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軍《人民論壇》刊文|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司法與犯罪治理“中國方案”


認罪認罰從寬:

刑事司法與犯罪治理“中國方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張軍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於更好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有力推進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完善,也豐富了刑事司法與犯罪治理的“中國方案”。檢察機關在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肩負更重責任,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更好履行在指控證明犯罪中的主導責任,努力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刑事訴訟 犯罪治理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張軍《人民論壇》刊文|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司法與犯罪治理“中國方案”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一項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7月,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立法保障和監督支持,2016年9月授權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試點;2017年12月審議試點工作中期報告;2018年10月修改刑事訴訟法,固定、發展試點成果,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完善,豐富了刑事司法與犯罪治理的“中國方案”。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一項重大司法制度創新,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在人類社會與刑事犯罪作鬥爭過程中,刑罰的手段都是循著野蠻、嚴酷、嚴厲向漸趨輕緩的路徑演進。幾千年來,隨著人類社會逐步走向文明,與犯罪作鬥爭的社會治理也從以往希望“以罰止罪”轉變為更加註重源頭治理。刑事犯罪的追訴,亦由法官糾問式為主逐步演進為控辯式為主,偵訴審分工負責,在配合中制約、制約中配合。法官、檢察官、警察的權力,作為國家權力、強勢權力,總體都在更規範的發展中受到約束。而在這個過程中,人民——人類社會進步、世界歷史發展的源動力——發揮著偉大的能動作用。“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作為中國共產黨的初心和使命,作為其始終如一的政治目標、治國理政的根本理念,在包括刑法、刑訴法在內的國家憲法法律一次次修改、完善中,體現得更加充分,展示得更為清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演進,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個階段一個階段、一步一步不斷地得到滿足,永不休止!


新中國成立七十多年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不斷跟進、適應,各類犯罪總體得到及時有效懲治,人民群眾收穫實實在在的安全感。作為刑事司法制度的最新發展成果,獨具中國特色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指引下,讓跨進新時代的整個國家和社會都有了更為實在的獲得:認罪認罰讓犯罪行為導致的矛盾、衝突得以化解;罪犯自願向法律、向社會妥協,改惡向善;節省下來的司法資源被用到社會矛盾更為複雜、更加突出的方面。追訴犯罪的過程也變得更為簡便:先前獲得的刑事證據,輔以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主動交代後查獲的證據,控辯雙方、當事人的司法合意,使庭審變得更為簡單、迅捷,公正、公信也被以更加清晰,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方式展現出來。這個過程中,直接受益的還有被害人,其受到的侵害經濟上得到補償,身心上得到慰藉;律師、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從中都有了完全不同的執法司法辦案感受。尤其是律師的作用得以凸顯:原來是你辯你的、我判我的,現在是律師不同意,不在簽署具結協議時見證、簽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就很難落實,律師的作用、價值、自信實際得到更充分體現,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體現在一個個具體法律制度的運行上。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著眼於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更著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罪犯改造。制度實施兩年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更加有力,被告人認罪服法成為常態,認罪認罰案件一審後上訴率僅為3.9%,低於其他刑事案件11.5個百分點;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坦白、如實供述,以配合司法機關查明犯罪事實、獲取證據,實現對案件的深挖、徹查,使懲治犯罪更加及時有效;許多地方公檢法機關構建了全流程速裁簡化辦案模式,輕微刑事案件辦案效率進一步提高;人權保障更加到位,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和非監禁刑適用比例不斷提高,認罪認罰案件不捕率高於其他刑事案件18.3個百分點。實踐證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全符合我國現階段刑事犯罪結構變化和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規律,有利於更好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有力推進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項體現時代需求、彰顯人民意願的好制度。


檢察機關在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肩負更重責任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動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模式發生重大變化,也賦予檢察機關貫徹落實更重責任。過去,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往往以書面審查案卷材料為主,重定罪輕量刑、重程序推進輕認罪教育。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官不僅要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全面充分把握案件事實、有效運用證據和典型案例等,還要細緻做好被害方工作,維護好被害方合法權益,讓被害方感受到、能認同、願接受被告人的認罪悔罪;還必須與律師深入溝通,聽取意見,達成一致;更要對法院同類案件裁判瞭然於胸,準確把握定罪量刑標準,確保指控和量刑建議獲得庭審採納、社會認可。庭前工作質效制度性變革帶來的根本性改進,促進了案件處理質量、效率和效果的明顯提升。檢察機關在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在人員編制沒有增加、辦案期限沒有延長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承擔的工作量、工作要求、工作難度都與以往不可同日而語。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帶領各級檢察機關站位國家治理全局,著力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履行法定職責,會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廣大律師,努力把這一制度落實到刑事訴訟各環節。特別是針對該制度全面實施之初,檢察辦案普遍存在不敢用、不願用、不善用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要堅持實事求是,全面落實制度規定。經過持續有力督導,到2019年12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比例已達83.1%;今年儘管受疫情影響適用率一度有所下降,但1至8月整體適用率仍達到83.5%。


▶ 秉持客觀公正立場。檢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訴者,又是無辜的保護者。各級檢察機關全面審查、認定在案事實、證據,決不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也決不為片面提高效率而犧牲公正,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嚴格依法追訴。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罪與非罪界限。強化認罪認罰自願性和合法性審查,嚴防被迫認罪、替人頂罪等冤錯案件。


