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的主要變化(一)

新準則實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已在海內外同時上市企業中實行。2020年1月1日即將在境內上市企業中實施新的收入、金融和租賃準則,其他公司則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新收入準則的主要變化(一)

新準則與國際準則趨同

新收入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發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條——客戶合同收入》及2016年發佈的《對的澄清》保持了趨同。各行業都收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企業需要為此做好充分的準備。

新收入準則的主要變化(一)

準則實施的主要變化

收入確認模型的變化

1.現行的收入與建造合同兩個準則統一為一個收入確認模型;

2.“控制權轉移”取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的判斷標準。

新收入準則的主要變化(一)

以賣房為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16年1月1日,與客戶簽訂合同賣出500套房子,每套100萬元,共5個億。5億元房款,房地產企業在跟客戶籤合同時已收到了。合同約定1年後交房,即2016年12月31日交鑰匙。

按照老的準則,2016年1月1日,房地產企業不能做收入,一直空閒到一年後的2016年12月31日才確認收入5億元。

而新準則以控制權作為收入確認標準,就比較合理了。因為客戶交了房款後,就等於有了控制權。開發商收了客戶錢就不能隨便把房子賣給別人,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和鉅額賠償。隨著房子完工進度加大,客戶越來越能拿到房子,房地產開發公司也要逐步確認收入。比如到2016年6月30日,完工了1/2,就確認2.5億收入;到2016年底全部完工,再確認2.5億(合計5億)。

待續...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