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試點 6月底全國實施交通違法行為可異地處理

為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新《程序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程序規定》於2004年5月1日頒佈實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迫切需要對《程序規定》作出修訂,進一步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效能,回應和滿足人民群眾對規範執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便利租賃汽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等改革措施實施,更好地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以進一步規範執法、推進便民利民為立足點,《程序規定》重點對6個方面內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二是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三是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四是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五是規定了信息轉移制度。六是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對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規定》還對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等程序進行了規範,並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據瞭解,《程序規定》於2008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該規定的實施,對規範公安交管部門執法行為,保護交通參與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啟動相關研究工作,起草了修訂稿,並多次徵求相關部門、企業代表和專家學者意見。2019年10月,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安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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