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選調生公基法律知識頻考點: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一部關乎每一位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法律,你對這部法律瞭解過多少?

【真題再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的有( )

A、工作內容

B、工作地點

C、社會保險

D、勞動紀律

【答案】ABC。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根據法律規定可知,勞動紀律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排除D選項;故本題正確答案是ABC。

【真題再現】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

A、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數次培訓方能勝任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D、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

【答案】BCD。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法律規定可知,勞動者經過培訓能夠勝任工作的,不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A選項錯誤;BCD選項符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要件,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CD。

【注意】《勞動合同法》中的各項細節規定在近期各種考試中出現的頻率較高,但是題目的難度不大,需要學員在記憶的基礎上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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