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偵查員的辦案感悟

題記

我們曾經幻想著要有正義之劍,所以,我們就鍛造正義之劍;當正義之劍鍛造成功,我們還必須問自己:有沒有力氣和技能握起它並揮舞它?這是當今中國所有的法律人士特別是偵查員,所要思考和做的兩件事——海檢君。


一、 偵查藝術入門的根本途徑


偵查工作非常辛苦,經常需要與涉案對象較量體力,因此,一般來說(不是絕對),偵查員需要有一個良好的身體。但是,偵查主要並不是依靠體力,而是要依靠腦力。任何一個優秀偵查員都是用頭腦辦案的。因此,雖然掌握偵查藝術有多種途徑,但根本還是要過頭腦關。在偵查實踐中,頭腦問題的解決方法歸根結底只有一個,就是過筆錄關,這也是效率最高的一途。任何一個偵查員是否合格、優秀,只要看他兩頁筆錄就可以判斷。多數偵查員筆錄關並沒有真正過,所以,即使有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經歷,到退休也還是平庸。優秀的偵察員是不多的,100個人裡頂多也就四、五個,這與多數人忽視筆錄有著密切關係。做好筆錄與文化程度沒有絕對關係,甚至跟法學專業理論知識水準也沒有直接關係,法學教授不一定做得好筆錄,初中畢業生不一定做不好筆錄。


二、怎樣做好筆錄


任何案件從立案到起訴、判決都伴隨著案卷的形成、移交、封存過程。無論在哪個環節,圍繞案件所發生的活動都以形成案卷材料並且也必須以形成案卷材料為基本目的。因此,案件的全部偵查活動都應該在偵查案卷中得到反映。偵查案卷體現出了偵查活動所消耗的全部有效體力、腦力及其效率,任何不能夠形成案卷材料的體力和腦力支出都是無效支出。有個別偵查員忙乎了幾個月連一頁紙的案卷材料都無法形成,這種人絕對應該從偵查隊伍中驅逐出去。筆錄,是偵查案卷材料最基本的組成部分,是用語言形式對涉案人員有關動機、行為及其結果的表述和記錄,是偵查員進行調查、詢問的記錄,是全部物化證據的精神呈現方式。沒有筆錄,全部物化證據、鑑定就是零碎的和無意義的死物。因此,筆錄是偵查員智慧最集中的體現方式,是整個偵查活動案卷材料化的最集中體現方式。

做好筆錄除了符合一般偵查員所知道的基本要求外,還應該注意在這些方面下功夫:


01 筆錄的清晰性和有效性


案卷厚不等於案件偵查質量好,不等於裡面全部的筆錄都有用,不等於每一份筆錄都能被批捕、起訴、審判、辯護者認為適用,不等於都能夠被讀懂。因此,清晰性和有效性是好的筆錄所應該達到的標準。經常會有案卷材料又臭又長,筆錄內容混亂、重複,線索象一堆亂稻草理還亂,接受案卷的人要花很大的精力進行重新整理,這雖然說明了偵查員辛苦但也證明了偵查員思維的混亂,不僅會增加補充偵查的機率,而且也會增加批捕、起訴、判決的工作量和難度。


02 犯罪諸要素的完整性


好的筆錄在邏輯上必須完整地包含犯罪諸要素,這種包含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迂迴的,但更多應該是以迂迴的方式體現。


03 要符合被審問對象的人格個性


好的筆錄答言敘述方式應該符合答言者的人格個性,應該就是他的語言,而不是另一個人的語言。不符合答言者個性的筆錄,很容易讓閱卷者形成非真實印象,弄不好會導致審判階段因此起波瀾。


04 要對直致判決的案件進程有預計性


大量偵查員僅僅把偵查看成偵查,不懂偵查本不是目的,不知道抓人容易放人難。一切刑事偵查,不僅僅是偵查員為了弄清犯罪事實,而且更是為了最終達到對被告人實施判決。因此,優秀的偵查員從一開始就會考慮到批捕、起訴、判決、辯護的實施,做的每一份筆錄都會放眼到案件處理的每一個後續進程。只知道偵查不知道批捕、起訴、判決、辯護的偵查員,可能是合格的偵查員,但絕不是優秀的偵查員。


