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罵人是否構成誹謗?小心,別犯罪了都不知道

朋友圈罵人是否構成誹謗?小心,別犯罪了都不知道

張某與同事何某因工作上存在多次矛盾,後張某氣不過,在朋友圈公開辱罵何某,並誇大事實,想要讓大家看清何某的“真面目”,遂不知,2個星期後,張某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因是何某以誹謗罪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張某刪除已發表的朋友圈,並在朋友圈賠禮道歉,以及承擔其名譽權受損的精神損害賠償。

最後法院判決支持了何某的請求。理由是朋友圈已作為一個公開的網絡平臺,可被不特定的人看到,特別是在工作關係中,這些言論會對他人的工作以及生活產生影響,因此,在朋友圈罵人無異於在公眾場合罵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對何某的訴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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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構成誹謗罪的條件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構成誹謗罪有以下條件:

1、所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並對他人人格和名譽造成損害的。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損害了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屬於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誹謗罪的對象必須是個人,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對象;

3、誹謗罪的行為人在散佈虛假信息時必須是直接故意,此外在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存在不實成分的,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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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條的規定,構成誹謗罪滿足上述條件以外,必須是情節嚴重,造成被害人嚴重後果的。所謂情節嚴重,是影響到被害人或其親近親屬的日常生活、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群體事件等情況。本案中,因雙方工作的原因,會讓公司有關的客戶知曉,產生不良的影響,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而誹謗罪屬於“不告不理”的刑事自訴案件,因此,本案中何某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向法院告發,除非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自訴的,被害人近親屬可以告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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