▶ 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雖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並非只要認罪認罰就一律從寬,還要區分具體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綜合權衡從嚴、從寬因素,做到區別對待、罰當其罪。檢察機關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依法從嚴追訴、不予從寬。對輕罪案件特別是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儘可能從簡從快從寬辦理。對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辦理中也儘量體現從寬。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輕微刑事案件,應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 充分運用確定刑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就主刑、財產刑等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越具體、明確,越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減少反悔和不必要的上訴。基於此,“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真落實,修訂量刑建議指導意見,下發指導性文件和典型案例,加大培訓力度,要求各地檢察機關做細做實量刑協商。2019年1月至今年8月,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率從27.3%上升至76%。


▶ 強化內外部監督制約,防範廉政風險。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從寬幅度如何把握,事關司法公正、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檢察環節不僅有捕、訴處置權,提出的量刑建議更直接影響最終裁判,檢察官廉政風險隨之加大。各級檢察機關自覺接受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監督檢查、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程序制約,同時著力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今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發佈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構建了全流程監督管理體系,並對健全流程監控、案件評查、績效考核、失責懲戒和執紀問責相銜接的制度機制,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落實過問或干預、插手司法辦案記錄報告的“三個規定”及量刑建議問題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要求,為檢察官築牢司法廉潔“防火牆”,防止被圍獵、腐蝕提供了有力保障。


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司法理念和刑罰觀念變革、司法資源優化配置,涉及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各個環節,涉及公、檢、法、司等多個部門。各級檢察機關在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領導下,主動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在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基礎上,推動形成工作合力。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相關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為具體辦案提供操作指引;製作釋法宣傳片,今年7月起已在全國93%的看守所、69%的派出所、87%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循環滾動播放,一些犯罪嫌疑人受感召後主動表示認罪認罰。在協力推進制度落實過程中,廣大檢察官更加深刻體會到偵查不易、辯護不易、審判不易,更加從內心去尊重法官、警察、律師等法律職業共同體。


深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仍然在路上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兩年來,整體運行順暢、有序,但由於尚處起步階段,也存在經驗不足、認識不夠統一等問題。特別是部分檢察人員未能從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深化認識,片面強調工作量和工作難度大大增加、案多人少,因而不想用、不願用;有的檢察官審查把關不嚴,既存在因認罪認罰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的問題,也存在無原則遷就犯罪嫌疑人或辯護律師、超底線從寬的現象,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檢察官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重大、複雜、疑難、新型案件能力不足,釋法說理、補充偵查、溝通協調等能力亟需提升。


法律、制度、社會、司法,總是在辯證且充滿矛盾對立統一的進程中發展進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迎來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刻把握新時代人民群眾需求、刑事犯罪發展態勢,深刻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國家治理的重大意義,積極穩妥推進形成依法適用的自覺,更好履行在指控證明犯罪中的主導責任,努力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 依法該用盡用。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堅決依法從嚴打擊;對輕微刑事案件依法從寬處理。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融入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在涉及民營企業平等保護、脫貧攻堅等案件中,教育更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依法從寬從簡從快處理,更好服務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


▶ 狠抓規範適用。全面落實“兩高三部”指導意見,細化“認罪”“認罰”的標準和尺度,從嚴規範檢察環節適用程序。完善確保認罪認罰自願性、真實性工作機制,防止虛假認罪。落實繁簡分流,依法更多適用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切實提升辦案效率。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司法理念,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依法可不逮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訴的就不訴。完善認罪認罰案件抗訴標準,對法院採納量刑建議後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反悔上訴,或者量刑建議並無明顯不當而未被採納、符合抗訴條件的,依法審慎提出抗訴,維護制度嚴肅性和司法公信力。健全量刑協商機制,探索建立控辯協商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提高控辯協商的透明度、公信度。規範量刑建議提出程序,強化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影響性案件量刑建議的審核把關。推廣應用智能輔助系統,提升量刑建議精準度。針對性加強釋法宣傳,增進社會公眾的理解和認同。


▶ 提升能力素質。加強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注重類案總結分析,制發典型案例,為基層一線辦案提供參考。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質量、效率、效果納入檢察官業績考評,促進提升社會治理成效。深化落實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過問或干預、插手司法辦案記錄報告的“三個規定”,堅決防止徇私枉法、權錢交易、權權交易,堅決防止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


▶ 強化協作配合。增進與監察機關溝通,配合完善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銜接機制,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懲治職務犯罪中的積極作用。會同公安機關健全認罪認罰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強化對偵查取證的引導,從源頭提高、保證案件辦理質量。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完善量刑指導意見,細化量刑標準和量刑指引,進一步明確“從寬”的具體標準和不同階段認罪認罰從寬的差異。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協作,完善不同訴訟階段值班律師之間、值班律師與辯護律師之間的工作銜接機制,更充分發揮值班律師、辯護律師在落實這一制度中的積極作用。推進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環節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工作機制,著力解決值班律師資源緊缺和經費不足問題。


(本文原載於《人民論壇》2020年10月(下) 總第685期)



來源: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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