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進前岳父家搶劫拔天然氣管致前妻輕傷 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2018年,因缺錢進前岳父家搶劫,新疆一男子與一同夥暴力致前妻昏迷,又拔掉天然氣管,造成前妻及妹妹輕傷。之後該男子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該男子提出上訴。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的刑事裁定書。2020年4月16日,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刑事裁定書顯示,2018年11月25日,王強因缺錢與朱曉軍共謀去王強前岳父陳某家中盜竊財物。次日凌晨3時39分許,王強、朱曉軍進入陳某家中實施盜竊時,王強前妻驚醒並認出王強。為防止王強前妻及妹妹發現後報警,王強、朱曉軍使用掐脖等方法致二人昏迷。王強和朱曉軍劫得財物逃離現場時,將陳某家中的天然氣管拔掉,企圖致王強前妻和妹妹死亡。後二人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兩人的損傷均屬輕傷二級。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強、朱曉軍以暴力手段入戶搶劫他人財物,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王強、朱曉軍非法入戶搶劫後為防止罪行敗露,又企圖殺害兩被害人,由於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應當以搶劫、故意殺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強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提出犯意、具體策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曉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考慮到王強能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判決王強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0元;朱曉軍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10000元。

上訴人王強及其指定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王強系初犯,有坦白情節,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建議對王強從輕處罰。而朱曉軍提出,其不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其有能力殺害被害人,在明知被害人有脈搏謊稱已死亡,有意沒有拔掉天然氣管、關閉被害人房門等,使被害人沒有傷亡,應是犯罪中止;其不屬於入戶搶劫,其沒有劫財的想法,作案時不清楚王強盜拿東西;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改判。

2020年4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強、朱曉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時被發現當場使用暴力,造成二人輕傷;後為滅口又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未遂),應依法予以並罰。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報記者 張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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