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祥和周揚青的大瓜之後,還藏著哪些法律問題?

羅志祥和周揚青的大瓜之後,還藏著哪些法律問題?


來源 | 華律網


昨天早上9點,微博就被一場因為手機引發的分手宣言被爆了:周揚青在微博上官宣與羅志祥結束9年戀情。短短几十分鐘,該話題就處於“爆”的狀態,截止到今晚17:00,兩人分手的話題在微博上已經有18億的閱讀量,而因為兩人分手還引發了話題:本人黑眼圈聲明,男生變渣前有哪些先兆,你會介意伴侶翻看手機嗎等話題,熱度佔據了當天的微博排行榜。


羅志祥和周揚青的大瓜之後,還藏著哪些法律問題?


其實,關於兩人分手,很多粉絲並不驚訝,畢竟在疫情期間兩人就因為許久沒在微博上有互動而被多次傳言分手 ,但兩人均沒有正式回應。而這一次,周揚青洋洋灑灑的分手信著實讓廣大網友都覺得吃了個大瓜。


羅志祥和周揚青的大瓜之後,還藏著哪些法律問題?


周揚青的文章重點來了,滿滿的都是亮點:

1,你還有一部專門用來聊妹的手機

2,我不在的幾乎每一天 , 你都會邀女生到家裡, 關鍵還都是不同的。

3,你和你旗下的女藝人 ,甚至你的化妝師, 都有長期不正當男女關係。

4,更過分的是,你們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

5,你都是哪兒來的時間呢?我每天和你半夜三四點才講晚安。難道你為了約P都不睡覺的嗎?

6,為什麼沒有在第一次抓到你劈腿的時候就放下呢?每一次都被你的承諾和悔過打動,一次次的原諒你的背叛。

案件線索:手機


羅志祥回應

3個小時後,當事人羅志祥進行了回應,他對前女友的指責並沒有太多辯白及解釋,因此也有網友認為,羅志祥等於認可了周揚青的內容。


羅志祥和周揚青的大瓜之後,還藏著哪些法律問題?

作為一個嚴肅的普法類頭條號,和大家一起吃瓜之餘,小編還關注到各大法律博主開始紛紛解讀事件背後的法律問題。


1、周揚青曝出男方數次劈腿、與多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那麼,周揚青直指羅志祥這些私生活相關的問題,是否涉及到藝人名譽權?


安徽劉光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儲錦華:

首先,從隱私權來說,隱私權是指公民個人和死者所享有的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悉和公開,個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種獨立的人格權。


這其中當然就包括公民個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他人更加不能曝光公民個人的“性生活”。周揚青在長文中也說明了羅志祥是不同意周揚青查看他的手機的,明顯羅志祥是不願意周揚青曝出其多次劈腿以及“多人運動”的,周揚青的在微博上發佈的長文,侵犯了羅志祥的隱私權。


其次,法律對於名譽權也有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周揚青在微博上髮長文宣揚了羅志祥的隱私,已侵犯羅志祥的名譽權。


最後,無論周揚青在微博發佈羅志祥祥數次劈腿,與多人有不正當關係,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不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是否屬實,都侵犯了羅志祥的隱私權與名譽權。


四川邁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主任 阿牛拉體律師觀點:

要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在法律上要求加害人對名譽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的行為,且該加害行為必須是包涵貶低、侮辱的性質,因此導致名譽權人的社會名譽受損,客觀評價降低。


在周揚青與羅志祥這次事件中,周揚青的微博長文,除了最後一句“不值得”,“太渣了”帶有些許個人主觀感情色彩,其他的文字,包括羅志祥的另外一個手機,和其他女性的聊天記錄,回憶兩人的過去日常生活,都是對客觀已發生事實的陳述,並不帶侮辱詞彙。


其次,至於羅志祥在已有固定伴侶的前提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約炮”,“聊騷”,都是非法律約束的僅限於道德層面的問題,每個人對待“約炮”、“聊騷”這些行為的主觀態度都不一樣,有人能接受,有人不認可,這些行為在大眾認知裡面並不同於殺人放火一樣,一聽就會讓大眾產生這個行為人是“壞人”的想法,造成客觀評價一定降低,所以筆者認為周揚青的微博長文中的一系列內容,並未對羅志祥的名譽權造成損害。


