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無效!廣西護士出診被刺身亡……


“忻城縣公安局”官方微信4月25日凌晨發佈警情通報稱,3月24日許,廣西來賓市第二人民醫院護士黃某明在忻城縣思練鎮接診病人時,被病人劉某順(男,40歲,忻城縣思練鎮人)刺傷。案發後,劉某順被公安民警當場制服,傷者黃某明被及時送往醫院搶救。4月22日,黃某明因救治無效逝世。經廣西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劉某順進行鑑定,結論為劉某順對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目前,忻城縣公安局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某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搶救無效!廣西護士出診被刺身亡……

黃進明生前照片 來源:來賓日報


出診時被患者刺傷昏迷


廣西省來賓市第二人民醫院(來賓市精神病專科醫院,以下簡稱“來賓二院”)是當地一所非營利性綜合醫療機構,同時也是市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承擔著全市精神病診療、殘疾鑑定、基層業務指導與培訓工作。


黃進明正是該院精神科的一名男護士。


據《來賓日報》報道,3月24日早上7點,黃進明接到醫院派其出診的任務電話後與同事前往患者家中接診。上午10點左右,黃進明一行到達患者家中,此時,患者正在自家門口走來走去。


據悉,這名男性患者40多歲,曾多次在柳州的廣西腦科醫院、來賓二院住院。此前他剛從來賓二院出院不久,病情相對穩定。


據與黃進明一起出診的該院精神科副主任黃科回憶,自己為了解病情與患者交流時,患者突然掏出一把尖刀刺向黃進明,黃進明來不及躲避,被刺中後頸倒地。


隨後,黃進明被送到距離最近的忻城縣思練鎮衛生院搶救。由於傷勢嚴重,當天轉入來賓市人民醫院救治,後又轉院至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救治。一直處於昏迷中。


4月22日,經搶救無效,黃進明不幸離世。


搶救無效!廣西護士出診被刺身亡……


遇刺時,孩子剛剛滿月


黃進明今年30多歲。2013年6月,黃進明從廣西科技大學護理專業畢業,隨後,他作為來賓二院精神科首批入職的男護士之一,一直在該院工作至今。


2019年8月,黃進明考得該醫院的聘用控制數崗位(相當於入編)。今年2月份,他剛剛晉升為一名“奶爸”。


據瞭解,黃進明所在的精神科病區共有40多名醫護人員,其中包括7名男護士。


黃進明生前的同事說,黃進明十分有愛心,在病區工作6年多,他常常把病人當做自己的親人來照顧。有些病人不吃飯,他就一勺一勺地喂:有些病人有時出現幻覺,常常對他推搡,但他從不生氣,一如既往地照顧病人……“由於精神科的特殊性,在這裡(精神科)上班的醫護人員,一定要有耐心、愛心,對病人有同情心、關心,才能把這份工作做好。”


2019年,黃進明被評為來賓市第二人民醫院優秀護士。


曾有媒體採訪來賓二院廖姓院長。該院長表示,相對於別的醫院醫護人員出診來說,精神病專科醫院的醫護人員出診接診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此前,該院醫護人員從來沒有碰到被精神病患者傷害的事情,因為每次接診時,患者家屬都會幫忙控制住患者上車。“這次出事,實屬意外。”


事故發生後,黃進明父親連夜從了老家趕到來賓,不斷請求醫生救治自己的兒子;一旁,同為醫護的黃進明的妻子抱著剛滿月的兒子早已哭成淚人。來賓市第二人民醫院全體醫護人員也自發組織捐款,累計籌集33955元愛心款,幫助黃進明一家解決實際困難。


搶救無效!廣西護士出診被刺身亡……

黃進明是一名文體活動積極分子,圖為黃進明(前排中)在單位春節晚會上與同事一起表演節目


搶救無效!廣西護士出診被刺身亡……

2019年5月,黃進明(右三)被評為來賓市第二人民醫院優秀護士


精神病患照護缺位,醫護成最直接受害者


根據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2018年5月25日公佈的數據,截至2017年底,全國精神障礙患者達2.4億人,總患病率高達17.5%;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超過1600萬人,發病率超過1%,這一數據仍在增長。


但與不斷增長的患者數量相對應的是我國目前精神病患者管理機制仍不完善,個別精神病患者對社會存在重大威脅,卻像普通人一樣行動自由。此外,不少精神病患者經過治療後,仍然需要長期的、持續與穩定的心理社會康復,這需要社會、家庭、醫院、醫護共同努力。


由於社會照護的缺位,醫護人員極易成為最直接的受害者:


2015年9月,北京大學第一醫院某位住院患者打傷醫生,患者曾有精神病史;2016年5月,廣東省人民醫院口腔科主任醫師陳仲偉被患者尾隨回家,身中30多刀,不幸身亡,該患者曾經患有精神病史;2017年7月,江西南昌安義縣人民醫院住院部發生傷醫事件,此名傷醫男子也患有精神病……


精神病患者傷醫怎麼處理?


由於本案嫌犯曾有精神病史,如何定罪,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目前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即“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無論什麼性質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須經法定的鑑定程序鑑定,從而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 精神病人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時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 精神病人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部分行為能力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精神病人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節。


《刑法》第18條還對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規定: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要視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結果而定。


4月25日,“忻城縣公安局”官方微信凌晨發佈警情通報稱,經廣西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劉某順進行鑑定,結論為劉某順對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忻城縣公安局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某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本文綜合自健康時報、柳州晚報、南國今報、來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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