05 要與所有相關證據建立完整聯繫


這種完整聯繫必須形成嚴密的邏輯鏈和圈。不僅僅是鏈,從一個證據到另一個證據;而且也必須是圈,所有的證據形成來龍去脈。


06 要對翻供和證偽作出預計措施


大多數偵查員對翻供和證偽帶有情緒態度,而不是把它們看成正常現象和必然要發生的,因此,不能以冷靜、嚴肅的態度從一開始就作出預計措施,筆錄總是缺乏不可動搖的根基,經不起另類思維的質疑、糾纏。當一個偵查員把希望寄託在被告人的馴服態度上、對“不老實”態度的發生進行懲罰時,這個偵查員稱不上是理智的偵查員,而不夠理智的偵查員是很難成為優秀偵查員的。你要抓人而不允許被抓的人設法“逃跑”,是可笑的,是自己無能和虛弱的心理體現。


三、證據本身是必須要被證明的


偵查工作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是證據的發現、採集、形成。證據是對某種動機、行為和行為結果進行證明的書證、物證、人證體系。雖然證據是證明此或彼,但證據本身也是必須要被證明的。不能被證明為真實、客觀的證據不能成為證據,或起碼可以被看作是沒有足夠證明力的證據。在這一點上,不少偵查員在實踐中經常會犯不嚴密的錯誤,只是沉浸在獲得證據的喜悅中,而忽視證據真實、客觀性的完善工作。


在犯罪現場證據採集、搜查、證人詢問等過程中,經常會有非常草率的現象發生。比如,在中國由於證人被要求出庭的比率非常低,因此,就掩蓋了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即大量證人是無法被證明的。偵查員找到一個證人,做過筆錄後,該證人就“飛”了,找不到了。如果律師對該證人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將發生非常尷尬的情況,因為,書面材料沒有足夠充分的要素證明該證人是真實的。證人“飛”掉是正常的現象,很多證人只能被尋找到或合作一次,偵查員應該在這一次合作時完成對他的真實性證明。在書面材料沒有足夠充分的要素證明證人是真實的情況下,一當律師對該證人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偵查員或公訴人等等將不得不在重新尋找該證人問題上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因為根本無法承受住這一壓力而導致整個訴訟失敗。


不僅如此,更重要的問題還在於,對證據的證明也是要被證明的。比如搜查,有些偵查員在搜查手續上總是很隨意。搜查手續是對搜查出的物證的證明,但搜查手續也需要被證明為合法、有效。搜查手續如果不合法、有效,則物證的證據能力將大打折扣甚至被全盤否定。比如刑訊逼供,雖然取到了口供,但當刑訊逼供被證實,口供就會被證明為無效。


四、要有強烈的經濟意識


偵查員的所謂經濟意識,就是在同樣達到案件偵破終結的目的下,最大化降低人力、物力支出。大量偵查員是缺少這種意識的,總是把經費、設備、人手配備看作是領導和上級部門的事,而不動腦筋選擇和設計降低人力、物力支出的偵破方案。其實偵查員應該懂得,支出越大,偵查員個人的精力也會投入越大,當偵查員個人精力投入達到一定時,就會導致偵查員自己的整個破案效率降低。因此,經濟意識不僅包括投入經濟成本,而且也包括偵查員自己投入的體力、腦力成本。宣傳部門總是習慣於過分渲染偵查員的辛苦,偵查員確實辛苦,但過分的辛苦並不是好事,而是意味著整體低效率。


有兩種習慣必須學會放棄,不僅是放棄,而且是要學會果斷放棄。過去有一批老前輩辦案質量非常高,很優秀,很高手,但一個案件在他們手上做的是水磨功夫,更適合於過去的體制和時代,這種習慣已經越來越不符合今天的體制和時代,它的成本太高,不等於經費支出高,而是偵查員個人付出的精力太大,一年破結不了幾個案件。另一種情況是人海戰術,有一個案件,很多人撲上去。問題是隻有一個案件也就罷了,對一個偵查機構來說,案件不可能是一個,而是層出不窮的。一大幫人從這個案件湧到那個案件,不僅花費大,而且把所有人都弄得筋疲力盡。其實,絕大多數案件都是富有個性的,更需要偵查員用富有個性的智慧去對付,一大幫人在一起研究來研究去,形成的偵查方案只會平庸。一幫平庸的人湊在一起才會有“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效應,因為是臭皮匠,所以才需要湊到一起。而對一個優秀的偵查員來說,這是最糟糕的形式。


