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健康告知,這一點給大家提個醒

關於健康告知,這一點給大家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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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買保險時,有一個很關鍵的環節:健康告知


但我最近發現部分夥伴在健康告知時存在一個問題,今天特別來跟大家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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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問題呢?


我們去住院,出院診斷經常不止一個,部分夥伴在健康告知時會把一些看似不重要的診斷給忽略掉。


比如像這個病例:


關於健康告知,這一點給大家提個醒


糖尿病是患者既往已有疾病,而腎功能不全、高脂血症是這次住院新診斷疾病。


如果說他要去買保險,並且被健康告知“近2年是否有住院”詢問所限制,此時該如何告知呢?


是僅告知足外傷及糖尿病就可以了嗎?還是說腎功能不全、高脂血症也要一併告知?


答案是四項疾病都要告知。


可能這個案例還不太經典,因為告知有糖尿病,像買重疾險、百萬醫療險基本會被拒保,不論腎功能不全、高脂血症有沒有告知,都不影響核保結論。


我們來簡化成一個更經典的。


如果說該患者沒有糖尿病病史,就只因左足外傷住院,但出院診斷除了有足部損傷外,還有腎功能不全及高脂血症。


那如果該患者買保險健康告知只告知左足外傷,極大概率就會核保通過;


而實際上,按正確的告知,應該如實告知有腎功能不全,此時該保單極大概率是會被拒保的。


這樣就因告知不準確的問題,導致了完全不一樣的核保結論。


將來發生理賠,再被保險公司查到了出院記錄,糾紛就是大概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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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另外一種情況:


如果該次住院已經超2年,沒有在 “近2年是否有住院” 的詢問範圍內,此時該如何告知?


那就要看其他的健康詢問內容是否有涉及本次住院的疾病了。


比如說,僅單獨詢問到是否有糖尿病,那就只用告知糖尿病;如果同時有問到是否有腎臟疾病,那腎功能不全也要一併告知。


像足損傷、高脂血症,如果健康告知沒有問到,就不用告知。


但此時可能出現的一種情況是,部分人會認為自己是因足外傷住院的,並且出院也超2年了,健康告知沒有問到足外傷相關的,那自己就全符合了,完全忘了出院診斷上還有腎功能不全、高脂血症這兩種新診斷的疾病。


04


對於同一被保人、同一次住院,以上兩種情況我們需要告知的內容是不同的,大家可能犯的錯誤也是不同的。


這是為什麼?為什麼會有不同的告知?


這是因為內地保險的健康告知遵循的是有限告知,核心思想:問到才告知,不問不告知。


因為兩次被健康告知中不同的詢問內容所限制,所以我們需要告知的內容也不同。


第一次是被 “近2年是否有住院” 詢問所限制,那按出院診斷來說,本次並不僅僅是足外傷住院,還是糖尿病住院、腎功能不全住院、高脂血症住院,所以這些都需要告知。


而第二次,它的詢問只問到糖尿病,我們就只用告知糖尿病;只問到腎功能不全,我們就只用告知腎功能不全。


關於健康告知,這一點給大家提個醒


就好比這份健康告知,如果住院在2年內,就會被第一條詢問所限制,住院期間的所有疾病診斷都要告知;


如果住院距今超2年,那就只受第二條詢問所限制,糖尿病、慢性腎功能不全需要告知,而足損傷、高脂血症因沒有相關詢問,就不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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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一下:


我今天是想提醒大家這件事情:


我們健康告知要力求準確,特別是像住院診斷,所有的疾病診斷都需要關注,並不是說因為足外傷住院,就只用告知足外傷。


出院診斷上除了主要診斷,通常有一些不起眼但可能非常影響我們買保險的診斷,比如說上面案例中的腎功能不全。


看到這裡,部分買了保險的夥伴可能已經嚇壞了,當年出院診斷上是不是有其他疾病都不記得了,都是按照記憶買的。


這種情況很常見,並且也合乎情理,幾年前、十幾年前的出院診斷,誰還記得全?


如果說已經因疏忽而造成沒有如實告知的既定事實,該怎麼辦?


常規的做法是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申請補充告知,讓保險公司核保人員重新審核。


但更可能的是,多年前的住院資料已經丟失了,我們也不知道出院診斷有沒有其他疾病,所以並不知道有沒有不如實告知,補充告知更無從談起。


對於這種情況是這樣,保險法中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長期重疾險、定期壽險等長期險產品受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保護,保障基本不會受影響。


棘手的是百萬醫療險這樣的1年期產品,它們不受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保護,將來理賠,保險公司拿著十幾年前的出院診斷說我們沒有如實告知而拒絕賠付,我們還真不好辯駁。


所以說,對於買保險,特別是買1年期的保險,做到如實告知尤其重要。


如果既往有住院經歷,比較嚴謹的做法是找出當年的住院資料,明確清楚有哪些疾病診斷、檢查異常,資料丟失的話,可以拿個人身份證去醫院病案室複印。


患者因左足外傷住院,出院診斷除了有足部損傷外,還有糖尿病,有腎功能不全及高脂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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