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死刑!王存益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二審宣判!

維持死刑!王存益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二審宣判!

第2094期

維持死刑!王存益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二審宣判!

二審庭審現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王存益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訴)一案,於2020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宇出庭履行職務,浙江省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志君擔任審判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辯護人為王存益出庭辯護。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當事人親屬旁聽了庭審。

經合議庭評議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4月22日上午進行二審宣判,判決駁回王存益的上訴,撤銷原審判決對王存益所犯搶劫罪的量刑,維持判決的其餘部分;王存益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原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將對上訴人王存益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案情回顧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存益與陳某等人在寧波市北侖區飲酒、娛樂,發生爭執而磕破額頭,隨後被送回家中。當晚18時許,王存益在家中發現自己額頭有傷,頓生報復之念,遂到小區門口好又多超市購買兩把水果刀至陳某家。見陳某不在,王存益即持刀捅刺陳某母親胸部、背部,致其重傷。誤以為已將陳某母親殺死,王存益遂生製造更大事端報復社會的惡念,在小區門口搶劫車輛後,駕車到多個現場實施了撞擊他人、持刀砍殺、搶開車輛、劫財丟棄、砍劈車輛等一系列犯罪行為,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及鉅額財產損失的極其嚴重的犯罪後果。該院依法審理後,以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存益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王存益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法庭根據檢方申請當庭補充播放了部分重要視聽資料,圍繞爭議焦點展開激烈的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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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庭審現場

賈宇代表檢察機關發表出庭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王存益犯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罪行極其嚴重,一審判決數罪併罰,依法判處其死刑,量刑適當,罰當其罪。在部分行為的定性和量刑方面,被告人在垛子嶺隧道附近實施的劫財丟棄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定性不當,依法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組成部分,建議對一審判決中搶劫罪的量刑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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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庭審現場

辯方認為,王存益沒有殺害陳某母親的故意,其捅刺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案發當晚,王存益駕駛所劫的第一輛轎車在道路上撞擊騎電瓶車的被害人柯某某致其重型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該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王存益作案時處於病理性醉酒狀態,其辨認和控制能力受到影響,且其具有自首情節,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從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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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庭審現場

  • 合議庭評議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

上訴人王存益因瑣事糾紛,為洩憤報復而持刀行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所犯該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王存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價值36700元的機動車,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但原判認定王存益在垛子嶺隧道口劫取價值56000元轎車和其他財物作為搶劫罪的定性不當,依法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性。原判認定其搶劫數額巨大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被告人王存益在道路上駕車瘋狂撞人,持刀隨意砍殺群眾、劫取、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存益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

王存益因瑣事糾紛即持刀捅刺無辜的陳某母親,以為陳某母親已經死亡,出於製造更大事端報復社會的動機,在劫取車輛後至交通要道、超市及飯店門口等公共場所駕車衝撞、劫取財物、持刀砍劈、焚燒財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系列行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導致3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和大量財產損失的特別嚴重後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王存益犯罪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均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尚不足以據此對其從輕處罰。王存益及其辯護人請求對王存益從寬處罰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定罪正確,對故意殺人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及民事判賠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對搶劫罪的量刑不當,應依法予以改判。

來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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