人集中得越多,進行指揮的領導級別越高;領導級別越高,也就越外行,即使內行,也基本屬於平庸;即使領導本來是優秀偵查員出身,他對案情細節有限的瞭解、感受程度也決定了他會制定出平庸的方案。電視上經常有大要案偵破的實錄節目,其實大多是平庸的人海戰術,高成本,低效率,偵查員只會跑腿,沒有智慧,似乎只要能吃苦,人人都是好偵查員了。


五、對線索的真偽性和定性、定量判斷要絕對敏感、準確


案件線索的來源有多種渠道和方式。一些偵查員經常會處在兩種極端的感覺中,一個極端是要查的線索成堆,一個極端是覺得沒有任何有價值的線索。其實這兩個極端感覺都偏離真實情況。真實的情況是永遠有案件辦但永遠不會有無數的案件可以辦。中國的人口規模決定了每一類事件的發生都會有一定的量。普通人經常會為一些“希奇”事件驚訝,但對偵查員來說,這世界不存在特別“希奇”的事件,凡人們可以想象出的,就一定會有這種事件發生。所謂的法律,其實是一種尺度,刑法所規定的標準永遠只針對著一定數量的行為,比如偷竊,當人們都是偷1——10個蘋果時,刑法就會把偷7——10個蘋果的行為衡量為犯罪;當人們都是偷1——100個蘋果時,刑法不僅不會把偷10個蘋果的行為衡量為犯罪,甚至偷50個也不會被認為犯罪,而僅僅只是會把偷70——100個的行為衡量為犯罪。因此,永遠有案件,但永遠不會有無數案件。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對偵查員來說就是無意義、無價值的。偵查員不是紀委、監察,不是治安警察、保安,不是馬路邊戴著袖章大呼小叫的老頭、老太。偵查員是對付犯罪的牛刀,只殺牛不殺雞。


經常有偵查員看到一些犯法、違紀的事就大驚小怪、義憤填膺,會去用原子彈炸蚊子,這是他們對自己的角色根本沒有定位清楚。因此,並不是所有的線索都是線索。但所有的線索中一定有案件。對線索的判斷是對偵查員智慧考驗的第一道關。首先是線索的真實性。告訴被強姦的女性中一定有被強姦的,但並不等於所有告訴被強姦的女性都是被強姦的。其次,是對事件的定性和定量判斷。雖然偵查員還沒有弄清事實,但必須要先期進行性和量判斷,從展開偵查的第一步起就開始有方向地搜尋事實證據。線索判斷對偵查員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涉及到偵破的效率和成功與否,是設計偵查方案的基本起點。


六、必須徹底拋棄預防犯罪的思想


對整個法律體系、機構來說,預防犯罪是必要的。偵查員把犯了罪的人拘捕,送上法庭予以懲處,從最終的意義上來說,是警示、預防犯罪行為發生的最有力手段。但是,對偵查工作本身來說,則必須徹底拋棄預防犯罪的思想。一個想著預防犯罪的偵查員,更是一個政治家、宣傳家,而不是一個真正的偵查員。拋棄預防犯罪思想與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或繼續發生是兩回事。偵查員所面對的,是已經或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他要弄清楚這種行為並使行為人受到懲罰,而不是對沒有發生犯罪行為的人進行調查、告戒。


在有些罪案比如賄賂罪的偵查過程中,偵查員一旦展開偵查活動,便經常是已經站在了懸崖上面,根本不允許“輸”掉,一旦“輸”掉,不僅偵查員自己,而且偵查員所在的機構,便躺在了砧板上面,將面臨被某種勢力屠宰的命運。預防犯罪思想對偵查員來說,將大大增加“輸”掉的幾率。也許有人會說,把預防犯罪工作做得很好的偵查員不少。這是虛象,剝開了看裡面,偵查員忙於預防犯罪的,一定潛藏著嚴重的“偵查員腐敗”。“偵查員腐敗”導致已經犯了的罪被彌補為非罪、大罪彌補為小罪,導致大大提高偵查成本甚至整個偵查活動破產,甚至導致偵查活動根本就不展開或不能展開。對一個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來說,“偵查員腐敗”比之社會腐敗更恐怖,更具有危險性。舊上海的頭號流氓黃金榮本是法租界的偵查員,他正是利用預防犯罪構建起了龐大的黑社會帝國,在法國人暫時降低犯罪率的喜悅中,整個上海灘被包圍在了黑社會的汪洋當中。可見,雖然檢察院、法院、公安在總體上要重視預防犯罪,但對檢察院、公安的偵查員來說,是一定要拋棄預防犯罪思想的。既然如此,偵查員何時出手、出手多少分量,就大有講究,體現了偵查員的智慧。


