麼根本不可能提前發工資,別說提前了,能不能先把前面幾個月的工資給發了???

說起來都是淚,你在討論什麼時候扣個稅,我在想什麼時候才能拿到錢。。。

哎,算了,還是先學一下吧,至少不能沒錢了還沒知識。

本文來源: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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