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能成為定案證據嗎?請別亂刪除微信記錄

微信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是普遍的社交平臺,很多朋友都問我,微信聊天記錄到底能不能成為證據?要怎麼樣才能成為法庭上可以指正他人的證據或者獲得勝訴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有兩個很關鍵的基礎理論是必須要注意的,這也是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法寶的關鍵,一是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只要滿足這三性特徵,就可以成為定案證據;二是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形式、來源的材料,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法律明確規定,通過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微博、手機短信等可作為證據,因此,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作為證據使用的,只是證明力大小是否能定案的問題。

微信聊天記錄是新型的電子證據,因為使用者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修改等特點,直接影響到證明力的問題,因而,我們可以解決了第一個問題,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可以提交給法院作為證據材料,相對應的,其他電子證據如微博、朋友圈、網聊記錄、qq聊天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材料,只是要成為定案證據最終真正使證據能得以使法院認可,必須符合滿足三個條件,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1.文字微信記錄。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佈的文字及公眾微信號發佈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這也是微信中最常見的也是最多的內容。

2.圖片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眾號發佈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表情、圖片等。

3.語音微信記錄。包括與好友微信聊天、朋友圈的語音以及公眾號發佈的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公眾微信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頻、視頻會議等。

二、微信記錄作為定案證據應符合三個條件

1、真實性,即要證明微信聊天記錄過程和內容的真實。微信記錄能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可長期無損保存,但是微信記錄具有容易被篡改的特性,微信記錄數據修改簡單且不易留下痕跡,且難以事後追蹤和復原。因此,人民法院對於在審查微信記錄時,常將真實性尤其是否被篡改作為審核重點。證據保全公證是確保證據真實性的有效方式。對於文字記錄,例如微信借條,可以通過手機截屏、拍照、導出等方式提取與固定,以此進行保全公證;在辦理圖片微信記錄的保全時,要注意圖片在整個語境和語意中去理解,有時候圖片表達的語意在不同的環境中是有不同價值的,有的甚至是沒有任何意義,因此在將圖片提交法院作為證據時,應將圖片與其他證據一併提交,如進行證據保全時,一定要注意證據的完整。

2、關聯性,即要能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能證明案件的事實。法院在審查判斷微信聊天記錄的可採性與證明力時必須進行全盤考慮。比如有些微信號系進行過實名認證的,可以通過手機號碼進行微信註冊,若能通過手機微信提取當事人的暱稱及電話號碼,並可以撥打電話號碼予以確認微信的真實使用者。這樣的方式既能證明真實性,也能證明案件的關聯問題。當然在證明關聯性時,主要包括:微信聊天的雙方是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微信聊天時間是不是在涉案事實發生的時間段;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是不是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微信聊天記錄記載內容清晰準確,對相關問題有明確表態等。微信聊天記錄首先要解決的第一個關聯性問題就是微信使用人的確定,可通過下列信息獲取微信使用人:一是聊天中有能體現對方身份信息的內容;二是對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機號碼綁定;三是通過朋友圈內容來判定,如發佈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來證明身份。

3、合法性,即微信聊天記錄主體、形式、來源等要符合法律規定。比如微信聊天記錄的形式合法,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比如微信聊天記錄的取得方法要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屬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錄製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於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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