七、審訊是偵查員智慧最集中的體現。


審訊的目的是讓被審訊對象把審訊者所要知道的事實說出來。偵查是一門藝術,審訊則是這門藝術中最主要的部分。由於中國司法實踐“證據”體系中證言、口供幾乎具有核心的地位,由於中國偵查員經費、設備的限制,由於密偵的制度限制,等等,審訊在偵查實踐中就總是有著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個優秀的案件主辦偵查員,必定也是一個出色的審訊員。審訊藝術是每一個偵查員所主要應該花精力研究的。任何案件,即使是用人海戰術進行偵查的,審訊則一定是偵查員個別的活動,是偵查員智慧最集中的體現。


審訊不高手,至多隻能說是合格的偵查員,而不能說是優秀的偵查員。在法律體系中,福爾摩斯並不是優秀的偵查員,他只能做我的助手,——這是每個偵查員應該牢記的教條。優秀偵查員的能力主要體現在筆錄和審訊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具有了相當高的水平,線索、證據的搜尋和追捕之類,也一定是高手,反過來則不一定是。9.11後美國搜捕嫌疑對象容易,從嫌疑對象中既快又準地認定和找出真正的罪犯則難得多,如果美國有一批審訊高手,這一工作就可以高效率、低成本地產生結果,如果缺乏審訊高手,就不得不花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對每一個嫌疑對象進行外圍調查。


審訊不是四肢的運動,而是頭腦的較量;依靠四肢運動審訊的,非法、違紀、不人道不說,僅僅從審訊藝術而言,也不是審訊藝術的正道。審訊是非常個性化的,審訊者(主審)對於被審訊者來說是非常具體的人,被審訊者更是一個活生生的具體人。但是,並不是審訊沒有規則性可循,比如,從一般“開口”難易的角度講,普通人膽子更小,地位越高心理越容易崩潰,男性比女性更缺乏忍耐力,累犯內心更驚慌,等等。這樣幾點有特別的意義:


01 一定要樹立自己的正氣


我經常跟我的助手們說:“為什麼解放前共產黨員那麼堅強?原因很簡單,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是革命者,是好人,審訊他們的國民黨是反革命,是壞人,好人不能向壞人投降,所以就堅強。還是這些人,文革時挖空心思要交代自己的問題,要鬥私批修,互相揭發,都變成了軟蛋,原因也很簡單,他們要證明自己是擁護毛主席的,是真正聽毛主席話的,是非觀已經亂了。被審訊的人坐在你面前,認為他是好人你是壞人,他就堅強;認為他是壞人你是好人,他就心虛,就軟蛋。”有的審訊員審訊時的形象、語言象混混、流氓,其結果一定是把審訊變成四肢運動。


02 人生觀是個非常重要的主題


很多審訊員喜歡對被審訊者採取利益攻勢,這並不是最好的方法,經常,當被審訊者對自己的利益有清醒的認識時,更會採取頑強的抵抗態度,堅定地保守自己的利益。在審訊室裡,當被審訊者覺得自己活著與槍斃、吃官司與不吃官司、自由與不自由、有妻兒與無妻兒等等已經沒有區別時,當覺得一切尊嚴、名利、地位都無意義時,開口或不開口就不再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曾經追捕過一個重犯,一路上我的同事們對他採用了一切可以採用的手段,但他始終眼睛露出仇恨、一聲不吭。第二天要見報,一幫記者都焦急地等著他開口。我僅僅花了兩個小時,讓他形成了活著是無意義的、過去所有吃喝嫖賭受用都是無意義的念頭,他開了口我故意要離開審訊室不想聽他說,以固定他的這種念頭,他反而拉住我求我聽,連解手也不願意讓我走,希望快點全部說出來,早一分鐘讓自己的靈魂得到平靜。最成功的審訊,是審訊後宣佈拘留或逮捕時,被審訊對象發出愉快的微笑,覺得自己的人生得到了解脫,感謝審訊者讓他擺脫了靈魂的罪惡和苦難。實際上,一個優秀的主教就是對虔誠的教徒進行“審訊”的高手,偵查員向他們取經,一定會大有收穫。