2、周揚青所列舉的多人運動,是不是已經構成了聚眾淫亂?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徽劉光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儲錦華觀點:

首先,對聚眾淫亂罪進行分析,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其次,聚眾淫亂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


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聚眾淫亂罪具有公然性,即在公眾場所,除了行為人本身,還有其他人在場,或者可能在場的可能性。


最後,周揚青曝出羅志祥“多人運動”,應當是羅志祥在一個封閉的空間內發生的,不是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並沒有公然性,也沒有侵犯公共的秩序,所以周揚青曝出羅志祥“多人運動”的行為,羅志祥即使真的存在“多人運動”的行為,也不構成聚眾淫亂罪。


四川邁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主任 阿牛拉體律師觀點:

其一,聚眾淫亂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即只有這個聚眾淫亂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以第三人知曉或者可能知曉的方式實施才能成立犯罪。其二,是根據對法條的分析,即使這個“多人行動”構成聚眾淫亂了,羅志祥還必須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與之後,才能構成犯罪。


我們以現在可知的內容,無法分析這個“多人行動”發生當時是否是以對第三人公開知曉的方式進行的,是否確實對公共秩序造成了危害,以及羅志祥在這次“多人行動”中,是否處於首要角色,“多人行動”是否進行了多次而羅志祥都參與了,所以無法判定這次“多人行動”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另外,所謂“多人行動”是公安機關的偵查職權範圍,若有線索,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咱吃瓜群眾靜觀其變。


3、多年來,羅志祥苦心經營的“小豬”人設,呆萌喜人,在兩岸都有不少粉絲。他也成為了不少品牌的代言人。如今人設崩塌,近些年讓羅志祥在內地名聲大噪的節目《極限挑戰》,也受到了不少網友的喊話和抵制,紛紛要求羅志祥退出節目。此外,還有剛剛邀請了羅志祥做導師的《創造營2020》;

除了綜藝節目的抵制之外,羅志祥所代言的產品也遭到了不少網友的抵制,從羅志祥目前的第一條微博動態可以發現,是與其有合作代言產品的宣傳微博

羅志祥和周揚青的大瓜之後,還藏著哪些法律問題?

羅志祥和周揚青的大瓜之後,還藏著哪些法律問題?


安徽劉光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儲錦華觀點:

首先,分析羅志祥與贊助商之間的關係,羅志祥與贊助商之間應是一種形象代言合同關係,羅志祥是形象代言人,充任特定商品的人格化代表;贊助商是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通過在形象代言人與特定商品之間建立的固定聯繫,將公眾對形象代言人的社會認知度轉化為對特定商品的認知度。


其次,羅志祥對於該事件的發生是否由過錯而導致形象受損。如果羅志祥數次劈腿,與多人有不正當關係,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不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是屬實的,那麼該行為是羅志祥主觀上自願發生的,是可以避免的,那麼羅志祥對於事件的發生明顯是具有過錯的。所以該形象受損的責任應該由羅志祥承擔。


最後,羅志祥事件是否會對其代言的產品造成銷售受損,如果確實發生了銷售受損,那麼其要做好被贊助商索賠的準備。


四川邁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主任 阿牛拉體律師觀點:

羅志祥因此面臨的已簽約合同被毀約、甚至後續可能會影響其他商家因此不找他合作,所帶來的一系列經濟損失,羅志祥是否有權向周揚青索賠,筆者認為羅志祥沒有這個權利。


其一,如果要索賠,必定是周揚青的行為侵犯了羅志祥的某些權利,而根據前文的分析,羅志祥只能因為隱私權被侵犯而向周揚青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非各種經濟合同損失。


其二,各種活動方商家因為周揚青披露了羅志祥道德上的問題,而選擇不與羅志祥合作,完全是出於活動方的主觀意願,因為如前文所提到的,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活動方要是接受也完全可以繼續和羅志祥合作。簽訂經濟合同與否,完全是羅志祥與活動相對方雙方由個人意志決定的事情,與周揚青這個合同外的第三人完全無關。所以羅志祥如果要主張這方面的損失向周揚青索賠筆者認為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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