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的土地不得進行收儲

行政複議案件當事人

申請人:東某

代理人:谷美玲律師

被申請人:承德市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機關:河北省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結果

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的土地不得進行收儲

案情回顧及法律依據

本案中,申請人系某村村民,合法擁有位於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某鎮某村的房屋,對該房屋所佔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等權屬證明。

承德市人民政府以收儲土地的形式實施徵收,其作出的徵收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倫不類,申請人東某等享有使用權的土地還未依法轉用,其就對包括申請人在內的部分村民作出了《關於徵收某鎮某村部分集體土地的通知》,而該通知涉及的收儲的土地包含了申請人房屋所佔土地,該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結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納入儲備範圍的土地為:

  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2.收購的土地;

  3.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同時,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

本案中,涉案土地未完成轉用、徵收程也未啟動,被申請人即想借收儲的手段去徵收佔用土地,很顯然是行不通的。

最終,行政複議機撤銷了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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