03 三分鐘判斷確定審訊方案


審訊方案在審訊前就應該有所準備,人海戰術的審訊方案經常是開“大”會研究,一些自作聰明的領導甚至會規定、策劃到每一個細節,但是,偵查員永遠必須清楚,這些僅僅都只是想當然,是紙上談兵,真正的審訊方案必須是在進入審訊程序後才能夠由自己在腦子中確定。這是沒有人能夠替代的。從審訊者和被審訊者見面的一剎那開始,審訊者就應該開始在腦子中醞釀真正實際的方案。實際方案建立在對被審訊對象的整個判斷基礎上,這種判斷任何第三者比如玻璃後的人、助手都是不能準確作出的。因為,這判斷包括著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第三者也可以做到的對對象本身的客觀判斷;但是,另一個判斷則更重要,也就是當從審訊者與被審訊者見面的一剎那,彼此就已經開始了一場任何第三者所不瞭解的互相探測、較量,這一過程才是審訊者對對象能夠作出最恰當判斷的基礎。


審訊者一定要記住,千萬不要匆忙地進入案情議題,要給自己留一個作出正確判斷的時間。這一時間不宜過長,三分鐘甚至一分鐘就足夠了。三分鐘不夠五分鐘,五分鐘不夠十分鐘。十分鐘不夠就乾脆結束審訊,離開審訊室冷靜思考一切。絕對不能輕率進入案情議題,必須清楚,自己的每一句話、每一個表情都是會有後果的,一不恰當就會為整個審訊帶來障礙,要花很大的力氣彌補。即使確定了審訊方案,在審訊的進行過程中,也要注意隨時作出調整。


04 摧毀他的神經


審訊者開始審訊後,不要急於壓迫對象開口。該開口自然會開口,不開口自然不會開口。審訊者自始至終所要牢記的,是“摧毀他的神經”。對象的神經被摧毀,他自然就會開口。審訊者要有修養,不要不知天高地厚,隨便展示自己的聰明、幽默、機智、淵博。對審訊者來說,最難纏的對象是“痴呆”;對被審訊對象來說,最難矇蔽的對手是“愚鈍”,當對象認為審訊者很好騙過去時,也是他犯邏輯錯誤的時候。審訊者應該要有自知自明的是,你的智商、情趣、決斷力、勇氣甚至專業水平等等,並不一定在被審訊者之上,你的任意顯示都可能被他暗笑,使他鄙視你,強化他的神經。


對象的“神經”主要由兩個方面構成,一是意志力,一是思維的清晰性。意志力與體力有關係,意志崩潰的時候通常也會伴隨著體力的崩潰。但必須非常清醒的是,體力的崩潰並不等於意志崩潰,靠折磨對象的身體達到目的是愚蠢的和野蠻的。當意志發生崩潰,再聰明的人的思維也會發生混亂。對象思維的清晰性與利益保守有關係。只要試圖保守自己的利益即逃避法律制裁,再愚蠢的人也會保持清晰的思維。思維一當混亂,對象就會對自己的利益發生錯誤評價,就一定不知道應該或怎麼保守自己的利益。意志崩潰導致思維混亂,但思維混亂也更容易導致意志崩潰。


