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心叵測!明知對方不能受驚嚇,還故意扮鬼嚇人導致對方精神崩潰自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來源 | 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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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什麼樣的名場面沒見過

今天的問題裡

除了婚姻、職場和民事糾紛

竟然還有問“女鬼"的

居心叵測!明知對方不能受驚嚇,還故意扮鬼嚇人導致對方精神崩潰自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沒關係

來者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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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居心叵測!明知對方不能受驚嚇,還故意扮鬼嚇人導致對方精神崩潰自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諮詢一個案例:行為人知道被害人不能被過於驚嚇。他在偶然間知道被害人的女朋友去世了,出於報復的心理想嚇唬一下被害人。於是就利用物理化學原理和人的心理製造出所謂的鬼影和夜半怪聲,然後他自己 打扮一下,化裝成白衣“女鬼”經常在半夜嚇唬被害人。被害人以為是自己的女朋友還魂來找自己,結果因為過度驚嚇而精神失常了,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行為人仍然繼續在半夜嚇唬被害人,結果引發被害人由於過度驚嚇而上吊自殺。行為人雖然沒有對被害人身體上造成傷害,但是他的行為也引發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構成犯罪嗎?

A1:

首先,故意去嚇唬別人是否是一個危害行為?一般日常生活中,開玩笑一類的驚嚇並不屬於危害行為,而是一般生活行為。但是本案中,由於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行為人故意利用這一點對被害人進行精神上的刺激,這種針對性的行為實際上對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損害,並最終導致被害人精神崩潰,因此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危害行為。

其次,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在本案中,被害人在被多次恐嚇、驚嚇後患上精神分裂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被害人已經患上精神分裂症,但是依然採取頻繁恐嚇、驚嚇的行為,最終引發被害人的自殺身亡。行為人一系列的驚嚇行為是針對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所採取的針對行為,也就是說被害人最後的死亡是由行為人的頻繁恐嚇而造成的,因此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的特殊體質實施了特殊的危害行為,最終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應當為被害人的死亡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以上就是對你問題的全部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

Q2

居心叵測!明知對方不能受驚嚇,還故意扮鬼嚇人導致對方精神崩潰自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丈夫於2019年3月3日意外身亡,我現在想帶兩個孩子(一女一兒)回自己家,婆家不同意,我有什麼權利嗎?

A2: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現作如下分析:

首先,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你的丈夫已經死亡,那麼孩子的監護人就是你自己。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在父母雙方死亡或者失去監護能力後,其他人才有可能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因此你的婆家是無權阻止你行使監護權的。

面對婆家阻擾你撫養孩子的情況,你可以向婆家所在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求助,請求幫忙調解。除此之外,也可以去孩子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求助,看是否能夠調解解決。如果各方調解或協商不能解決問題的話,可以去當地的法院起訴,要求婆家配合你行使自己的監護權。以上就是對你問題的全部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3

Q3

居心叵測!明知對方不能受驚嚇,還故意扮鬼嚇人導致對方精神崩潰自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老公幫他公司運送混凝土到對方工地,下車時掉進對方沒有防護措施的窨井蓋,肋骨斷了三根。請問找誰賠償,怎麼去算?

A3: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現作如下分析:

首先,你老公是在完成工作的時候受傷的,應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你老公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給工地運貨,在因工外出期間而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待遇並要求工傷賠償。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規定了施工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工地對地面的窨井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造成送貨的人員掉入受傷,顯然施工方作為管理者沒有盡到自己的管理職責,應該對窨井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你可以與責任方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可以去勞動局反應或者去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以上就是對你問題的全部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

Q4

居心叵測!明知對方不能受驚嚇,還故意扮鬼嚇人導致對方精神崩潰自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會計給離職員工發工資的時候錯把銀行卡號放成工資發了,多發四千多塊錢。離職員工拒不退還,又是異地,離得有點遠。這種情況下多發的工資可以如何討要回來?能不能讓離職員工補償一部分費用?

A4: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現作如下分析:

首先,可以採用勞動仲裁的方法來維護公司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由於你們這種情況屬於勞動報酬爭議的範疇,因此用人單位也可以適用勞動仲裁法來申請勞動仲裁。

其次,用人單位可以不當得利為理由,去法院起訴員工歸還多發的工資。《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員工並未提供相應的勞務而多拿了一部分工資,這部分工資屬於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屬於不當得利,依法應予以返還。用人單位在要求返還這部分工資時,可以主張相應的利息。

5

Q5

居心叵測!明知對方不能受驚嚇,還故意扮鬼嚇人導致對方精神崩潰自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承租人在租房期間因忘記關水管,造成房屋漏水,導致樓下房屋漏水受損。樓下房主以物權保護為由,起訴租房房東要求賠償,並拒絕被告追加第三人即承租人承擔責任,要求房東個人賠償。房東並非實際侵權人,為何不予支持追加第三人賠償?房東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利益?

A5: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作如下分析: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本案房屋漏水引起的糾紛屬於相鄰關係糾紛,房東雖然並非侵權人,但作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對於因其房屋漏水對鄰居造成的損失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房屋漏水是由於承租人忘記關水管造成的,因此承租人對於這次侵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房東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租客追償。

其次,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房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但是,追加第三人需要徵得原告也就是樓下房主的同意,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那麼將視為放棄對該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本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承租人可以主動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或者節約訴訟資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追加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上就是對你問題的全部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感謝值班律師:

居心叵測!明知對方不能受驚嚇,還故意扮鬼嚇人導致對方精神崩潰自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劉兆慶(河南鄭州

讓產生人恐懼的

是對未來的失控感

編輯 | 王琳(實習)

法務 | 鄭俊宇

維護 | 黎意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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