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時空 | 我院法官林爽走進直播間講述詐騙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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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作為一種典型的侵財犯罪,不僅使受害者蒙受經濟損失,還會影響我國和諧社會和誠信體系建設,降低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和滿足感。今天,我院刑庭法官林爽走進張家港電臺,現場講述幾起典型的詐騙案例,希望聽眾朋友們在聽後能夠進一步瞭解犯罪分子的慣用伎倆,在今後的生活中,尤其是涉錢財往來時,擦亮雙眼,保持理性,提高自身的防騙意識,讓犯罪分子無可乘之機,從而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罪名簡介及相關法律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主體方面,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江蘇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狀況,規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分別為6000元、6萬元和50萬元。

精選案例(一)

2018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沈某在張家港市向被害人朱某某謊稱能夠幫助解決小孩上學問題,並假借需要資金疏通關係為由,騙得被害人朱某通過微信轉賬給其的人民幣8000元。

2018年6月至11月間,被告人黃某虛構可以強行開通支付寶螞蟻借唄、提升額度的事實,通過他人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處發佈廣告,以需要查詢費、手續費等為由,先後對羅某等122人實施詐騙,共計騙取人民幣24萬餘元。

判決結果:被告人沈某某以詐騙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均責令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

【法官點評】

上述兩起案例屬於典型的“能人”型詐騙,與之類似的還有謊稱幫忙就業、低價買房、代辦社保、申領駕照等案件。該類案件頻發的主要原因在於犯罪分子抓住了受害人的心理需求,例如本案沈某就是利用了朱某“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心理,再吹噓後臺很硬、關係很熟,能力很強,對受害人玩起了騙術,騙取受害人的錢財。其實,人與人交往中,互相幫助可以增進感情,但涉及到需要支付查詢費、打點費、手續費等情況時要保持理性,不要輕信自稱能力很強的人,同時要掌握基本常識,增強法律意識,如針對必須通過特定考試或程序等才有可能實現的需求,只能通過公開規範的正當途徑實現,沒有任何操作空間,反之,不僅會遭受財產損失,還會耽誤寶貴的時間和精力。

精選案例二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賈某冒充女性,在陌陌軟件上以“戀”的名義與被害人謝某談戀愛,先後虛構承包工程需請客吃飯、與被害人結婚需買車等理由,多次騙取被害人謝某人民幣共計19萬餘元。案發前,被告人賈某歸還被害人謝某人民幣6萬餘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李某通過微信與張某結識,以其虛構的女性身份獲取張某信任後,通過虛構自己生病、家人生病及去世等事由,多次騙得張某共計人民幣10萬餘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李某採用上述方法,多次騙得徐某共計人民幣21萬餘元。

判決結果:被告人賈某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李某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均責令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

【法官點評】

上述兩起案件系典型的“交友”型詐騙,也是詐騙類犯罪中較為常見的一類。該類犯罪的受害人多為單身、離異男性,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主要是通過QQ、微信等聊天軟件與受害人結識,用花言巧語騙得受害人的好感,進一步發展關係,待時機成熟,便以各種理由向受害人索要財物,一旦受害人有所察覺,便迅速銷聲匿跡。婚戀交友乃人之常情,法官提醒在此過程中,對非常熱情,認識時間很短,尤其是通過聊天軟件認識,主動要求確立戀愛關係的人要提高警惕,勿輕易相信任何未曾見面即要求匯款或充值的理由,即使見面後,對於涉及金錢往來的事情,也要格外謹慎,勿輕易上當受騙。

案例三

2019年1月至5月間,被告人姚某利用電信網絡,通過在微信聊天群或朋友圈發佈出售化妝品、人民幣兌換日元、出售張雲雷演出門票、出售周杰倫演唱會門票的虛假交易信息等手段,先後實施詐騙作案5次,騙取常某、劉某等5人的人民幣合計10059元。

判決結果:被告人姚某以詐騙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系典型的電信網絡詐騙案。該類犯罪的主要特點是犯罪分子利用網絡的虛擬性和匿名性,通過電信網絡尋找不特定受害人,一旦有人上鉤,便以各種理由讓對方發紅包、轉賬或匯款等,錢款到賬後馬上提現或轉移。因該類犯罪的行為地和結果地分離、犯罪所得異地實現,且偵破過程又涉及銀行、電信等有關部門,給公安機關偵辦案件帶來難度。為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認定標準比普通詐騙少了一半。其實,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僅依靠法律嚴懲遠遠不夠,公民個人也要提高警惕,一旦發現被騙,要立即報警,還要保留證據,記下犯罪分子的電話號碼、微信號、銀行卡賬號等,同時將聊天信息截圖、支付現金的收據等憑證或轉賬信息等一切證據保留下來,為公安機關偵辦案件提供有利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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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潘珂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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