舉一個例子:上海第一例律師受賄案。律師男性,三十四、五歲,當時也算小有名氣。受賄過程一對一,而且,他犯罪的暴露進行了明確的預防,不僅不留一點物質痕跡,而且對行賄人再三強調是一對一,萬一出事,他不予承認法律對他毫無辦法。當傳訊他時,他已經知道行賄人出事並說出了他受賄的情況。他受賄金額在當時一般判5——8年,屬於大案。我用電話通知他到位。他已經在精神上作好了充分準備。我僅僅跟他談了幾句話,明確對他在兩天以內開口不抱任何希望。然後一直把他撩在審訊室,每一個小時叫助手去看他一下,規定不得跟他說任何話(讓他判斷我表面不急心裡急,一定會對他採取什麼行動)。出乎他意料的是,下午下班時候,我去叫他回去,明天八點再來“上班”,並跟他說夜裡不會對他進行監控,他儘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第二天早晨他來報到,臉色上可以判斷出一夜未睡。我仍然把他撩在審訊室,但叫助手每半個小時去看他一下。晚上下班,我自己去叫他回去,他坐在椅子上遲疑了一回才起身(其實這兩天他都作好了24小時傳訊準備,他不明白我為什麼要放他回去)。他剛出門,我突然叫住他,跟他說:“明天你一定會交待。早上來的時候作好交待的準備,就什麼都不要帶。不準備交待,就把被子、牙刷帶好,我肯定拘留你。”第三天早晨他空手而來,又是沒有睡過的臉色。上午我仍然把他撩著,不允許任何人去看他(他本以為我會有行動,但我恰恰不動;每時每刻他都在等著人去看他,以便進行判斷,我前兩天已經造就了的心理定勢,但我恰恰讓他失望)。中午吃過飯,我擺出了正式審訊的架子,第一句話就跟他說:“你交待的時候到了。”他說:“我沒有受賄。”我說:“我什麼時候說過你是受賄罪而不是其它罪?”他一呆,然後說:“我沒有犯罪。”我說:“我什麼時候說過你是犯罪?這是法庭上決定的問題。”我問他我姓什麼,他說“你鼎鼎大名,姓顧”。我說我從來沒有告訴過你我姓顧。我用嘲諷的口氣說:“才三句話,你就犯了三個錯誤。第一句話的錯誤是你想否認事實;第二句話的錯誤是你出於做律師的職業本能,承認事實但試圖為自己作非罪辯護;第三句話的錯誤是你覺得無法逃避懲罰,這兩天夜裡對我進行了打聽,想能否從我這裡得到從輕發落。你認為你在我這裡能滑過去嗎?”他的臉部肌肉激烈地抽動幾下後,突然雙膝跪地,痛哭起來,求我千萬不要拘留他。沒幾句話,也沒花多大功夫,一個難度很大的案子解決了。整個過程其實是打了個複雜的心理戰,在“平平淡淡”中達到了摧毀他神經的效果。裡面有很多名堂,雖然我進行了講解,但我的同事和助手們也並不能完全理解其中細節的意義。


05 不要有好人壞人的情緒化觀念


在審訊過程種,審訊者的目的是從被審訊者那裡瞭解出他所參與、經歷和實施犯罪的全部事實。審訊者對事實的認定必須保持最冷靜的頭腦。經常會犯的一個錯誤,是很多偵查員面對被審訊者時,總是情緒化地把對方看成是好人或壞人。一當有這種觀念,偵查員就很容易發生思維偏差,就不能完整地理解對象的思想、心理,就導致事實誇大或縮小或掩蓋,甚至會導致硬加罪名。犯罪就是犯罪,犯罪者不等於就是壞人,不犯罪也並不等於就是好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有著太多的原因,有個人的,有社會的,甚至也有法律條款本身的歷史性造就的,因此,從道義講,這世界有太多的好人成為罪犯,有太多的壞人永遠不會成為案犯。不放走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只是嘴上說說的,——這是偵查員保持理性的思想基礎。


八、除了細節還是細節,細節一定完整地體現出人的個性。


上海曾發生了兩件非常類似的案件,都是20、21歲的女出納貪汙鉅款後和男友一起逃跑,數額在死刑尺寸。兩個案件都追捕了一至二年沒有找到蹤影。又出現了類似的第三宗死刑案,女出納21歲。女出納和男友逃跑後,刑隊出動了十幾個老手追捕,兩個月沒有線索。我去接手後,並沒有花太大力氣,僅僅兩天就把該女出納和她男友從浙江台州山區抓捕歸案,引起很大轟動。


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就是對細節和個性進行完整判斷。每一個人的行為動機、行為過程及其結果,總是帶著他的個性,或者說,一個人的個性一定會體現在他所有的行為當中。不存在無緣無故的事物,或者說不存在毫無個性的事物。一個人走路,走左走右走當中、走快走慢都是有道理的,都是跟他的個性相關的。因此,對偵查員來說,嫌疑人所有的物品、痕跡、動作、語言都是有價值的,都包含著有用的細節。而所有的細節都必須完整地予以考察,從而才能完整把握對象動機、行為的個性特徵。


