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时空 | 我院法官林爽走进直播间讲述诈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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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作为一种典型的侵财犯罪,不仅使受害者蒙受经济损失,还会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和诚信体系建设,降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足感。今天,我院刑庭法官林爽走进张家港电台,现场讲述几起典型的诈骗案例,希望听众朋友们在听后能够进一步了解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在今后的生活中,尤其是涉钱财往来时,擦亮双眼,保持理性,提高自身的防骗意识,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罪名简介及相关法律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体方面,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江苏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000元、6万元和50万元。

精选案例(一)

2018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沈某在张家港市向被害人朱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解决小孩上学问题,并假借需要资金疏通关系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人民币8000元。

2018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虚构可以强行开通支付宝蚂蚁借呗、提升额度的事实,通过他人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处发布广告,以需要查询费、手续费等为由,先后对罗某等122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24万余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沈某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均责令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

【法官点评】

上述两起案例属于典型的“能人”型诈骗,与之类似的还有谎称帮忙就业、低价买房、代办社保、申领驾照等案件。该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分子抓住了受害人的心理需求,例如本案沈某就是利用了朱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再吹嘘后台很硬、关系很熟,能力很强,对受害人玩起了骗术,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其实,人与人交往中,互相帮助可以增进感情,但涉及到需要支付查询费、打点费、手续费等情况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轻信自称能力很强的人,同时要掌握基本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如针对必须通过特定考试或程序等才有可能实现的需求,只能通过公开规范的正当途径实现,没有任何操作空间,反之,不仅会遭受财产损失,还会耽误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精选案例二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贾某冒充女性,在陌陌软件上以“恋”的名义与被害人谢某谈恋爱,先后虚构承包工程需请客吃饭、与被害人结婚需买车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谢某人民币共计19万余元。案发前,被告人贾某归还被害人谢某人民币6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与张某结识,以其虚构的女性身份获取张某信任后,通过虚构自己生病、家人生病及去世等事由,多次骗得张某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采用上述方法,多次骗得徐某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贾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均责令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

【法官点评】

上述两起案件系典型的“交友”型诈骗,也是诈骗类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该类犯罪的受害人多为单身、离异男性,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主要是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与受害人结识,用花言巧语骗得受害人的好感,进一步发展关系,待时机成熟,便以各种理由向受害人索要财物,一旦受害人有所察觉,便迅速销声匿迹。婚恋交友乃人之常情,法官提醒在此过程中,对非常热情,认识时间很短,尤其是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主动要求确立恋爱关系的人要提高警惕,勿轻易相信任何未曾见面即要求汇款或充值的理由,即使见面后,对于涉及金钱往来的事情,也要格外谨慎,勿轻易上当受骗。

案例三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姚某利用电信网络,通过在微信聊天群或朋友圈发布出售化妆品、人民币兑换日元、出售张云雷演出门票、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交易信息等手段,先后实施诈骗作案5次,骗取常某、刘某等5人的人民币合计10059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姚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该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通过电信网络寻找不特定受害人,一旦有人上钩,便以各种理由让对方发红包、转账或汇款等,钱款到账后马上提现或转移。因该类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分离、犯罪所得异地实现,且侦破过程又涉及银行、电信等有关部门,给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带来难度。为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认定标准比普通诈骗少了一半。其实,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仅依靠法律严惩远远不够,公民个人也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被骗,要立即报警,还要保留证据,记下犯罪分子的电话号码、微信号、银行卡账号等,同时将聊天信息截图、支付现金的收据等凭证或转账信息等一切证据保留下来,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有利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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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珂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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