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凍品凍肉案件37天辯護工作
作者:梁栩境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金牙大狀律師網走私犯罪辯護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全國各地均案發了各類走私凍品、凍肉案件,筆者在閱讀相關新聞資訊,思考相關案件的辯護工作同時,亦在考慮走私凍品、凍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刑事拘留起,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的過程中的辯護策略。對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言,筆者已經就不同罪名、類型的走私案件撰寫了多篇黃金37天的辯護工作分析,現基於走私凍肉、凍品案件的特性,分析在37天時間內如何通過辯護達到階段性的辦案效果。
一、分析刑事案件辯護工作下的基本須知
關於此部分的工作主要系與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進行對接,解釋案件的程序性問題以及相關工作內容。
實踐中,在刑事案件發生後,犯罪嫌疑人家屬可能對案件瞭解程度極低,對於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問題亦不清楚,更遑論律師在此階段的辯護工作。家屬往往只清楚律師能夠會見,而不瞭解會見的情況及隨後的辯護內容。
故筆者在接受一起走私案件的委託後:首先會對程序進行介紹,說明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下的期限及延長情況,並對37天的時間進行劃分,基於強制措施的劃分,說明偵查、審查逮捕工作的期限,其中亦會提及取保候審以及不予逮捕的辯護時間節點;其次會對辯護工作進行介紹,說明會見的時間點、會見的頻率以及各次會見的重點;最後會提及到文書工作的情況,包括《取保候審申請書》《建議不移送逮捕意見書》《建議不予逮捕意見書》等。
具體個案中,家屬的問題可能更多,但涉及到法律上的問題相信在對上述情況進行解釋後,均已經清晰、明瞭。
二、分析案件的具體策略及辦案思路
辯護律師在解釋辯護策略及辦案思路前,需要了解相關案情,根據筆者的經驗,瞭解案情的渠道無非系如下幾點:
1.通過家屬進行介紹
然而實踐中,大部分家屬僅知道自己親人所從事的工作,但對於其中的內容以及細節部分,並不清楚。對於此種情況,筆者認為需要結合第二點進行了解。
2.基於辯護律師的辦案經驗
結合家屬提供的少許情況,加上筆者的辦案經驗,可大概摸清楚案件的輪廓,提出初步的辯護策略。如在走私凍肉凍品案件中,家屬知道親人僅參與到境內貨物的分銷或再運輸,此時筆者便能考慮排除犯罪嫌疑人參與到繞關、報關的行為,將辯護的重點置於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是否具有走私的共同犯罪故意上。作出上述判斷的依據系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的主客觀結合情況,對於並不具有客觀的走私核心行為的人員,應著重其犯罪故意進行分析,考慮無罪或罪輕辯護的策略。
3.基於之前律師會見情況分析
委託筆者辦理走私凍肉凍品案件的當事人有相當部分已經請了律師前往看守所進行單次的會見,實際上一次會見工作即可大概瞭解走私行為的犯罪鏈條、構成人員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其中的作用、地位、角色等,上述信息能夠協助筆者就案件進行更為有效的判斷。
在通過各種渠道瞭解案件的情況後,便可作出相關法律分析。
三、進行持續、高效的會見
筆者認為自一起走私凍肉、凍品案件案發起至審查逮捕結果出來前,至少要進行3次會見,才能達到較好的效果,現基於3次會見進行分析介紹。
第一次會見:主要了解案件的基本信息,介紹法律程序以及關鍵的辯護節點,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無罪或罪輕辯護的策略、方向及可能面臨的結果,基於犯罪嫌疑人自身的選擇商定辯護方向。同時在第一次會見時,應充分了解已經進行的訊問,考慮形成證據對案件發展的影響。
第二次會見:瞭解新情況,及時掌握辦案方向。與辯護律師會見一樣,偵查工作實際上亦在持續進行,通過前後會見信息的更新,能夠了解案件的辦案重點及核心問題,及時與犯罪嫌疑人進行分析,便基於新內容對原辯護方向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
第三次會見:介紹辯護內容及相關文書工作,在第三次會見時辯護律師已經就案件情況形成了變更強制措施的文書或相關辯護意見,此時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文書,能夠讓其更為清晰瞭解案件的重點部分,對於後續可能發生的取保候審或審查逮捕的應對能夠提供有效支持。
四、與辦案部門溝通、接觸
在走私凍品、凍肉案件中,與辦案部門就案件情況進行意見反映主要體現在刑事拘留30天內與海關緝私部門以及在審查逮捕的7天內與人民檢察院的溝通。
筆者在進行辯護時,會以相關文書為基礎,如向辦案部門《取保候審申請書》,分析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的理由,以及想審查逮捕部門提交《建議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見書》,促成案件不逮捕並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上述兩項工作均系筆者前者介紹重要事件節點之一。值得一提的是,走私凍肉凍品案件由於牽涉的人員較多,在案發時往往會先行拘留較多人員,隨後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會基於案情釋放部分人員。故存在釋放的空間便意味著辯護工作在其中所起到的關鍵作用,此亦是筆者一直強調37天辯護工作關鍵的原由。
以上系筆者基於走私凍肉凍品案件的37天辯護工作分析,筆者亦有就走私凍肉凍品案件的辯護策略及思路進行撰文,如瞭解可通過搜索引擎搜索或聯繫筆者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