比如我接受案件後,馬上進行了重新搜查,因為刑隊已經搜查過多次,大家都認為不必要。但我其實並不是去搜查證據和線索,而是去看女出納的服裝、用品和家庭環境,從中對她的習慣、觀念、性格等作一個判斷。很快,我就得出了他們既不會通過親戚、同學、熟悉朋友逃跑,也不會自由遊蕩的結論。當我說一定是通過男朋友賭博圈裡的人並以逃避債務的名義逃跑時,所有人都不相信。我並不清理他們的親戚、同學、熟悉朋友,而是堅持選擇對賭博圈進行清理。因為我請了兩個星期病假才休息了兩天,是把我從家裡硬請來的,我再三強調不能干擾我的思路,所以,分管檢察長雖然不贊同,也只能旁敲側擊地表達主張,我作了一個讓步安慰他,讓他發文給邊境關卡攔截(其實是要出境早就出境了;兩個沒有經歷過風波的上海年輕人不會懂偷渡,也已經沒有錢偷渡;愚蠢的女孩子很嬌,也不會願意痛苦地偷渡)。由於案件重大,我不敢相信其他人的眼睛,讓助手們把幾十個賭博的人叫來,親自一個個詢問。詢問速度很快,象門診醫生看感冒病人。當詢問到近三十人時,一個人進門,我一眼就判定了他。在我不可否認的態度壓迫下,他只好說出了兩個人逃跑、躲藏的地方。就這樣,表面過程非常簡單。我從來不願意採用大呼隆、地毯式的方案,不願意採用耗費巨大體力的方案。一個對天文沒有一點概念的人找北斗星,並不需要把天上的每一顆星星點一遍,他一定會從最亮的星星裡找,一定從北面一片找,他不會也不必要往南看。


九、除了材料還是材料,材料是偵查員的命根子。


應該採取怎樣的進一步行動,偵查員會受到各種壓力和干擾。一個優秀的偵查員不會喋喋不休地去做說服工作,而是永遠用自己的材料說話。優秀的偵查員永遠孤獨地做著自己的事情,對案情沉默寡言。當他說話的時候,一定是把一疊有力的材料放在了桌面上。優秀的偵查員也不會對後續起訴、判決程序抱怨和指責,而是用材料讓後續程序一定要這樣或那樣起訴和判決。偵查員也有品牌。建立了品牌的偵查員的案子,無論公訴人、法官還是律師,都知道他的每一個字的分量,知道他每一句話後面都隱藏著厚實的道理,不會也不敢隨意地“糾正”、改動、棄用證據和事實。有兩件事人們會不惜代價地投入,一是嚴重的疾病,一是吃官司,即生命和自由。一般的案件偵查員是讓人失去自由,所有的判決都是建立在偵查員的工作之上的,沒有偵查員發現罪行、捕獲案犯,就沒有起訴、判決、辯護,因此,偵查員總是人們捍衛自己自由最主攻的目標。主辦偵查員的個人情況幾乎沒有秘密,總是人們想方設法要打聽清楚的。最好的律師辯護也不如偵查員的“辯護”。旋渦中的優秀偵查員不會跟著旋渦轉,他永遠而且也只能用材料說話。材料是偵查員的命根子。


十、反貪偵查的難度


在所有罪行偵查種類當中,從總體言,再也沒有比反貪偵查更困難的了。難在五點:


01 對手的智商高


不僅智商高,而且基本都對法律很熟悉,有的甚至在法律方面很專業。一些人在判決時說自己不懂法,這都是騙人的鬼話,是自我辯護、諒解。因此,對偵查員來說,所有的案件都是自己的第一件案件,都應該象新手一樣特別認真,集中自己全部的智慧。永遠不會有一樣的兩件案件讓偵查員機械地套用偵查模式。


02 不能輸的政治較量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犯貪汙賄賂罪的。幾乎所有的對象都有著一定的社會地位,都有著一定的勢力力量。偵查工作一當公開啟動,無論對偵查員來說還是對他所在的機構來說,都經不起輸局發生。幾乎每一個案件偵查過程都會引起復雜的或明或暗的衝突、交易、報復、支持,即一定程度的政治鬥爭。當偵查員患得患失,特別是企望升官時,他的精神力量就一定會大打折扣。中國要打開反貪的局面,除了要強化偵查員的獨立地位,也應該實行真正的職業化制度,偵查員的職務是低層的,但他的級別、待遇不能受這職務的限制。偵查員的級別、待遇受到職務限制,偵查員隊伍就難以積累起一大批優秀的數量。一個偵查員的級別為什麼就不可以高於局長、檢察長?當偵查員個人的級別、待遇一定要通過升官才能解決時,他就會對反貪過程發生的政治鬥爭產生恐懼。過去是這樣,今天是這樣,將來也還是這樣。


03 帶著鐐銬跳舞


有一系列規定,限制了偵查員不能對懷疑對象隨便展開調查,這是應該的。任何社會一當偵查員具有太大的調查權力,都會造成國家政治恐怖,會刺激“偵查員腐敗”的成熟。所以,偵查員永遠應該帶著鐐銬跳舞。但是,中國的偵查員是否被限制得過多?


