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批量售賣飛天茅臺 酒類專賣公司前營業員騙取80餘萬

飛天茅臺酒因為生產週期較長,受環境、生產工藝、原材料等影響,從原材料到成品再到銷售和市場至少需要5年的時間,常常導致市場上的飛天茅臺一瓶難求。2019年6月至9月,郭某利用自己酒類專賣店店員的身份,一直謊稱可以弄到飛天茅臺酒,騙取多名被害人80餘萬元……

離職後還打著公司營業員的幌子找生意

2002年,郭某離開老家隻身前往上海打工。之後的十年,她一直在上海一家茅臺酒專賣店做營業員。2019年5月,郭某憑藉曾經的工作經歷,成功入職一家酒類專賣公司擔任營業員。根據公司安排,郭某負責向到店的客戶介紹產品,以及出售除飛天茅臺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因飛天茅臺酒庫存稀少且價格不穩定,銷售都由總經理本人負責,郭某無權對外出售。然而,郭某並未向到店詢問的客戶解釋這一規定,在2019年5月至7月的任職期間私下加了一些客戶的微信,並一直告訴客戶“茅臺酒到貨了就聯繫你”。

2019年6月23日,小朱向郭某支付了27萬元用於購買20箱飛天茅臺。6月29日,郭某通過曾經的同事老施訂貨,給小朱發了20箱茅臺。之後,老施多次向郭某索要貨款,都被郭某找各種理由拒絕。截至案發時,老施都沒有收到這筆貨款。

2019年7月,郭某從酒類專賣公司離職,但仍以該公司營業員的身份與客戶進行聯繫。2019年8月,因為之前曾有過一次“成功”的交易經歷,並且“這家是正規公司,感覺郭某比較可信”,小朱再次聯繫郭某。

8月底,小朱向郭某轉賬了近34萬元。郭某答應在10月前向小朱提供25箱飛天茅臺。然而,這一次小朱一直都沒收到茅臺酒。

收了錢不發貨還玩失蹤

除了小朱和老施,郭某同樣以出售茅臺酒的名義騙取葛女士22萬餘元、騙取吳先生1.5萬元。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郭某甚至偷拿酒類專賣公司的公章,以公司的名義向葛女士出具了一份收款憑證。

“郭某說這些酒10月15日就可以到。”葛女士和吳先生回憶,到了10月之後,郭某一直以“排隊等份額”等理由,拒絕向他們發貨。自始至終,他們都沒有收到一瓶酒。

此外,幾名被害人都提到郭某多次在微信裡訴苦,哭訴自己的婚姻不幸、家庭不和,十分缺錢,求他們多買幾箱茅臺酒。有的被害人出於同情,在原購買數量上多買了一兩箱,有的被害人則對此不予理會。

被害人小朱屢次拒絕郭某的購買請求後,發現事情走向變得奇怪起來。“她竟然瞞著我找到我的父母,哭訴一番,然後騙他們可以低價把酒賣給他們。”小朱回憶說,郭某打算以1799元一瓶的價格出售茅臺。發覺事情不對勁的小朱向茅臺酒專賣人員打聽,得知當時市場上根本沒有價格這麼低的飛天茅臺。批發價都已超過2000元,市場價通常在2500元左右。“人家告訴我這麼低的價格賣飛天茅臺,我一定是遇到騙子了。”

2019年底,一直找理由推託發貨的郭某徹底失聯,被害人報警。2020年5月19日,警方將郭某抓獲。到案後,郭某辯稱不是“玩失蹤”,而是因為手機壞了。

為逃避罪責編造並不存在的供貨商

審查起訴階段,郭某一直否認自己實施了詐騙。郭某稱,她有向老施訂貨,她在等老施發貨。在詢問中,老施否認了這一說法,因為他一直沒有收到上一筆訂單的貨款,不可能再同郭某做生意。於是,在之後的訊問中,郭某拋出了另一名叫蔣鵬的供貨商。

郭某辯解自己的手機在2019年底壞了,之後只能用她男朋友的手機登錄微信。但因為操作不熟練,誤刪了一些聯繫人,其中恰好包括了蔣鵬。

根據郭某的說法,蔣鵬是她在網上認識的一位供貨商,兩人相識6年有餘,但從未見過面。她收到被害人的錢款後,陸續將80餘萬元支付給了蔣鵬用於購買茅臺酒。只是蔣鵬一直不向自己發貨,自己也是被蔣鵬騙了。

既然一直收不到貨,為何在近一年的時間內都不報警?被問到類似的問題時,郭某稱,“我覺得做茅臺酒生意的人都有這個信譽的,我相信他會發給我的”。

然而,根據茅臺酒專賣人員的描述,茅臺酒買賣不存在賬期一說,通常是一手交貨一手交錢,如果一次不發貨,那麼就不會有第二次的合作機會。郭某作為一名在茅臺酒行業從業十餘年的銷售者,對此行業規則應當明知。

因為手機壞了,加上誤刪微信,郭某表示無法提供與蔣鵬的聊天記錄。同時,郭某也無法提供能直接證明她與蔣鵬進行交易的記錄。

“這很不符合常理。兩人雖然相識於網絡,但有數年的生意往來。這樣的一個人,竟然在郭某的生活中未留下絲毫的往來證明。而郭某支付給蔣鵬80萬的鉅款,竟然也沒有留下任何交易憑證。從郭某的角度出發,一旦她與蔣鵬發生糾紛,她甚至無法證明這80萬與蔣鵬的關聯性。”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檢察官在查辦此案的過程中,屢次想要找到蔣鵬存在的蛛絲馬跡,但都無果。

為查證所謂的蔣鵬,檢察官通過技術偵查手段恢復了郭某微信上“誤刪”的聯繫人,結果發現,郭某一共刪除了13名聯繫人,裡面沒有任何一個人是蔣鵬。蔣鵬未曾存在於郭某的微信通訊錄中。

而在進一步調查中,檢察官發現郭某的銀行賬戶存在頻繁的大筆異常資金往來。其中,她往她的家人、好友銀行賬戶上轉入了大筆資金。在訊問中,她承認這是用於歸還她之前欠下債務的資金。同時,據郭某自己稱,她還有逾9萬元的信用卡欠款。

該院審查後認為,郭某雖然一直對自己非法佔有茅臺酒款的主觀故意拒不供認,更憑空捏造了蔣鵬進行抗辯,但檢察官掌握的證據足以排除郭某的辯解,並認定她客觀上不具備供酒及付款能力。她在事後不接電話、刪除微信催款信息的舉動,均印證了她拒絕還款、非法佔有酒款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66條的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9月,虹口區檢察院將該案起訴至該區法院。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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