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皇蜂
開發商讓物業與業主辦交房不合法。物業公司不是房物的開發人,物業通過購買或者物業是開發商設立的強制服務高收費的規避法律的所謂企業。物業多是利用業主收房的時候騙取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而後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應屬於強制交易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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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區的交房現場,基本都由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公司負責與業主辦理交房手續;
這早已是行業慣例,但從理論上分析,是站不住腳的。
這種做法的目的是,業主從物業公司手中領取鑰匙,必須要先交納包括物業費在內的一系列費用,否則就拿不到鑰匙。
這無疑為物業公司的亂收費敞開了方便之門,也攪亂了開發商與物業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業主購買房屋,是與開發商之間建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那麼何為“交房”?
最高法《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
也就是說,開發商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受人佔有,最直接的表現就是要將該套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受人,這樣才算是履行了賣出方的合同義務。
而開發商交房時未將鑰匙直接交給購房者,卻讓物管公司辦理交接手續,這就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
但是從實踐中看,多數業主都是出於無奈而接受這個所謂的“潛規則”,這就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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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法的。購房買賣是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交易,與物業公司無關。在交房中的出現的問題,物業公司只能採取推諉的方式應付業主。現實中物業公司的人員參與交房的現象很普遍。到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