04 保密永遠是最令偵查員頭疼的問題


偵查之所以叫偵查,是偵查員的動機、行動具有一定程度的秘密性、突然性、神秘性。這是偵查員能夠打贏心理戰的優勢所在,也是知道一查清十的重要保證。一當秘密失去,就很難具有優勢,很難查清另外的九。當偵查員對一定地位的人展開一定程度的調查,不得不向對象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的領導、紀委、監察甚至保衛等等“彙報”時,就很難做到保密。一個人是鐵門,兩個人是木門,三個人則沒有門。今天的中國,有幾個黨委或領導機構的“保密”會議是真正能夠做到保密的?知道的人越多就越沒有秘密。這也是搞人海戰術不方便的原因之一。當然,優秀的偵查員有時可以恰當地利用這種“洩密”達到自己的目的,但對大多數偵查員來說,這是沒有智慧做到的。


05 保密永遠是最令偵查員頭疼的問題


偵查之所以叫偵查,是偵查員的動機、行動具有一定程度的秘密性、突然性、神秘性。這是偵查員能夠打贏心理戰的優勢所在,也是知道一查清十的重要保證。一但秘密失去,就很難具有優勢,很難查清另外的九。當偵查員對一定地位的人展開一定程度的調查,不得不向對象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的領導、紀委、監察甚至保衛等等“彙報”時,就很難做到保密。一個人是鐵門,兩個人是木門,三個人則沒有門。今天的中國,有幾個黨委或領導機構的“保密”會議是真正能夠做到保密的?知道的人越多就越沒有秘密。這也是搞人海戰術不方便的原因之一。當然,優秀的偵查員有時可以恰當地利用這種“洩密”達到自己的目的,但對大多數偵查員來說,這是沒有智慧做到的。


06 很容易犯定性錯誤


量的認定總是反貪偵查員所最重視的。但其實量的認定跟性質認定有著密切關係。比如一個人收取的禮品,到底是什麼樣的禮品屬於受賄?禮品的價值到了什麼程度才算受賄?雖然也有一些規定、說明,但這些規定、說明在偵查實踐中並不是完善的。單純的定性更具有複雜性,偵查員頭腦略一不清晰就可能發生錯誤。一個人被殺死了,罪定錯了也沒有太大後果,因為,不是這種罪總會是那種罪(適當的正當防衛例外)。但貪汙賄賂罪案則不同,一般來說,不是這種罪就是非罪。


有一個受賄罪案,當時被稱之為上海有史以來最大的受賄案,大小報、雜誌一直作為典型案例進行宣傳、教育。案情是幾個從一個班級畢業、在不同銀行工作的年青人,利用熟悉銀行和企業儲戶的方便性,私下一起做委託貸款生意。由於一些數量事實沒有查清楚,案件一直補充偵查,幾個對象在拘留所關了兩年多無法判決。上面讓我讀一下案卷,我一看,並不僅僅是什麼事實不清問題,案件的定性就是錯誤的,他們根本不構成受賄罪,他們所做的事情跟他們的職務並沒有關係。我馬上叫放人,但由於案件一直被宣傳,人又被關了兩年多,弄得很尷尬,領導頭疼不已。


在實踐中,工作之便、工作職務之便、職務之便、直接間接影響等等是彼此很容易把握錯的範疇。多數法學教授只能分析已經成形的案件,對偵查階段的材料並沒有太大的能力把握,更不用說作為他們學生甚至學生的學生的偵查員了。這種難度由於中國的特殊體制現狀,黨政、政企、民營國營並沒有非常清晰的界線,因此,不少案件的定性在實踐中就具有很大的難度。比如,一個不兼行政職務的黨務幹部受賄在實踐中應該怎麼認證?兼了行政職務但受賄跟該行政職務無關又怎麼認證?等等,不一而足。


我們曾經幻想著要有正義之劍,所以,我們就鍛造正義之劍;當正義之劍鍛造成功,我們還必須問自己:有沒有力氣和技能握起它並揮舞它?這是當今中國所有的法律人士特別是偵查員,所要思考和做的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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